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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公共建设管线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4-06-17【正 文】公共建设管线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公共建设管线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 1 条 为因应各级政府及公民营机构,于办理共同管道及多种电线电缆地下化共管工程之需要,特 设置公共建设管线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营业循环基金,以内政部为主管机关。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一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入款。二管线机构提供之专款。三本基金
2、孳息收入。四贷款利息收入。五捐赠收入。六其他有关收入。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一配合重大工程同时办理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经费之贷款。二新市镇新社区建设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经费之贷款。三同一道路多种电线电缆同时办理地下化共管工程所需经费之贷款。四管理及总务支出。五其他有关支出。前项贷款数额及其利率,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不影响本基金循环运用下决定之,但提供基金 单位在其所提供资金范围内运用免计利息。第 6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开立专户存管。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第 7 条 本基金应设公共建设管线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十三人,以内政部部长 为主任委员,内政部
3、政务次长为副主任委员,营建署署长为委员兼执行秘书,并由左列机关各派 主管人员一人组成:一行政院秘书处。二行政院主计处。三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四财政部。五经济部。六交通部。七国防部。八台湾省政府。九台北市政府。一高雄市政府。第 8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项。二关于基金运用之审核事项。三关于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四其他有关事项。第 9 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列席。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员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 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主席。第 10 条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分组办事,各置组长一人及干事数人。前项工作人员均由内政部派员兼任之。第 11 条 本会委员及调兼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内政部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车马费或 出席费。第 12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 法令规定办理。第 13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第 14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在基金额度内,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第 15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办理解缴国库。第 1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