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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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 江苏南通网民柳某日前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致某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造成一定损失,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5 天。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首起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案例。 今年 3 月 17 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3 月 13 日 20 时 30 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 ftp 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 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接报后,南通警方立即组织侦破。3 月 20 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柳某抓获,并在 其家中查获作案用的

2、台式兼容机一台。 据柳某交代,2004 年 11 月至 2005 年 4 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 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ftp 的两个用户账号。随后,柳在家上网时多次 登录该 ftp 服务器,觉得其网络空间大、上传速度快,可以“借用”来上传文件,提供给网友 下载。 3 月 13 日下午,柳某在明知会给该公司 ftp 的正常使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仍登录该 ftp 服务器上传了“盟军敢死队 4”的游戏文件到该服务器的某文件夹,随后又将提供下载的 网址上传到了“游侠补丁网”网站的论坛上。柳某通过使用 ftp 服务器管理软件查看,发现共 有 15 名左右网友进行了下载

3、。 南通网监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违法行为,警方据此决定给予柳某行政拘留 5 天、收缴作案工具的处罚。 依治安处罚法 一偷窥者被拘留 近日,顺义警方抓获一名偷窥女保洁工人洗澡的嫌疑人。日前,该嫌疑人已被顺义警方依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 13 天,成为自 3 月 1 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 个因偷窥而被拘留者。 2006 年 3 月 26 日 13 时 31 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 有人偷窥妇女洗澡。 ”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 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

4、,该男子赶紧跑了。民警随后将在该公司工作的男 子王某抓获。据其交待,他平时爱看黄色光碟,继而对女性产生了幻想,有了偷窥的想法, 当天在去四楼女卫生间准备偷窥时,发现里面似乎有人洗澡,于是他先偷窥,后脱光冲入。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由于王某情节十分严重,且冲入浴室,因此,警方按照寻衅滋事的相关条款, 作出对其拘留 13 天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关于小女孩被狗追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厦门市首起宠物扰民事件以主人道歉收场 因

5、小狗追赶,导致小女孩摔跤,为此小女孩的妈妈和狗主人闹进派出所,坚持要按照 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最后以狗主人赔礼道歉尴尬收场。 前天下午,顾女士带着 6 岁的女儿去莲花公园散步,没想到女儿被一只小狗追吓,摔 青了小腿不说,事后还一直处在惊吓中。顾女士说:“当时,女儿正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耍, 狗突然冲过来,女儿逃跑时被石块绊倒在地,紧跟着小狗就要扑到孩子身上去。 ”顾女士慌 忙将狗踢开。这时,狗主人不高兴了,骂顾女士没有爱心。 顾女士发现女儿的小腿青了一小块。想到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放任狗咬人 列为新的处罚范围,顾女士拉着狗主人到嘉莲派出所讨说法。顾女士说:“主人既没给狗办 证,遛

6、狗时又没拴上狗链,把我的孩子吓成这样,说什么也不能就这么算了。 ” 嘉莲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让狗主人给顾女士道了歉。可顾女士觉得这远远不够。 据悉,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 200 元以 上 500 元以下罚款。 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曾律师认为,小孩子被惊吓但没有造成具体后果,属于民间纠纷。 但养狗人必须注意,如果因主人没有管理,如不上锁链,纵容、指使狗咬伤他人,构成轻 伤,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 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 来源: 作者: 案情原

7、告:骆淑芬,女 36 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金 钟河后街 33 号。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宋平顺,局长。 第三人:董焕芝,女,49 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 后街 33 号。 第三人:范志华,男,29 岁,汉族,天津市工人俱乐部职工,住址同上。 第三人:陈宝运,女,30 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址同上。 董焕芝与范志华系母子关系,范志华与陈宝运系夫妻关系。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 与原告骆淑芬系同院邻居。双方平素关系不睦。1990 年 7 月 15 日晨 8 时许,骆淑芬将自 家门前的雨水向院内地漏清扫,董焕芝见状便将骆淑

8、芬扫向地漏的雨水往回扫,范志华也 帮其母往回扫雨水,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此时,董焕芝的丈夫范恩财用污秽下流语言辱骂 骆淑芬。范恩财离开现场后,范志华继续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的语言 和手势对骆进行侮辱。骆淑芬在此情况下,打了范志华一记耳光。范志华、董焕芝、陈宝 运便共同对骆进行撕打,范志华踢伤骆的腹部,被群众拉开后,董焕芝、陈宝运阻止骆离 开现场,继续揪打骆淑芬,致其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骆淑芬“脑外伤综合症”, “双手挫 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 15 天。董焕芝“左手软组织挫伤、右前臂表皮挫伤”。 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的行为引起了在场围观群众的公愤。对此,天津市公安局

