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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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困境和出路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困境和出路 作者:温 跃 1、法释2011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 的出台,引发了全民的口水大战,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法学界学者、律师纷纷高调 参与媒体节目,撰写文章,有意无意地误读解释(三) ,抢占道德高地攻击我国婚姻法 的立法基础。在这场全民口水大战中,要想理清思路,必须从婚姻法的立法基础谈起。 2、先从最基础的问题婚姻是什么谈起。 3、文学、哲学、历史、社会学等各门学科对婚姻都有不同的解读,从“神圣”到“坟墓” 都有。普通人心目中的婚姻也因年龄差异有很大的区别。在法学层面上看,婚姻就是一种 人身关系和财

2、产关系。 4、受浪漫主义思潮的影响,当代人们心目中对婚姻的期待和幻想远远超出法学层面的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鄙夷讨论婚姻引发的财产关系,特别是在结婚之前。尽管结婚之后,财 产纠纷往往是家庭纠纷中的常态之一;尽管在离婚之时,财产纠纷往往把本来还剩余的一 点感情耗尽,甚至势不两立、反目成仇。 5、法律的假设前提就是人性恶。法律就是先小人后君子。如果都是正人君子,都是善良之 辈,这个社会就没有法律存在的必要性。用法律来规制婚姻,形成了婚姻法。之所以用法 律来规制婚姻,就表明社会无法回避人性恶这一前提,因此婚姻法从产生之时,就是一个 怪胎:人类用最卑鄙的人性恶前提的法律,来规制众生心目中最美好的感情归

3、宿婚姻。婚 姻法就是用小人之心,度他人美好之腹。因此,婚姻法的主要作用不是保证婚姻的美满, 因为婚姻的美满取决于夫妻的感情,而感情的事情,法律无能为力。婚姻法的主要作用在 于公正地解决不美满的婚姻、破裂的婚姻产生的身份和财产纠纷,特别是财产纠纷。这也 就是为何婚姻法中第二章关于“结婚”的内容没有第四章“离婚”的内容多的原因,而第 三章“家庭关系”中大量的关于财产的规定,实质上也是为离婚时处理财产纠纷服务的。 6、确实,婚姻法很俗!很财产!很小人之心!确实, “正儿八经的家庭用不着婚姻法” 。 7、可惜,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不敢宣称结婚后永远不会离婚;任何一个社会的离婚现象都 不可避免,且各国离婚

4、率还存在上升事态。因此,我们需要很俗、很财产、很小人之心的 婚姻法,我们需要婚姻法来解决破裂的婚姻产生的身份和财产纠纷,特别是财产纠纷。 8、对大多数人来说,结婚不是为了财产;但离婚不会轻易放弃财产。这就是婚姻法存在的 价值和立法基础。婚姻法不是用来宣示婚姻美好的花瓶,而是用来处理破裂婚姻的法律工 具。 9、婚姻法是如何处理财产纠纷的呢? 10、在高雅的感情融合、灵魂融合之外,婚姻法必须现实地对待由于婚姻引发的财产融合 问题。即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问题。婚前,作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存 在着个人财产,尽管财产的多寡因人而异。婚后,是否还应该存在个人财产?是否因婚姻 而导致夫妻双方的

5、独立财产权丧失?这是婚姻法必须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如果婚后根本不 应该有个人财产存在,所有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积累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 产,婚姻法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倒是非常简单明了。但是,这公平吗?合理吗?结婚意 味着个人财产清零,从此个人没有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财产均为夫妻共有。如果夫妻真的 白头偕老,相信绝大多数人也无所谓,但是万一离婚呢?尽管大多数人结婚时不会想到离 婚,但是婚姻法不能不想到他们会离婚,因为婚姻法很小人、很俗。婚姻法必须想到他们 一旦离婚,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他们的全部财产。婚姻法不能浪漫地假设他们会白头偕老!11、对于婚姻关系来说,个人财产涉及两块:婚前个人所得财

6、产和婚后个人所得财产。我国婚姻法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引发的问 题是:婚前个人所得财产,在婚后是否给以承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立法承认夫 妻一方还可以保留婚前财产的独立性,是否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结婚了还分彼此你我, 这家还像家吗?婚姻法是在搞夫妻财产 AA 制?去买一台液晶电视,到底用夫妻双方的共 同财产来支付,还是用其中一方的独立个人财产去支付?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已用个人 名义领取产权证且付清房款) ,结婚十几年后离婚,另一方岂不是要被扫地出门?如果被扫 地出门的一方是妇女,岂不是歧视妇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庭后,喧嚣的声音大有要 取消婚

