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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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住房业务指南廉租住房业务指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根据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 21 号)的规定,廉租住 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 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均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五)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完毕; (六)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 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受理部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受理部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直管公房承租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到负责公有

3、住房 管理的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住宅房管所提出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证件类的核原件收复印件,证明、表格 类的提供原件):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五)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后相关手续办理获得廉租住房

4、保障资格后相关手续办理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城区(开发区)住房 保障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实行轮候。 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租金 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认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认定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现 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在合法取得的土地(含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有

5、住房,无论是 否办理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只要不影响居住安全,计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承租、借住的住房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下列情形应核定为申请家庭成员收入: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六)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 (七)家庭存款(含银行存款、现金、借出款等)和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折合 现金人均额度超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6 倍以上部分列入家庭收入; (八)因继承所得; (九)其它所得。

6、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2013 年度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3 平方米。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 7 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 10 元。廉租住房保障补贴额度和配租面积廉租住房保障补贴额度和配租面积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 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 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可优先予以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优

7、先予以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变更申报廉租住房保障变更申报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 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 30 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申报变动情况,并提供下列与变更情况相关的材料: (一)家庭成员死亡、出生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结婚、离异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家庭成

8、员户口迁入、迁出本市的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卖出或者购买商品房、房改房或者其他私有房屋的材料(核原 件收复印件); (五)收入证明材料; (六)婚育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审核申报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审核申报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 年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 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收入证明材料; (二)居住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退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9、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发生变动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不需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资 格退出手续,由所有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到市 望园路 5 号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廉租住房窗口提 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南宁市廉租住房退出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 (二)列入保障家庭成员均需到场并提供身份证明,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核 原件收复印件); (三)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离 婚证、死亡证明、购房合同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根据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 21 号)的规定,申请人 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 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 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并 可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申请人 2 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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