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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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祁美琴明清史20068摘要:长期以来朝贡制度被认为是古代中国与边疆民族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交往的唯一 持久而普遍的关系,但却忽视了这一制度本身的发展特点,尤其忽视了朝贡制度在明清两 代的差别。本文认为,清代虽然延续了明代的朝贡制度,但实质已经转化为一种处理与周 边国家关系的政治方式,剔除了明代中原王朝与边疆民族之间、中国与西洋诸国之间形成 的藩属关系,且朝贡中的贸易性质也远不同于明朝。本文对学术界混淆朝贡体制与朝贡贸 易体制的观点进行了批驳,阐述了清代朝贡体制的地位与特点。 关键词:清代朝贡体制朝贡贸易体制宗藩关系一、明清朝贡体制的异同朝贡体制发展到明清时期,经历了由盛到

2、衰的过程,用朝贡关系中最为典型的明代的 一些特征来解释清代的朝贡关系,就会夸大或者歪曲本来的历史事实。在以往有关“朝贡体 制”的研究中,基本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朝贡关系”成为古代中国与周边民族、国家和 地区交往的唯一持久而普遍的关系,典型的表述如:朝贡制度是中国从汉代以来就与“蛮 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中心外围型国际关系体系”;唐代是其走向发展和成熟时期, 而“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这个表述概括了中国历史 上朝贡制度发展过程的基本特点,但是,将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归属于一体的提法,似乎 过于笼统,容易诱导读者忽略二者的差异,导致其结论的“普遍意义”有时缺乏科学的依

3、据。关于朝贡制度,学术界已经有较多的讨论,但是最新的也是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应 是李云泉的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 2004 年版)一书。 该书对中国古代的朝贡制度做了细致入微的考察,对不同时期的朝贡制度的特点做了较为 成功的概括。关于明清朝贡制度的关系,作者认为,虽然清代的朝贡制度是对明朝制度的 沿袭,但是清朝统治者在沿袭明朝的朝贡制度时,也有自己突出的特点:第一,在与周边 国家建立朝贡关系的过程中,除朝鲜外,没有采取主动出使的方式。明朝前期的几位皇帝 在继位之初,均不断派出使者“诏谕”海外国家,赏赐其君王,邀请其入贡明朝。郑和下西 洋更将这种“朝贡关系”推向高潮。而

4、清朝,除顺治初年颁布过一个欢迎“遣使入贡”的诏书 外,并无其他的举措。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阅罢俄罗斯“朝贡”表文,对身边的大学 士说:“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 ”第二,清朝改变了 明朝“有贡必封”的政策,只对缴回明朝颁发的封诰印敕者,才与其建立新的朝贡关系。如 安南国王在顺治十七年(1660)就“奉表投诚,附贡方物”,但是一直拖延不交明朝敕印。 康熙五年(1666)再次请贡时,礼部奉令安南“速将伪敕印送京,准其人贡。否则,绝其来使。 ”安南只得照清朝的要求去做。第三,拒绝违反贡期规定的朝贡行为。虽然明代也有贡 期限制,但是一般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前期。而

5、清朝在康熙五年(1666)以后,严格执行 非贡期不准贸易的规定。李云泉的研究揭示出,朝贡制度在明朝与清朝,不仅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的方式 不同,而且两朝的统治者本身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所给予的定位也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研究明清时期的朝贡关系时,既不能笼统而言,更不能混淆明清两朝在此关系上的区别。日本的滨下武志先生在用图示描述清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的“朝贡关系结构”时,将“东 三省、北方游牧民”置于“土司土官、藩部、朝贡、互市”圈内,将“蒙古西藏回部”置于藩部 和朝贡圈内的做,显然是将明朝的朝贡关系套用在了清朝的朝贡关系上,忽视了二者的区 别。因为: 其一,清代在东三省实行的是军府制度,与

