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局长制造假案,未成年人被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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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局长制造假案,未成年人含冤未雪公安局局长制造假案,未成年人含冤未雪我是未成年人曹壮的父亲曹培胜,来自江苏省邳州市八义集镇,我的孩子曹壮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因涉嫌强奸被邳州市公安局逮捕,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案,本案历经邳州市人民法院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审理现仍被关押在邳州看守所,希望能得到您们的关注,还孩子一个清白。以下是这个案子开始至结束的过程:20102010 年年 5 5 月月 2626 日日 2121 时许时许,曹伟(江苏省邳州市八集派出所联防队员)及其父母因邻里琐事与我家发生矛盾,曹伟及其父母至我家,并与我们夫妻俩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我老婆叶华芝头部被打伤

2、。事发之后,我们夫妻俩到八集派出所报案,并多次请求处理此事,但八集派出所因袒护曹伟一家拒不处理此事并且八集派出所某所长对我扬言“如果我不穿这身警服非揍死你不可如果我不穿这身警服非揍死你不可” 。我们实在没办法就将此事报至邳州市公安局督查科,督查科责成八集派出所立即处理此事,八集派出所这才于 6 6 月月 9 9 日日处理此事并促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达成协议此事本应了结,可是曹伟自认吃亏了回家后大吵大闹并扬言报复扬言报复。第二天,即 20102010 年年 6 6 月月 1010 日日,我的孩子曹壮无缘无故被抓(本案明明立案于本案明明立案于 20102010 年年 6 6 月月 1010 日,邳州

3、市公安机日,邳州市公安机关包括其副局长却将其篡改为关包括其副局长却将其篡改为 20102010 年年 1 1 月月 4 4 日立案(有证据证日立案(有证据证明)。明)。我们家长经过几次审理旁听得知孩子的有罪供述是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所致而且两未成年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且不可信,而且两未成年人的供述在取证方面程序违法,本案中我儿子曹壮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都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然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未通知我们夫妻俩中的任一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未通知我们夫妻俩中的任一人(曹壮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4、)到场(曹壮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所谓的“被害人被害人”曹霞光曹霞光经公安机关鉴定系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然而本案的审理、判决却将无行为能力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无行为能力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少年法庭明知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即“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却将无行为能力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这与法律相悖。作为审判机构却有法不依,何谈判决的公正、公平!我的孩子曹壮在 2009 年期间既不具备作案的时间条件也不具备作案的空间条件1、 “受害人”曹霞光的的监护人、其爷爷曹德昌证明:曹霞光在 2009 年期

5、间一直在李庄她大奶孙成荣家帮助干活、作伴。2、 “受害人”曹霞光的大奶孙成荣也证实:受害人曹霞光近两年一直在其家中生活(详见曹树旺案卷中孙成荣证词) 。3、 “受害人”曹霞光邻居证明:受害人在此期间不再山后村居住、生活,很少见到曹霞光。4、一审出庭作证的证人王月红、孟龙证言表明:我儿子曹壮在2009 年 7、8 这两个月随我们夫妻俩在邳州市区做早点生意;2009年 9 月在孟龙的工地上做小工子。我儿子曹壮根本就没有作案的时间。这些证据足以说明“受害人”曹霞光 2009 年一直在其大奶孙成荣家所在的李庄生活而并不是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案发地山后村生活。曹霞光的爷爷、也就是曹霞光的监护人曹德昌根本就

6、不知道也没听说过曹壮、李修旺轮奸曹霞光的事实,更何况在这段时间曹壮也不在山后村生活。公诉机关指控的曹壮与李修旺轮奸受害人曹霞公诉机关指控的曹壮与李修旺轮奸受害人曹霞光的时间、空间条件都不具备光的时间、空间条件都不具备,如何发生的强奸事实,真是匪夷所思!以上讲的这些,只是本案中诸多疑点的一部分诸多疑点的一部分。以下是一名法律顾问就此案写的意见书: 关于以被告人关于以被告人“口供口供”作为唯一定罪证据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唯一定罪证据的法律意见书未成年人曹壮、李修旺“强奸行为”存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邳少刑初字第 0029 号(实系重审)刑事判决书仅凭被告人曹壮、李修旺的“口供” ,加重判处

