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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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一、建设工程窝工 所谓建设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入 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 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本文所指建设工程,是 特指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市政工程、铁路港口建设工程、民 用航空港工程等以土建为核心或主要工作内容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窝(停)工的原因 1、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 按照建设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但随后建设项目被撤销而产生窝工; 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

2、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但建设方 (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使承包商的中标和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 销而产生窝工; 3、承包商因建设方(业主)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 因造成建设项目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工; 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重大设计变更 而产生窝工; 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原材料供应、设备、 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而产生窝工; 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设方或建设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 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

3、的项目和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 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 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8、建设方基于施工安全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项目的考量原因或者 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 9、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 资供应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 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窝工; 10、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 三、建设工程窝工法律事实的确认 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 令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建设工程在国家产业

4、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条件、 安全、材料供应、工作面交叉干扰等诸多方面和环节存在人力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故 意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 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和 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行证明,从司法证据 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和相关损失的确认。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或者可以合法 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窝工事实的确认形式主要有以下方法和措施: 1、指令停工:建设方指令停工或者通过其工程监理向承包商下达停工指令,在这种 明确窝工的情况

5、下,应同时明确窝工项目(或工作面) 、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的 具体状况明细。在此情况下,应当凭停工指令获得窝工的有效签证。 2、窝工签证:建设方或其工程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但事实已产生窝工,承包商 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所涉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以工程量签证单 或者报告形式呈报业主或监理,在获得签证或者批复后,窝工事实即得到确认。在此条件下,施工方(包括分包商)应当特别注意窝工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窝工作为工程量的计价结算基础,在未获得建设方或者监理的窝工签证或者有效批注时, 只能认为是客观事实,并且这种窝工事实极易为后续的施工行为所覆盖,导致取证困

6、难, 所以,应当谨慎地作好窝工签证,将事实窝工客观事实转变为窝工法律事实,以利于在协 商、调处、仲裁或者诉讼时持有巩固的证据,使窝工结算和索赔得以实现。 3、窝工公证:建设方或者其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又未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 报的窝工工程量或报告进行签证确认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 公证机构派遣公证人员代表公证机构专门就窝工客观事实进行现场公证,经公证机构勘估 后以公证书形式对窝工事实进行公证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窝工和索赔的依据。 4、证据保全:建设方或者监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既不下发停工指令,也不对 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工程量签证单或报告进行签证或批复确认的

7、,承包商拟就窝工 损失提起诉讼或者已在诉讼过程中的,承包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提取的有关规定,以 承包商难以获得有效证据,且该证据系案件核心事实为由,申请法院依司法职权调取和保 全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以此对窝工证据进行司法固定。 5、协商确认:建设方或其监理与承包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针对窝工事实,在 窝工项目或工作面明确的情况下,就窝工时段、窝工设备、窝工人员进行协商和谈判,最 终就上述窝工事实达成协议或者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形式,并以此对窝工事实进行确认。四、窝工索赔的法律法规 1、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 承包商(包括分包商)因发包方在本文中的原因引起窝工的, 应当有法律依据提出窝工索赔

8、请求,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其规定 如下并为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 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 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 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 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 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 失和实际费用。 ” 2、窝工索赔的许可范围 除法律规

9、定的不可抗力所致窝工免责或者合同约定不视为窝 工的情形外,窝工应当结算窝工损失并以赔偿,这是正常的建设工程通则。正常情况下的 窝工索赔范围,一般包括窝工期间的人员的人工费用、窝工机械设备的台班费用和其它正 常的实际损失。 3、实际窝工索赔的法律缺陷和局限性的表象和实质 正如本文中所表述的那样,窝工 索赔是有充足的法律基础和具体索赔范围和项目的,但如何实际操作实现索赔却面临诸多 法律方面的障碍和局限性的制度制约。 3.1 窝工人员人工费: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窝工情况下必然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力的使用功效,而劳动力使用者的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又必须对所使用的人工支付薪 酬,因此,必然产生人员窝

10、工赔偿或补偿的法律事实。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建设工程项目 人员窝工赔偿或者补偿标准,也未区分主体工程和零星工程人员窝工,同时也未区分诸如 水利水电、道路桥梁、房屋建筑等不同建筑类型的人员窝工。在现有状态下通常的人员窝 工索赔和计算是,只要在确认窝工人员和窝工工时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合同有关人工费用 单价或者中标文件中有关人工费用单价进行计算和索赔;在诸如总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没 有约定人工费用单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实际用工地人工工时工资标准对窝工人员窝工工 时费用做出准确计算,对此全国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定额站一般都已制定和发布了当地人工费用(即各类人工工资)指导标准。 3.2 机械设备窝工

