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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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苍梧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苍梧县司法局权责清单序 号权力 分类项目 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1行政 处罚对没有取 得律师执 业证书的 人员以律 师名义从 事法律服 务业务的 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 2012 年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 3 次修改)第五十 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 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 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 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 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 记录。 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 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

3、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 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 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 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

4、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 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 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 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 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行政机

5、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 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 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 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 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 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 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 罚;(三)违法

6、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 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 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力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

7、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 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 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因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主管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 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 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 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 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 不良后果的; 6.泄

8、露因履行职 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 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 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 离”规定,擅自收取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 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 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 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监督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9、 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同 1-1.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办法(2004

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 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5 号)第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办法(2004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

11、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 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 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 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10.同 7。 11.同 1。 12.同 1-2。 1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2序 号权力 分类项目 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12、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 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 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 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

13、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 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 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 以检举。上级行政机

14、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 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 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59 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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