7、,值得商榷。综合案件情况以及案件诉讼状况,本律师认为:邳州市“公检法”真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程序)错误” , 未成年人曹壮、李修旺的“强奸行为”存疑,不构成强奸罪。一、可疑的一、可疑的“口供口供”不能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唯一直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唯一直接证据(注:(注:“强迫自证其罪强迫自证其罪”即将废除)即将废除)1. 被告人曹壮、李修旺的“口供”涉嫌刑讯逼供(诱供) 。因为没有法定监护人在场录下的被告人“口供” , “公检法”既不能否定、也不能认定没有刑讯逼供(诱供) ,系“非法证据” ,依法应予排除。2. 被告人曹壮、李修旺的“口供”模棱两可;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

8、假的(因逼供诱供) ,存在两难选择且无法认定。而判决书仅作出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口供”是真实的。3. 被告人曹壮、李修旺的“翻供”也模棱两可,司法机关对此“翻供”真假的认定难于抉择。判决书不能认定(排除)且永远无法认定(排除) “翻供”的虚假性。判决书仅作出了牵强且没有说服力的“认定”:“二被告人在庭审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虽未作有罪供述,但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过程中虽未作有罪供述,但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尚能相互印证尚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曹壮是在。被告人曹壮是在看守所听说轮奸比一人强奸重,仅将在侦查机关讯问时轮奸五次的供述,翻供看守所听说轮奸比一人强奸重,仅将在侦查机关讯问时轮奸五次的供述,翻供为单独奸

9、淫被害人三次,而在庭审时全部否认,为单独奸淫被害人三次,而在庭审时全部否认,足以看出其避重就轻的思想足以看出其避重就轻的思想变变化过程,而非对原来化过程,而非对原来“编造编造”所供五次轮奸事实的纠正,其所供五次轮奸事实的纠正,其原供述可信度较高原供述可信度较高。”这“尚能相互印证” 、 “ 原供述可信度较高” 、 “ 足以看出其避重就轻的思想”等词语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怎么能认定“翻供”的虚假性或推翻此“翻供”?4.被告人曹壮、李修旺实施所谓的“强奸行为”至案发,前后相隔很长时间,可谓“时过境迁” ,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以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值得怀疑。二、可疑的二、可疑的“证人证

10、言证人证言”意味着证据的无效性,不能作为判决意味着证据的无效性,不能作为判决定罪的根据定罪的根据1.痴呆女曹某某的一句“小壮、小忙和我搞过就进行立案侦查已属荒唐,人民法院的判决性采信此“证言”更属荒唐。精神病人的证言依法不能采信,这是常识,无需多言。本案判决书采信理由实属牵强无力:“本案被害人本案被害人曹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被害人的陈述是不能替代的,对其证言不曹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被害人的陈述是不能替代的,对其证言不能苛求与正常人一样,虽然其供述不能完全清楚表明被害时的具体细节,但其能苛求与正常人一样,虽然其供述不能完全清楚表明被害时的具体细节,但其陈述所概括的事实与二被告

11、人供述的主要事实能够大致印证,被害人证言可以陈述所概括的事实与二被告人供述的主要事实能够大致印证,被害人证言可以结合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其真实程度。结合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其真实程度。 ”既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陈述既然依法不能采信,那么,此“陈述”再真实、再具体吻合,均无效;合议庭不能据此“印证” 、不能据此做出“判断” 。2.所有第三人的证词 ,因未亲历亲见,故对本案“定强奸罪”缺乏直接效力,连间接效力都存疑。三、可疑的三、可疑的“犯罪时间犯罪时间” 、 “犯罪过程犯罪过程”意味着法院判决的不确意味着法院判决的不确定性定性1.判决书“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曹壮、李修旺