6、土司制度相比无论是统治方式还是统治效果都 完全是两类制度。其二,清代的藩部是特指蒙古、回部和西藏地区,即使如张永江所述, 将东北的索伦、达呼尔、巴儿虎各部居住的布特哈地区和呼伦贝尔地区“勉强列入,不足当 时满洲的四分之一”,与此处的东三省之谓相差远矣,如何能把整个“东三省”列入藩部 之中。其三,东北的少数民族虽有贡貂和赏乌林制度,但是这里的贡物介于“土贡”和“纳税” 之间,纳贡者是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而非首领独有的权利,与宗藩关系下的朝贡有本质 的不同。其四,清代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区有明确的范围,即云南、湖广、四川、贵州、青 海诸地。滨下先生在文中虽然强调土司制度在唐、元、明、清的历史关系,但是

7、却认为“朝 廷对其内部事务并不干预,仅要求其在土司、土官交替之际履行按规定通报朝廷和按期朝 贡这两种义务”。显然,这是对“贡物”的表面化认识。实际上这些“贡物”的本质是赋税, 而非可有可无的贡品。所谓“凡土司贡附,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 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纳入户部统计的只能是国课,而不会是给 皇上的贡品。况且改土归流以后, “朝贡”之名亦随之取消。滨下先生的清代“朝贡关系结构”图实际上反映了国外部分学者对清代朝贡关系性质的 认识,而且其观点对国内学界的影响很大。有的学者据此演绎为:“清王朝将朝贡国分类对 待,根据中心对外围地区的影响力的强弱秩序,将其分

8、为六个类型”,即西南诸州的土司土 官、女真及东北地区、朝鲜、琉球、暹罗、欧洲等六个层次。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在廓清明清朝贡关系的区别时,还应从统治制度本身的演变中进行分析。一般来看,朝贡制度是宗藩关系的基础,是其制度化表征,宗藩关系则是朝贡关系的 实质性所在,二者互相依存。明清时期二者存在的条件显然已经发生了变化。以明清两朝 的统治方式而言,明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重”的方式,其关系以明廷为核心,包括 以各级地方政府为直辖区的省县地区、以少数民族土官所管辖的土司地区以及北方及西北 蒙古所在的朝贡地区,其中省县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土司地区与 明廷的关系是介于直属与朝贡

9、之间的半隶属关系,而蒙古与明廷的关系体现的是具有宗藩 性质的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朝贡关系。清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元”的方式,其关 系以清廷为核心,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包括两部分:内地行省和边疆藩部,而在藩部 又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军府制、扎萨克制、伯克制、政教合一制等管理方 式。可见,清代与明代相比,在中国本部统治的变化是,曾经在明朝时期存在的中原王朝 与土司地区、蒙古地区的半隶属关系和朝贡关系被清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所取代。统治方式的变化必然导致朝贡关系的变化。与明朝相比清朝在朝贡关系方面的变化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西洋诸国从朝贡范围内逐渐剔除,二是周边民族因内附而退

10、出了朝贡行列。这种变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清政府更加重视朝贡的政治依附关系,将朝 贡与通市予以区分,明确藩属关系与通商关系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全国大一统的实现, 历史上长期以来与中原王朝保持藩属关系的民族和地区,不再以朝贡者的藩属身份僻处于 一方,而是被正式纳入清朝的直接统治,从而最终退出了朝贡、藩属的行列,成为中国本 土的一部分。 宗藩关系作为朝贡关系的实质性所在,其变化显然应该与朝贡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 随着清代朝贡对象的单一化限于属国的变化,宗藩关系也不再具有多重或双重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上述滨下武志所做的清代“朝贡关系结构”图示的立足点显然存在 问题。二、朝贡体制与朝贡贸易体制

11、的异同朝贡体制不等于朝贡贸易体制,强调贸易在朝贡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在“朝贡体制”成为概述历史上中外关系和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 族及其民族政权之间关系的一种权威观点后,从这一观点延伸而来的认识则是“朝贡体制” 下的“朝贡贸易关系”是“朝贡体制”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目前在相关研究领域, “朝贡贸易 关系”几乎成为朝贡关系的“代名词”,将二者交替使用。甚至认为“在中国历史上朝贡体制 得以长久维系的原因,便在于该体制已然成为贸易往来的一个巧妙的工具”。“朝贡体 系的一大特征是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贸易逆差,中国只享受这种类似父母或长 兄的那种天下大宗的荣誉。