7、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独立存在,当然,都是在保护妇女权益的美好借口下慷 慨陈词的。有学者甚至主张倒退到法发(1993)3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后,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 产的规定。 12、很多人没有想到的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婚姻法(年月日政务院第二十二 次政务会议通过)是承认婚前财产在婚后独立存在的。其第二十三条:“离婚时,除女方 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第二十四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

8、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 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 由本人偿还。 ” 这部婚姻法尽管不承认男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独立性,但承认女方的婚前财 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立存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1980 年 9 月 10 日通过了修改,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也是承认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独立存在的。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既然允许双方另行约定婚后财产,也就是说 存在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允许存在独立的

9、个人财产的(不但可以约定婚前 财产婚后是否独立存在,而且可以约定婚后所得财产是否独立归各人所有或共有) 。如果没 有约定,婚前财产婚后是否独立存在?法发(1993)3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 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 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条广受争议的司法解释,有条件地承认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独立存在,同时规定了婚前财产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年限。之所以规定转 化年限,就是为了防止一些短期婚姻导致的个人婚前财产被对方瓜分的情形

10、,防止有些人 借婚姻形式巧取豪夺他人财产。 14、2001 年 4 月 28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加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的婚后独立 存在,且取消了转化年限。其第十八条不但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一直为为夫妻一方 的财产,而且婚后个人独立拥有的财产还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 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至此, 我们婚姻法较全面地明确承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共

11、同财产外,个人独立财产的合 法存在。如果说,约定财产制的出现,属于法律提供给人们一种家庭财产 AA 制的选择模 式,那么婚后个人独立财产的立法认可,就是有条件的法定 AA 制,即婚姻法规定了一定 范围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A 制,当然,这种法定 AA 制,与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 都可以被夫妻双方的约定所改变,约定优先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且表明公民有权利 处分自己财产。15、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可以合法拥有独立的财产,那么必然会引出 一系列复杂的财产问题。由于个人独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所以个人独立财产尤其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关注。这次婚姻法司法解

12、释三引发的较大争议基 本上都与个人独立财产有关。 16、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个人财产婚后的增值归属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7、既然是个人财产,为何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这要回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上来看。1980 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尽管是个人财产,但其收益是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 ,所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980 婚姻法没有“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的说法,也就是说所有个人财产的增值都是夫妻共同

13、财产。 18、法发【1993】32 号和 2001 婚姻法都把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看成是生产、经营的收益, 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 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在婚后不存在增值问题,增 加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减少的部分由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承担。既然是个人财产,所 有的一方显然享有处置的权利,用其进行生产、经营等投资活动,但无权享有资产的全部 收益,却要承担全部风险,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如果说夫妻共同生活后,由于相互照顾 扶持,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归入夫妻共同财产很合理,因为“军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 有我的一半

14、” 。但夫妻一方独有的个人资产,其增值部分应该归财产所有人所有才是应有的 法理。投资收益是财产收益,不是投资人的劳动收益,投资人用自己独立财产进行投资付 出的劳动可以折算成工资划入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应该把个人独立财产产生的收益完全归 入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个人独立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变相成为了共有。而且 由于另一方仅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又没有分担亏损的义务(没有义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来 弥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造成的亏损) ,因此,这部分财产既不属于个人独立所有,也不属于 夫妻共有。一个财产法上的怪胎就这样产生了。如果夫妻一方把自己独立所有的财产收益 约定成为夫妻共有,那是财产所有人的赠与行为

15、,在法理上没有问题。而现在的婚姻法一 方面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立财产,另一方面以法定的方式否认了这种财产权收益 属性。怪哉!婚姻法不是一般财产法,但婚姻法中的有关财产方面的规定,也不能违反一 般财产法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不能太离谱了。 19、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 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 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看成是想挽救婚姻法在个人财产增值问题上的太离谱规定。 但其中的“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说辞,让人们陷入云里雾里的境界。何为 “有贡献”?帮老公或老婆的个人财

16、产炒股或帮助看行情的行为算是有贡献吗?老公或老 婆用其个人财产去买房子,另一方陪同算“有贡献”吗?帮助办理买房手续,算“有贡献” 吗?买房前一天晚上与老公或老婆做爱很用功,使其心情大悦,从而让其买房时信心大增, 算是“有贡献”吗? 20、也许绞尽脑汁也无法说清楚何为“有贡献” ,最后正式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五条倒过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 仍属于个人财产。最高院想表达的意思是: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另一方没有贡献, 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1、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根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木所结的果实、母畜所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的对价,因 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 增加,并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天然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因此,增 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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