12、的强奸犯罪时间为:2009 年3、4 月份的一天、2009 年 7 月份的一天、2009 年 8 月份的一天、2009 年 9 月份的一天。没有一天是确定的。不确定的犯罪时间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更不能做推定结论,因这不是法定推定的事实。2.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壮、李修旺与曹某某发生性关系。但没有查明怎么发生性关系的具体过程、细节(诸如搂抱、亲吻、性接触、插入、射精等等)、 “轮奸”的先后次序、强奸即遂、未遂(律师提到的四次性关系,均未射精有悖常理,值得注意)等等。用“性关系”字样来笼统概括是不严肃的、不认真的。因为“性关系”既可作狭义理解(阴部性交) ,也可以作广义理解(拥抱、接吻、扣

13、摸、口交等) 。四、可以的四、可以的“有罪推定有罪推定”会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会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1、本案定罪判刑的证据链断裂,或者说不全。判决书除上列可疑的“口供”外,无相关强奸罪的直接、可靠、确凿的证据:(1)被害人身上或衣裤上有被告人精斑等痕迹?(2)第三人亲见曹壮、李修旺与曹某某发生“性关系”或当场抓获“现行”(像当场抓获曹树旺与曹某某发生性关系那样)?(3)曹某某所生男婴的 DNA 鉴定该男婴为曹壮或李修旺所生?(4)做陈述的被害人曹某某为精神正常人?等等。2.本案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严重(完全)违法。(1)多次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曹壮、李修旺,其违法监护人一次都未到场。对此,判决书的

14、解释十分牵强。合议庭没有认识到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规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既是同位法、特别法,又是新法,必须依法执行。(2)立案时间涉嫌造假(之前律师的辩词、上诉状已详述) 。(3)依我国法定“上诉不加刑”原则,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对被告人的上诉,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包括发回重审)加重处罚,这是常识。然本案通过发回重审加重了对曹壮、李修旺的刑事处罚。这是错案的明证。五、五、 “可疑可疑”的徇私枉法、打击报复成为冤假错案发生的导火线的徇私枉法、打击报复成为冤假错案发生的导火线(之前律师的辩词、上

15、诉已详述)(之前律师的辩词、上诉已详述)综上所述,有关曹壮、李修旺涉嫌强奸一案,因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程序)错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请求贵院慎重审理此案。建议:1.依“疑罪从无”原则,无罪释放曹壮、李修旺;2.彻查有关司法人员徇私枉法。附:本法律意见书同时送到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徐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等我只是江苏省邳州市的一名普通老百姓,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虽然现在“人人平等” ,可是,我没有发现平等在哪里,此案经过邳州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审理,在没有任何人证物证的情况下,我儿子第一次被判刑第一次

16、被判刑 5 5 年半年半,我们不服,上诉到徐州中院,中院以“证据不足”打回重审,结果邳州市人民法院第二次给我儿第二次给我儿子判刑子判刑 6 6 年年,虽然,我不是很懂法律,可是为何越上诉判刑越重?可是为何越上诉判刑越重?我儿子是未成年人,公安局逮捕、审理我儿子时未通知我们家的任何人,这是何道理?我儿子在开庭时说:“他们在审讯的时候打我、骂我。 ”邳州市人民法院不去找证据,居然让审讯我儿子的人在法庭上自证其没有刑讯逼供自证其没有刑讯逼供,这又是何道理?他们在没有任何人证物证的情况下给我儿子判刑,天理何在?我在继续上诉上访的过程中,很多人劝我算了吧,认栽吧,让你儿子在里面蹲吧,你没钱没势如何打得赢这场官司?而且现在都是官官相护,你再坚持,只会越来越糟!我不相信,这个社会真的没有真理,我找到南京电视台,他们派去了记者采访了这个案子,已经在江苏城市频道曝光了这个案子,可是,效果不是很好,此时这段此时这段视频应该已经被封杀了吧!视频应该已经被封杀了吧!我们家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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