9、河北分 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分别以“殴打他人”为理由, 给予董焕芝拘留十五日处罚;给予陈宝运拘留十日处罚;以“公然侮辱妇女”为理由给予范 志华拘留十五日处罚。董焕芝、陈宝运、范志华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 申诉。天津市公安局经复议认为:董、骆两家此次纠纷,双方互有责任。依据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理由,对董焕芝改裁罚款 200 元;对陈宝运改裁罚款 100 元;以“侮辱他人”为理由,对范志华改裁罚款 200 元。骆 淑芬对申诉裁决不服,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董

10、焕芝故意滋事,挑起事端,且殴 打原告骆淑芬致伤;第三人范志华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语言及手势, 公然对原告骆淑芬进行侮辱,情节严重。根据第三人董焕芝、范志华的违法事实,被告天 津市公安局予以罚款处罚,显失公正。第三人陈宝运殴打他人,情节一般,给予罚款 100 元处罚,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范志华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二)变更被告天津市 公安局治安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董焕芝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三)维持被告天津市公 安局对第三人陈宝

11、运罚款 100 元的治安处罚申诉裁决。一审判决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 第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均不服,分别以法院判决干涉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认定 事实不符为理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的行为虽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被上诉人骆淑芬的作法也有不妥之处。上诉人董焕芝、陈宝运、 范志华共同殴打被上诉人骆淑芬致伤,上诉人范志华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下流的语 言和手势当众公然侮辱被上诉人骆淑芬,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确认上

12、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对上诉人范志华、 董焕芝的罚款处罚显失公正,并无不当。该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第三项、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 1991 年 11 月 29 日作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天津市公安局的申诉裁决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其理由是:(一)董焕芝、 范志华、陈宝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有以下特征: 1.情节恶劣:范志华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淑芬进行侮辱、谩骂,内 容十分下流污秽;范志华、董焕芝对骆不仅侮辱、谩骂,还行揪打,属两种违法行为。2. 后果严重:骆淑芬被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三人揪打后,当

13、场昏迷,致使其患“脑外伤综 合症”、 “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 15 天。骆淑芬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 3.社会影响很坏:纠纷发生过程中,有数十名群众围观,对董焕芝一家人的蛮横行径愤慨 不已,董家的言行已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根据以上情节,一裁机关对董、范予以拘留处 罚是正确的;二裁机关又改为罚款处罚,实属显失公正。 (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显失公正与一般的不公正不仅具有程 度上的差别,而且具有性质上的变化。显失公正的处罚,畸轻畸重,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 正原则,它意味着对行政职权的滥用。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虽依法享有

14、自由 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意裁量权,也不是不受监督的权力。行政主体应该根据管理 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社会环境、社会影响和群众情绪等实际情况,依照公正合理 原则和行为与处罚相称原则,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正确的裁决。如果任意裁量,必 须导致显失公正。对此,人民法院依法有权予以变更。 酒后干扰轨交运营 一醉酒男子在轨道交通二号线寻衅滋事,导致列车先后在世纪公园站、张江高科站延误总 计达 10 分钟之久,现该男子已被警方依法治安处罚。 当晚 23 时 15 分许,轨道交通二号线开往中山公园站方向的下行线列车已停运。一男 子醉酒后在地铁二号线世纪公园站站台大声叫嚣,要坐车返回静安寺站。车

15、站工作人员耐 心向他解释,但他拒不服从,反而强行跳入下行线隧道,躺在道床上。车站工作人员将其 拉上 站台。23 时 21 分,开往张江高科站的地铁列车进站,此人强行拉开车门,闯入车厢, 打骂乘客和工作人员,使列车在世纪公园站停运 5 分钟。车站工作人员当即报警。由于该 男子扰乱地铁运营秩序的严重后果,轨道警方对他依法做出治安处罚决定。 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案件 泰兴籍吴某宁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江都交警查获机动车被扣押至江都利群停车 场。当日下午,吴隐瞒事实真相,冒充警察身份,骗取停车场老板孙华的信任,将依法扣 押的机动车湘从停车场开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16、之规定,吴因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被治安拘 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叶学福不服温州市公安局对其嫖娼的治安行政处罚案 来源: 作者: 案情 原告:叶学福,男,40 岁,原浙江省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 任。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巫波伦,局长。 1990 年 6 月 25 日,叶学福到温州市鹿城区参加鹿城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 。26 日晚 9 时许,叶学福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望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章某。 叶学福主动与章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并商量了嫖宿地点,在准备前往时,被 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鹿城区海坦派出所。在派出所讯问时,叶学福化名为“陈长波” ,谎称自己是永嘉县个体户,承认自己有嫖宿意图和违法行为。6 月 27 日,温州市公安局 鹿城区分局认定陈长波(叶学福) “嫖宿暗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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