英国责任内阁制编辑本段英国责任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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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英国责任内阁制编辑本段英国责任内阁制 一、含义:责任内阁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 组织形式。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议会内阁制。责任内阁制 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 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於总统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 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对议会负责,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 亦需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某位阁员或整体内阁不信任,个别阁员或整体内阁便需要辞 职以示负责。英国的责

2、任内阁制处于内阁制发展的较高级阶段。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构的 核心内阁由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宪政制度。 二、形成:内阁,英文为“cabinet” ,原意是密室。18 世纪以前,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枢密院。 查理二世时期,只召集少数重要人物在自己的密室(cabinet)开会,商讨国家大事,这是 英国现代内阁的起源。1688 年光荣革命以后,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内阁。1714 年,安妮女王 去世,根据王位继承法 ,由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继承王位,即乔治一世。由于不懂英语, 逐渐对参加内阁会议失去兴趣,于是很少出席会议,甚至不出席会议而让大臣们去料理国 事。于是大臣们有事就自己商定对策,然后提交给国王审

3、定。1721 年,罗伯特沃波尔成 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内阁制正式形成。 1742 年,首相罗伯特沃尔伯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此后, “内阁失去下 院多数信任必须辞职”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1784 年,小威廉庇特试图通过改革来抑 制国王(乔治三世)专权倾向抬头,而当时有不少议员被国王收买,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 新选举议会,他的改革得到新议会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继续主持内阁 17 年。由此形成惯 例:内阁失去下院多数议员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若新议会支持内阁,则内阁继续 执政,否则必须辞职,由下院多数派去组阁。由此,形成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

4、对议会 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三、责任内阁制下的权力分配: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 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 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 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 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 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首相(或总理)

5、是内阁政府 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 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 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四、内阁的主要职权:一是对提交议会讨论的政策作出最后的决定。 二是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 行政权力。 三是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议会与内阁的关系是:最高的立法机关 议会产生内阁,阁员大都由议员兼任 ,内阁必须集体对议会负责,因此内阁制政府具有对 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 四、首相、内阁和政府的产生与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 相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英王批准后内阁和政府便告组成。在英国内阁

6、制 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脑和多数党领袖)是掌握国家实权的关键人物,但是以首相为 首的内阁和政府都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如首相有义务向议会报告工作,有责任回答议员2的质询。 五、英国内阁的主要作用:政府中的高级大臣组成的。英国内阁是英国政府 的最高决策机构,既操纵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对“国家行政的最高控制” , “政府 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数立法和行政主动性的来源” ,总之,它是国家的行政之巅。它的 作用可以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包括内政、外交、防务、 教育、科研等各项决策。第二,控制立法。现代社会中由于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复杂化,议 员个人既无设备又缺乏全面的

7、知识和足够的信息来准备复杂的议案,导致政府逐渐加强对 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议案,这种议案都是由内阁提交下院通过的。而且在准备议案中, 内阁委员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其中,即先由内阁列出议案原则,再由他组织有关大臣、文官、 专家等一起磋商议案细节,然后交内阁审定。最后提交下院通过。第三,作为政党的领导。 首相是执政党领袖,内阁大臣都是由执政党领导组成的。内阁除了对国家、政府进行行政 上的领导外,同时也对其政党行使着领导权。如讨论决定党的方针政策,竞选宣言等,在 下院和公众中,为其 党的政策、行动进行宣传,解释和辩护等。 五、责任内阁的主要特点:第一,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相结合。内阁集体负责

8、制要求任何阁员不能 投票反对政府的政策,否则,他必须辞职或被解职;任何阁员不能发言反对,也不能不明确 支持内阁的政策;所有的内阁决策都是内阁集体的决策,因此,每个阁员必须准备为所有的政 策负政治责任;现任和离任的阁员都不能泄露内阁秘密。内阁集体负责制对内阁成员的要 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全体一致,即所有的内阁成员在议会中要一致发言和投票,除非首 相和内阁明确认可自由发言和投票。二是互相信任,即内阁不仅要得到议会的信任(内阁总 是可以假定自己得到议会的信任,除非议会表决通过不信任案) ,内阁成员也要充分地互相信 任, 否则不能作为同僚共事。三是保密,即除非经过内阁的认可,所有内阁成员对内阁会 议

9、上的讨论和发言不得外泄。 个人负责制是指各部主管大臣对本部门的一切工作和活 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不仅向首相负责,同时要向下院负责,如果文官在执行大臣 的政策中擅自行动而出现严重失误,主管大臣不论事先知道与否,都要负责。主管大臣除 负政治责任外,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加强大臣责任心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 二,内阁与下院互相牵制,抗衡与监督。下院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内阁,如质询、 辩论、批准立法、倒阁等方式。然而内阁集行政与立法与一身,权力很大。绝大部分议案 都由政府中的大臣提出,一般来说议案都能通过。内阁可以通过解散下院控制议会。这是 议会控制的最有力的手段。 六、当前英国内阁的发

10、展趋势: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的干预越来越多,在面临决策和立法大量增加,日趋复 杂化和技术化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必然的反映,内阁不得不在决策上小型化、多样化并逐 步形成他的外围系统。这就产生了两种趋势:一方面首相加强了对决策的控制。另一方面, 内阁集体决策的原则及其对整个决策的控制与监督相对削弱了。也就是说:“现在决策权 逐渐向下转入了内阁委员会或向上交给了首相” 。具体表现在: 第一,内阁委员会的 权力增强。1967 年以前,政府中所有重要决策都在内阁讨论决定,内阁委员会的决定和立 法建议必须提交内阁全体会议审定,这样内阁可以行使对内阁委员会的监督。在这以后, 内阁决策发生了新的变化,广泛

11、授权与内阁委员会,不断扩大其权力,使其辖权内的决定, 结论几乎具有与内阁同等的权威。而且只有在内阁委员会主席的同意下,方可将其中的不 同意见提交内阁全体讨论,这就大大削弱了大臣的权力。从而削弱了对整个决策的控制和 监督。 第二,首相权力的增强。一方面表现在对内阁委员会的控制上。内阁委员会的 成立与解散,成员的选择,主席的任命,授权范围等都是由首相决定的;重要的常设委员 会是由首相亲自主持的,首相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性的委员会。另一方面表现在建立 首相自己的智囊团,即建立政策小组。这种非官方的小组只对首相个人负责。它是由文官,3大臣和政治顾问等人员组成的。很有权力。可审查超越部门界限的问题,特

12、别是加强对中 短期政策问题的研究,并协助首相加强与政党的联系等。如 1983 年撒切尔夫人就取消了智 囊团,而依赖与她自己的政策小组。 第三,逐步建立各种外围系统。一方面建立了智 囊团。1971 年 2 月由希思首相首创的,其目的主要是继承审查政府的战略,对各部门的利 益和文官的建议进行平衡,且不受政府部门观点的束缚。另一方面,聘请政府之外的专家, 学者,企业界人士担任顾问。这弥补了文官中这方面的缺乏和经验的不足,有利于首相决 策。 以上这些趋势大大削弱了内阁对整个决策的控制和监督。现在理论上,内阁还有 干预任何决策领域的权力,实际上“体内阁讨论很少一点的政府工作” 。因为很多重要决策 都是在内阁之外作出的,即使拿到内阁会议上,也大都有实质上的决定。当然这并不否认 内阁确实还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或主动决策。问题在于内阁权力的这种“侵蚀”有加快的倾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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