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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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 称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条 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有与充装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器具、安全设施;4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5气瓶充装单位有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6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7能够向气瓶使用者、罐车运输者进行指导,提供服务;8能够保证充装活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申请材料

2、1提交重庆市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本;2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3出示消防审查意见书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4新建充装单位出示政府有关部门的建站批准文件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5出示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办理程序需要我们提供服务的,我们将安排专人指导申请人按申请材料正确填写,然后由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重庆市质监局接办件大厅,提出申请办理。不需要我们提供服务的,也可以由申请人持上述材料直接到重庆市质监局接办件大厅,提出申请办理。办理时限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准备的材料受理科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咨询电话咨询电话87383126决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效期4 年收费标准县局不收费,市局按规定收费。(详见渝价20044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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