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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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规定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不合理、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的缺陷,并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包括:重新定位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并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建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可制度;完善现行婚姻法相关条款;建立合理的财产补偿制度:增设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等等。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 财产补偿制度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目前为止,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学著作,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尚未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

2、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二、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也可以说是一种夫妻对外责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在“离婚”一章中。现行婚姻法虽然增加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以及列举夫妻个人财产等规定弥补了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等不足,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其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 婚姻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规

3、定不明确我国现行的婚姻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只字未提,只能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把握。我国婚姻立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在早期司法解释中以排除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但这样的规范方式不可避免地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而且以夫妻之间的意思表示为判断标准,并未能明确共同债务的内涵和外延,不利于第三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和把握,有碍交易安全的保障。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或表述,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界定稍显宽泛,这样,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限损害对方配偶利益的情况,将有可能被笼统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影响到该方面婚姻立法在平衡夫妻利益与保证交易

4、安全等价值取向上的维护和追求。(二)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提到: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种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予以简单化处理,容易产生错误的利益衡量。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指裁判上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可以为另一方举证证明符合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法定情形所反驳的规则。一2直以来,夫妻共同债务有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

5、的,夫妻双方对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夫妻间的内部关系,而夫妻之间的“内部信息”往往难于为作为局外人的债权人所掌握。正是基于这种信息不对称”考虑,才运用“控制证据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理,创设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而且规定这种推定的“可反驳事由”仅包括两种:一是夫妻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另一方能够举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问题,分歧颇大。(三)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婚

6、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或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的,双方不能达成清偿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权利主体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和处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义务人或其他不具有特定法律身份关系的人无权代其主张或处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向法院主张债权,人民法院径自对该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是一种违宪的越权行为。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是强行替代债权人行使债权诉权,是国家审判的权利对私权的干预,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其二,剥夺了债权人的诉讼权利。由于离婚诉讼中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因此没有诉讼资格在法院确认其享有的债权时,不能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主

7、张及相应的事实根据,即使可以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也只能对夫妻双方的争执进行佐证,无权提出主张。事实上,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一样,非常复杂,债务的性质、负债原因、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尤其是随着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非共同生活的债务不断增多,夫妻对外债务形式更加多样,有婚前债务与婚后债务、生产经营债务与共同生活债务、履行法定扰养义务债务与非义务性债务、共同财产债务与个人特有财产债务、过错债务与非过错债务,这些债务哪些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并需要由共同财产清偿,哪些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财产清偿,现行婚姻法都没有进行规定,这不得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巨大疏忽。三、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思考(一)重新定位

8、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并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应当设在夫妻财产制部分的立法中。现有的婚姻立法将夫妻债务放在离婚一章内加以规定,从一开始就把夫妻债务问题的发生范围大大缩小,片面地将夫妻债务问题理解为仅在离婚程序中才会发生。而在夫妻财产制部分加以规定,就明确的调整了过去的错误惯性思维,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拉回夫妻财产制的规制框架中,有利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妥善解决,也更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和对交易第三人的积极保护。其次,应当明确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与夫妻个人债务形成比较明确的对比,从而有利于在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基础上

9、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最终有利于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妥善的处理。总之,在夫妻财产制度部分设立专门的条款,明文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与3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对夫妻对外财产交易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既可使夫妻对本人和配偶的财产交易行为及其后果有可预见性,在行为之前就可以预先知道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也可使得交易第三人知晓交易的后果,明确债权实现的途径,维护交易安全。(二) 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过于简单化问题,应当辅以相应的制度。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大额债务或经营债务,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视为夫妻

10、共同债务,否则,应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如果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或有证据证明该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财产约定不仅积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分配,也是债务的一种分配,夫妻在对积极财产进行约定时,债务也应同时做出约定,该债务既应包括现实存在的,也应包括潜在的。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应有一种意识,就是当事人对婚前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应对婚前债务也做出约定;对婚后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应对婚后债务也做出约定;对特定财产做出约定,也应对该财产所带来的债务做出约定。在财产约定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指导当事人将法律未明确的重要事项在具体的约定中加以明确。这些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问题、变更

11、或撤销约定的程序问题等,同时,应该清楚地了解夫妻财产约定适用的法律应该是婚姻法,避免在公证书中出现引用法律错误。(三)建立合理的财产补偿制度夫妻就自己的债务应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了夫妻共同债务或他方个人债务的,夫妻之间就有补偿请求权的发生。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个人债务,在用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后,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从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当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当有所限制,一般而言,必须要求以夫妻一方之个人财产无法清偿其个人债务为前提,同时还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强制执行的债务,婚姻关系解除后,随着共同财产的分

12、割,另一方就不再负有清偿责任;此外,还不得影响另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财产补偿的制度能够增强第三人债权利益实现的可能性,通过补偿请求权的设定,也实现了对方配偶财产利益的有效维护。相应的,在离婚后,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四)增设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条款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已经成为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夫妻进行财产关系约定或夫妻财产分割,不应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转移给夫妻一方,该方在转移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该债务的,不足清偿的部

13、分,应明确规定由夫妻协议以个人财产分担清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防止夫妻以约定财产关系来逃避债务,或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在保护交易第三人,往往是债权人的问题上,首先应当准确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以明确与夫妻个人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区分开来,避免由于债务性质上的混淆而导致4债权人利益无故受损。在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中,应当明确“夫妻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效力不应及于善意的债权人,法院不能主动干预债权人的意志,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应当关注夫妻静态利益与夫妻动态利益的平衡,坚持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协调统一,既充分肯定婚姻家庭的微观性和私益性,贯彻婚姻自由和家庭成员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自治,确认和保护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利益;又强调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组织体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提高婚姻家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重要性,以便于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组织体之间交易的顺利开展,并维护相应的交易安全。笔者相信,伴随着婚姻立法现代化的进程,构建比较完善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将为我国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更良好的解决平台和依托,最终有利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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