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昌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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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许许昌昌银银行行 支付清算系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统业务处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为支付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总部营业部和各支行为间接参与者。第三条 支付清算系统实行 7*24 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第四条 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负责我行支付清

2、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科技信息部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系统管理。三三三 支付支付业务处业务处理理第五条 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支付业务起,经发起清算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业务的直接参与者。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业务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第六条 支付清算系统处理

3、下列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2(二)实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三)普通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四)实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五)其他支付业务。第七条 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采取直联方式接入支付清算系统,收到实时业务会即刻处理,并向发起行返回回执。第八条 总部营业部、各支行对发起的未清算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可以进行撤销,对已清算的普通贷记业务则不能撤销。第九条 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贷记业务回执信息时,

4、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重发指令,但密码汇款汇出业务除外。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回执信息或密码汇款汇出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冲正指令。第十条 付款行对已清算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出退回申请。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清算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并根据查复结果办理退汇或入账。 三三三 资资金清算金清算第十一条 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

5、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做为支付清算系统备付金账户。第十二条 总部资金运营部应加强清算头寸管理,确保备付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第十三条 支付清算系统对备付金账户不足清算的非实时业务,按时间队列排队等待清算;实时业务不排队,直接作拒绝处理。3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根据需要可对排队待清算业务变更队列顺序。 第十四条 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可查询备付金账户余额,并根据资金营运部要求设定可用余额预警值,及时掌握备付金账户余额情况。三三三 岗岗位及授位及授权权管理管理第十五条 根据支付清算系统需要,总部营业部、各支行需设置录入员、复核员和业务主管,业务主管由营业部主任或

6、业务副行长担任。第十六条 支付清算系统录入员负责完成支付业务的录入、修改、删除; 录入员要对录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做好发送前对客户的询问解释工作。第十七条 支付清算系统复核员负责对支付业务的复核工作;负责接收并打印来帐,与结算中心对账,对客户的询问做出解答,建立并登记各项登记簿。复核员要对自己所做的各项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十八条 总部营业部、各支行业务主管负责本网点的业务授权及管理工作,要及时检查本网点支付清算业务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九条 为切实强化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总部营业部、各支行在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授权制度。风险管理员对支行

7、业务主管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现象要严格处理。支付清算业务具体授权金额范围如下:10 万元以下由柜员直接录入、复核发送;10 万元(含)-50 万元由该网点业务主管授权发送;50 万元(含)以上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模块办理。第五章第五章 金金额额起点及收起点及收费标费标准准第二十条 支付清算系统没有起点金额限制,普通汇兑收费标准按现有支付系统收费标准执行,密码汇款和柜面通业务收费标准按4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各参与行相互代理业务手续费的参考标准(试行)执行。三三三 查询查查询查复的复的处处理理第二十一条 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

8、障,处理查询查复业务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第二十二条 总部营业部、各支行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应当及时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清算日上午予以查复。第二十三条 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我行作为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我行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支付系统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第二十五条 我行作为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后,应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在当日至迟不得超过下一法定工

9、作日上午,按规定格式向查询行发出查复信息。第二十六条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第七章第七章 日日终处终处理理第二十七条 支付清算系统实行 7*24 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系统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清算日日切时间暂定为 16: 30。资金清算中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清算日、日切时间及运行时间的将另行通知。第二十八条 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清算中心下发的对账文件与行内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资金清算中心明细对账文件为准。5第八章第八章 凭凭证证使用使用第二十九条

10、我行接收支付清算系统来账业务,使用 241 二等分双层打印纸,一联做记账凭证,一联做客户回单。第九章第九章 处罚处罚第三十条 总部营业部、各支行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延误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第三十一条 总部营业部、各支行应加强内控管理。工作人员在办理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总部营业部、各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一)辖内总、支行间往来备付金账户头寸不足,造成透支的;(二)有疑不查或查而不复的;(三)无理拒绝受理柜面通及密码汇款业务的;第十章第十章 附附则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支付清算系统运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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