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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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81201(颁布时间)20090501(实施时间)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2008 年 10 月 30 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11 月 28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保障第三章 绿色标准第四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五章 发展循环经济第六章 培育绿色文化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章 鼓励与奖励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8 年 11 月 2

2、8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 年 12 月 1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绿色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转型,是指以加强生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培育绿色理念为基础,经济、社会、生态向协调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实现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第四条 促进绿色转型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生态优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3、政府负责绿色转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建立适应绿色转型的管理制度、体制和机制。发展改革、工业、农业、商贸、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科技、教育、财政、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绿色转型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保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转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太原市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绿色转型规划及年度计划。第七条 制定绿色转型重大政策、规划,建设重大项目应当进行论证、听证、公示。第八条 逐步建立以绿色 GDP 为

4、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绿色转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绿色转型要求的宜居环境建设、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生态安全、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方面,建立绿色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空气、噪声、水质等信息,定期公布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绿色转型信息平台,为社

5、会提供绿色转型标准检索等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信息跟踪系统,建立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工作有关的档案。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绿色转型计划或者政府投资的研究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绿色标准和绿色转型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提供绿色项目方案。第三章 绿色标准第十五条 在经济、社会、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领域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地方绿色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绿色标准。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地方绿色标准,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发

6、布在本市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目录。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绿色标准的实施工作。第十七条 绿色标准是绿色转型管理、执法、监督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绿色转型工作的依据。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复审周期适时提出复审意见。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四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条 实行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生态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的承载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承载

7、水平。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绿色转型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实行主体功能区制度。依据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按照功能区划要求,制定功能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对不符合生态环境承载力、功能区划要求的污染企业实施淘汰或者异地搬迁改造;对重要水资源涵养区、水土保护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二条 编制森林资源开发保护规划,按规划建立森林与城市协调发展的城市建设模式,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森林生态系统。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可能导致生态环境破

8、坏的区域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炉灶、茶(浴)炉、土小锅炉以及产热量在规定标准以下的锅炉禁止燃用原煤,推广使用太阳能、天然气、煤气、液化气、型煤等清洁能源。在农村积极推广使用沼气。第二十五条 对建筑、开采矿、物流、发电、煤焦、冶炼、水泥、电石等容易产生粉尘、噪声的行业,执行扬尘、粉尘、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及控制污染的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太原绿色标准的环保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五章 发展循环经济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中应当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要求,编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二十八条

9、 实行废弃物管理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应当承担相应的处理义务。生活废水排放达到核定排放量的,应当进行废水的再生利用;未达到的,由城市公共污水企业处理,进行循环利用。生活固体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可再利用的应当进行再生利用。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耗能及排放废弃物档案,真实记录耗能及排污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阅。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清洁生产和绿色转型的需要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以互联网等方便社会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

10、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三十一条 实行绿色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绿色转型规划、环境承载力评价指标、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循环经济要求和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依法不予批准。第三十二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向消费者有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餐饮业一次性餐具应当使用可降解餐具。在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范围内,在农村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第三十三条 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收费机制。第三十四条 发展以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为主的生态农业、产业。实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制度,推行科学的、有益于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食品消费模式。第六章 培育绿色文化第三

11、十五条 实行绿色文化教育制度。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教学规划,设置绿色文化课程,培育和提高儿童及青少年的生态文明理念、生态环境和环境道德观念。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转型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规划,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绿色转型知识培训。 第三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设置绿色转型专题或者专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绿色消费、生态人居等绿色文化。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绿色转型目标责任制,明确不同机构、岗位工作人员在促进

12、绿色转型工作中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绿色转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所属部门的绿色转型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四十条 实行绿色转型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促进绿色转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加强现场执法检查。第四十二条 绿色转型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绿色转型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

13、向绿色转型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八章 鼓励与奖励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对大气治理、污水处理、废水利用、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节能、减排、降耗的重点项目,财政给予贴息;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降耗,实施绿色产品认证、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科技开发,财政优先提供支持。第四十五条 支持绿色转型项目申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和国家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补助、延长项目经营权期限等措施,鼓励不同经济成分以多种形式投入绿色转型。第四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学

14、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促进绿色转型。第四十七条 政府应当优先采购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优先购买和使用符合绿色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促进绿色转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促进绿色转型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生态文明奖,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完成绿色转型年度考核目标的给予奖励。第五十条 实行“绿色十佳”年度单位、人物评选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绿色转型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评选并给予奖励。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奖励举报专项资金,鼓励

15、投诉举报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绿色转型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绿色转型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绿色转型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绿色转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绿色转型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制定,逾期不制定的,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晋常备200837 号(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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