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财经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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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附設 101 學年度招生簡章德明財經科技大學附設 招生委員會 印製校址:114 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 1 段 56 號 網址:http:/www.takming.edu.tw/exschool/ 電話:(02)26585801 轉 2911 或 2912 (02)26589208 傳真:(02)26588501進修學院 專科進修學校進修學院 專科進修學校101 年 01 月 09 日本校 101 學年度 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通過德明財經科技大學附設 101 學年度招生目 錄壹、招生學制、系(科)別、名額及報考資格 .2貳、報名日期 .5參、報名地點 .5肆、報名手

2、續 .5伍、各類特種身分學生優待標準 6陸、考試日期 .9柒、筆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9捌、進修學院(二技)加分規定 .10玖、考試地點 .10拾、成績通知及複查方式.10拾壹、登記分發報到 .11拾貳、缺額補行登記分發 .11拾參、體格檢查 .12拾肆、其他注意事項 .12拾伍、錄取公告 .13拾陸、學雜費收費標準.13拾柒、修(選)課原則13附件 1: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空襲及重大天然災害考生應注意事項 .14附件 2:特種身分考生享受升學優待申請書 .16附件 3:考生複查成績申請表 .17附件 4:進修學院(二技)報名表 .18附件 5:進修專校(二專)報名表 .19附件 6:進

3、修學院(二技)准考證 .20附件 7:進修專校(二專)准考證.21進修學院 專科進修學校1德明財經科技大學附設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報考進修學院(二技)加分資訊公告一、取得畢業(同等學力)年資,滿 1 年未滿 2 年加筆試成績 10%,滿 2 年未滿 3 年 加筆試成績 11%,以此類推,無上限。 二、國內各專科進修學校畢(結)業,持畢(結)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報考者,加筆試成 績 20%。重要工作日程表項目時間地點備註報名7 月 14 日 (星期六) 至 7 月 15 日 (星期日)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 1 段 56 號 電話:(02)26585801 轉 2911 或

4、 2912 (02)26589208 網址: http:/www.takming.edu.tw/exschool/參閱簡章 第 5 頁考試7 月 29 日 (星期日) (上午)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試場配置表於 考試前一天下 午在考區公告 參閱簡章 第 9 頁寄發 成績單8 月 3 日 (星期五)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參閱簡章 第 10 頁複查 成績8 月 8 日 (星期三)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參閱簡章 第 10、17 頁登記 報到8 月 12 日(星期日)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參閱簡章 第 11 頁缺額補行 登記分發8 月 22 日 (星期三) (下午)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參閱簡章 第 11 頁錄取公告9 月 15

5、日 (星期六)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參閱簡章 第 13 頁進修學院 專科進修學校2壹、招生學制、系(科)別、名額及報考資格:一、進修學院(二技):(依教育部規定,畢業時授予學士學位證書)招生系別名 額修業年限上課時間備 註國際貿易系企業管理系財務金融系50 5050至少二年,惟並無上限星期六下午晚上:13:10 至 21:25星期日白天:09:00 至 18:05 為原則上課地點:本校報考資格:(男性可辦理緩徵)(一)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1.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

6、證明文件者。(二)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 力報考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1.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2.取得乙級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書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取得甲級 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書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者。3.經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 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4.曾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 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 80 學分) ,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5.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修畢應修業年限,修滿總畢業學分數 (二專在八十學分以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7、 )而未畢業,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6.凡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日間部二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三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 休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2)曾在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 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3)夜間部普通班、在職班規定修業年限二年者,比照日間部辦理。 7.凡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四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三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 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2)修畢五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

8、有原校修業或轉 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3)曾在五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 書及成績單者。 38.凡三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課程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 休學三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2)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 休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3)曾在日間部三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 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9.凡大學(不含空中大學)肄業曾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 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三)注意事項: 1.上列各項證件,報名時須繳驗正本。 2.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附歷年成績 單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3.考生錄取後,經發現與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其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二、專科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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