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解读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636867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解读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解读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解读(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解读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解读按:2008 年 3 月 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地税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一、政策出台相关背景 20 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了切实解决城市

2、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07 年 8 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提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施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11 月,原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对外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有关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二、政策的内容、变动情况及应注意的事项财税200824 号

3、文件主要明确了两方面的税收政策,一是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二是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政策优惠的税种涵盖了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与保障类住房相关的所有税种,支持力度大,范围广。(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此部分的规定是对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进一步明确。1.营业税、房产税政策内容: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原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

4、25 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新旧政策比较分析: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有两点不同:一是原政策仅适用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以及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的行为;新政策将范围扩大到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行为。二是原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规定免征营业税、房产税。“暂免”与“免”虽只一字之差,却体现了本届政府关注民生的政策导向。政策应注意事项:廉租住房

5、经营管理单位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体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二是享受者必须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三是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内容: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

6、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原政策: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 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 号)第十八条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在

7、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新旧政策比较分析:新政策直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无疑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法律效力级次,有利于政策的统一执行。 政策应注意事项: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需提供 “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即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3.土地增值税政策内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

8、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原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 号)规定:转让旧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按 30%的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新旧政策比较分析:新政策对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政府为多方筹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而制定的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 政策应注意事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时,扣除项目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外还要注意,

9、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就需要纳税人保管好旧房交易的相关凭证,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4.印花税政策内容: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原政策: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财产租赁合同等按规定计算交纳印

10、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 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新旧政策比较分析:通过新旧政策的比较不难看出,国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造、买卖、租赁环节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这是以前相关政策中没有提及的。 政策应注意事项: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申请免征印花税时,需提供 “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即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主

11、管部门出具的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5.契税政策内容: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原政策: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义务人以房屋买卖成交价作计税依据交纳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新旧政策比较分析:新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购置过程中应交纳的契税予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优惠的幅度是相当大的。这是切实减轻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者税收负担的有力措施。 政策应注意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在办理房产

12、转让过程中要及时向当地契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并注意保存有关的证明资料。6.个人所得税政策内容: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 9 部委令第 162 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13、,不得在税前扣除。)新旧政策比较分析:新政策明确了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与原规定的相关条款立法精神是一致的。而为了防止部分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帮助个人偷税漏税,本条明确了对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应注意事项:单位为解决、减轻员工住房困难,发放给员工个人符合规定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在计算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此部分补贴不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单位假借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个所得税,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应予禁止。7.捐赠政策内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 2008 年 1 月 1

14、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 年 1 月 1 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原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

15、、民政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旧政策比较分析:新规定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视为公益性捐赠,并按规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此举无疑是鼓励单位、个人共同参与,与政府一道努力解决目前

16、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政策应注意事项:单位、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时,注意要通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进行,并取得有效的票据(如公益性捐赠票据)等证明资料,以作为在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对企事业单位来讲,还应注意捐赠日期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在计算税前扣除的基数与比率也有较大的差异。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 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原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 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第三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