12、 ”这种笼统、抽象的定性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所谓朝贡贸易,即由政府遣使至海外诸国(主要是东南亚国家)颁赐明朝正朔,邀其入明朝 贡,明政府对朝贡国正贡回赐,附载货物由官方给价收买或由贡使自行出售的政策。 ”可 见, “朝贡”之所以与“贸易”相连使用,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正贡”物品的等价回赐, 二是“附贡”物品的纯商品行为。明代规定:“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 ”李云 泉在分析明代“正贡”与“附贡”的区别后认为:明代的“正贡”例不给价;且“真正意义上的贡 物,即向明廷呈献的所谓正贡,只占很小的比例,其余皆为各国国王、贡使甚至商人的 附进物品,因随贡物一同运至,称为附至番货、

13、附进货物或附至货物,其数量往往超过 正贡的十倍乃至几十倍。因而,后者才是明代朝贡贸易的主要商品,正是大量附至番货 进入中国,导致明代朝贡贸易的空前繁荣”。 可见所谓的“有物则偿”,是指对“正贡”以外的“附进货物”采取了官方给价收买的办法。明 后期虽有“抽分”的规定,但实际贯彻抽分之举的时候并不多。所以,明代具备朝贡贸易的 典型特征,甚至也可以说,明代朝贡关系的核心是朝贡贸易。 与朝贡贸易相比,学术界关于朝贡关系的解释则宽泛得多, “所谓朝贡体系,是古代中国与 外国交流时形成的特殊的外交、贸易、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交流的制度和秩序。外国、 外族向中国赠呈礼物称朝贡;中国向外国、外族回赐礼物称回

14、赐”。可见,朝贡关系 包括了双边关系的方方面面,而朝贡贸易只是朝贡关系中的一个方面,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将中国历史上具有广泛意义的“朝贡体制”与明朝特有的“朝贡贸易体 制”相等同的观点显然是不妥的。 但是以往关于清代朝贡关系的研究中, “贸易”的因素和经济的意义强调的过多,似乎“朝贡” 成了东亚地区“贸易”关系的代名词。下面还以滨下武志先生的观点为例: “朝贡的特征,首先在对贡物的回赐上实际采取了等价的支付,这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交 易活动。将朝廷看成是一个经济主体进行获得的理由也正在于此。 ”“朝贡体制的根本点本来 就是靠贸易关系在支撑。 ”“朝贡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商业

15、贸易行为进行的活动,也就是 说,因朝贡关系而使得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贸易网络得以形成。 ” 首先,这里提到朝贡关系确立的标志之一在于“等价的支付”,但是正如上文所述,等价回 赐只存在于明朝,清朝在回赐上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标准,因此在清代的朝贡关系中 将清朝视为一个经济主体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次,强调清代朝贡体制存在的基础是贸易关系,与清代的历史事实不符。清代海关 口岸贸易发展的事实,从一个方面证明朝贡贸易不可能在清代对外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 众所周知,清代顺治即位至 1842 年“五口通商”前有近 200 年的历史,其中顺治前期 (16441655)为传统朝贡贸易时期,顺治后期直至康熙

16、前期(16561684)为海禁时期,此后158 年则为开海贸易时期。其中四口通商时期为 73 年,所谓的“一口通商”时期为 85 年, 所以清代完全开放四个港口供外国人来华贸易的时间与“一口通商”的时间基本接近。 17171727 年清廷颁布禁贩南洋之令,只适用于华人,外国人丝毫不受影响。所谓“内地 商船,东洋行走犹可。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即使影响外人来华贸易的广州一口通 商制度实施以后(始于 1757 年), “从文献记录看来,清廷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个政策,厦门、 宁波在 1757 年之后仍有洋人船只停泊”。笔者赞同徐映奇先生的观点:开海贸易从四口 走向一口,并非标志着清代闭关政策的制度化抑或闭关政策的最后形成,而是“只能说明这 种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新型外贸制度日益走向成熟,并逐步法制化”。21日本学者松浦章 教授的清代海外贸易史的研究一书,也揭示了在清代不仅存在官方形式上的海关贸易, 而且民间出海贸易空前发展;不仅“福建的民间海外贸易超过广东而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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