11、费: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窝工情况下其投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 备必然全部或者部分闲置,其机械设备使用功效丧失,在机械设备失去效益功能的情况下, 还不可避免地产生设备养护、折旧费用,因此,必然产生机械设备窝工赔偿或者补偿的法 律事实。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使用费用通常是按照台班定额标准计算台班台 班”是指一台机械设备连续工作一个工作时段(通常为 8 小时)费用的,但对于窝工机械 设备的窝工定额台班计价和数量计算却比较混乱,没有形成可供遵照执行的具有法规性的 全国统一标准,许多省市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地方标准,只有极少省市就建筑领域的某个特 定领域制定有地方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窝工事实明

12、确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窝工 机械设备的窝工费用会面临尴尬局面,困难重重,例如,一台轮胎式叁立方米型装载机 在某水电站进场公路项目窝工 24 小时,是计算一个台班,还是计算 1.5 个台班?还是计算 0.5 个台班?没有具体的窝工计算标准。在设备窝工闲置不产生功效的情况下,设备正常 消耗除养护、折旧外基本停止,可否按正常台班计价计算窝工损失?如何计算窝工损失? 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具有法规性效力的标准。 3.3 窝工所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窝工除上述的人员窝工人工费用损失、机械设备窝 工台班损失外,还有诸如合理利润、资金占用收益、设备租赁费用逆差等损失,这些损失 除在正常施工状态下有个指导性的利润率外,

13、在窝工状态下如何计算损失和追索赔偿,没 有形成统一的计算标准和规范,除在合同或者中标文件中形成有效约定外,在合同或者中 标文件没有约定而又实际产生窝工事实时,无论在非诉讼调处、还是仲裁和诉讼过程中, 处理起来是非常困难的。 五、窝工索赔的法制建设和立法动议 目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窝工索赔和实 现窝工索赔,一般是来源于合同对窝工索赔的约定和建设工程各领域对窝工索赔所形成的 “惯例”或行业习惯,更多的是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提出索赔报告,由发包方或其监理单位审 核后以文件或批复方式进行索赔处理。众所周知,窝工索赔如明示在合同中且不为法律所 禁止,应当具备法律约束力,依约办理方可,但是如果以承包商

14、提交窝工索赔报告,业主 或其监理审核批复方式处理窝工索赔就面临着如何理解建筑各行业窝工索赔“惯例”或行业 习惯的问题了,我们知道,建设工程领域就窝工索赔所形成的惯例或习惯是不成文法,且 各建设工程领域又有各自不同的惯例或习惯,无论是非诉讼处理窝工索赔,还是诉讼处理 窝工索赔,都面临着实际操作的现实困难,现实困难最根本的是窝工索赔制度建设和规范 建设的不完善和法规缺失。 正如我们在本文中所讨论的那样,建设工程领域窝工索赔面临 着制度建设和规范建设的瓶径性障碍,因此,就窝工索赔的制度和规范建设就凸显出其重 要性和必要性。对此有些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具有前瞻性的有益的尝试。四 川省建设工程

15、造价管理总站就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制定了“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 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 号 ,其中明确, “零星工作项目”“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 60%计算”,但同样又面临着“零 星工作项目”窝工时间如何折算为具体台班数量的实际问题,更何况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似乎 仅限于“零星工作项目”,而主体工程窝工却没有相应规范,虽然仅对零星工作项目作出如 此规范性规定,但却是建设工程窝工索赔规范建设的一大步,对大中型建设工程窝工索赔 具有抛砖引玉之功效。 目前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主体工程项目如何处理窝工索赔似乎还缺失明确的法律规 范,更没

16、有形成全国性的规范性的法律和规章。因此,无论在非诉讼事务处理过程中,还 是在诉讼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案件处理面临着窝工索赔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 实际问题,以窝工索赔明细化为目的的立法动议和法制建设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 实际价值。 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行业管理的实际,结合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的类别,在不改变现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定额台班标准和取费依据的情况下,由各类建设工程分类管 理的官方机构或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专门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机械设备窝工,结合机 械台班定额,制定窝工机械设备费用赔偿标准,并可以结合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难度系数 制定调整系数,以此作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窝工索赔的指导性规范,至于窝工人工费用可 以按照实际用工地的工日单价赔偿窝工人工费用。同时,在窝工索赔的明细规范尚未完善 之前,应当鼓励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窝工索赔进行约定,以约定方式解决可 能出现的窝工索赔问题,对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或拟将制作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完全可以在其中单列窝工索赔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认,并以此作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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