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CIF条款买方风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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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风险的涵义风险一词之规范众说纷纭,但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风险:可能发生的危险。危险 2:不安全,发生损害或失败的可能性。一种观点认为风险是未来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Risk15uneertaintyconcerning1055.Risk15definedasuncertaintyornnaneial1055.Riskmeansuncertainty 汕outfuture1055.这种不确定性是在客观情况下,对风险的主观估计,亦称风险的主观说;另一观点认为风险是指在特定客观情况下,特定期间内,某一结果发生的可能差异程度。Risk15definedasthevariationintheoute

2、omesthatcouldoeeuroverasPeeifiedPeriodinagivensituation.Risk15measuredbyanobjeetiveprobability.不确定性无法用客观尺度测量其大小,但风险则可以客观之衡量尺度测量,被称为风险的客观论 3。一般意义上的风险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表述即指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函数,换言之,即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本文阐述的风险等同于经济学上的风险,包括 C 正合同买方的意外风险和信用证支付风险,承运人识别风险以及提单管辖权条款风险。按照导致风险发

3、生的危险因素可分为实质危险因素和道德危险因素。前者是指有形的因素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的物理功能,后者指与人的心理状态和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也有可变性,科技的进步,技能的熟练,知识的积累,均能降低风险的发生。二、ClF 合同与风险CIF 合同是贸易合同中在交货条件中使用了 CIF 术语,而 CIF 术语是划分买卖双方在交货过程中的义务责任和风险的一种贸易术语。C 正术语风险是划分买卖双方在交货过程中货物意外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所以 C 那合同风险包含 CIF 术语风险三、意外风险的涵义和意外风险归属的一般规则国际贸易术语中的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灭失和损坏,应由贸易

4、合同的买卖双方何方承担损“失的后果。意外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一事由,如地震、火灾、咫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此损失责任的归属关键在于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和时间界限。对此,各国立法及法学理论有不同的规定和主张。一种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把风险的转移同所有权的归属联系在一起,从而法律上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5 英国法、法国法采取这一原则。另一种是“交付转移”原则,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美国法和德国法采用这一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采用的是这一原则。四、意外风险归属的意义如果货

5、物的风险未转移给买方,则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假如货物损失或灭失并非源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风险,卖方还要为未能按期付货承担违约责任。反之,一旦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那么从这一时刻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而引发的风险导致货物发生损失和灭失的后果,就要由买方承担。风险的转移意味着货物损失或灭失的后果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也意味着向风险的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当风险发生转移后,买方应向卖方付款的合同义务仍然存在。除非这种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另一方面,如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

6、各种补救办法,买方不得以自己己经承担了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为理由而拒绝支付货款,但可以就此向卖方主张合同赋予买方的任何抗辩和采用各种规定的救济措施。即除非风险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否则,风险的发生和转移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涉及运输的意外风险的归属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公约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

7、风险的移转。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

8、、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 Exw 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当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FCA 术语规定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FAS 术语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自交货时起风险转移。FOB、CIF 和 CNF 以及 CIP、CPT 都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转移。DAF 是在边境完成交货时风险转移,DEs、DEQ、DDu、DDP 风险在目的港转移即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六、信用证下使用 C

9、IF 术语增加了买方的支付风险信用证付款的优点是为出口商获得信用保障和资金融通的便利,增加外汇保障和提高出口交易的确定性;也为进口商获得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和低利资金的机会,还能确定履行合同的日期。信用证保障卖方收汇的同时,由于信用证固有的缺陷,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面临一些列风险,信用证下使用 CIF 术语更增加了买方的风险。信用证支付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某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动,致使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国际贸易主体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与期望的利益相违背,从而产生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信用证付款方式下 CIF 合同买方有申请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

10、义务。开证申请人无法依据买卖合同开证的风险是开证申请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根据英国法院的解释,此种义务的性质或者属于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或者属于卖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如果买方不开立信用证,构成违约,卖方就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请求买方损害赔偿。因此,买方在签订信用证条款时应充分估计自己提供信用证的可能性,。如果未取得他无法控制的第三方的同意或者没有得到此类同意的保证却轻率的承诺信用证条款,十分危险。FinagrainComPagnieeommercialeAg 五 eoleetFinaneierev.肠prakMahsul 城 40 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案情如下;原告卖给被告(土耳其国营公司)一

11、批小麦,合同规定有一家一流的美国或者西欧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可分割可转让的信用证付款。但土耳其财政部拒绝授权买方开立信用证。法院拒绝了被告以土耳其财政部没有提供外汇构成合同受阻的抗辩主张,买方未能履行开证的合同义务构成毁约。除了买方必须确保能够开立信用证,还必须及时提交信用证,如果买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立信用证,也可能会被卖方当作毁约处理。开证行对于错误拒付或错误付款也通常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将损失转嫁给买方。例如,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的付款保证书中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这些责任。另外,开证行破产,买方的付款义务不能免除。开证行破产风险恒常销售公司诉奥斯汀泰勒公司案“。马来西亚一家木柴出口商丙

12、公司使用了奥斯汀泰勒公司(甲)的服务,以甲作为其木柴的销售代理人。甲把丙的木柴卖给比利时的一家进口商乙。以不可撤销的背对背信用证和托收结合支付。并已指示比利时的某银行凭单据向乙收款。甲则通过英国某银行(原告)开立了以丙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丙向原告开立的跟单汇票得到原告的承兑。原告根据一份信托收据将单据交给甲,甲从乙顺利收款。不久,原告丧失清偿能力,丙向其开立的跟单汇票遭退,甲于是将她从乙收取的货款直接转给丙。原告起诉甲,主张其有权获得货款,丙只能从原告被清算的财产中得到赔偿。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判决认为,被告甲将货款直接转给丙是合法的,因为原告已经退票,这就解除了甲将货款交给原告,使原告支付丙的

13、汇票的义务。至于信托收据的作用,丙有权在原告表示退票时,取消其与原告签订的以单据作为质押的合同。开证行丧失清偿能力,无力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付款给受益人。个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不能免除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本案中,如果甲将来自乙方的收款支付开证行,一方面,甲仍然必须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另一方面,甲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加开证行的债权分割,无论开证行破产还是债务重组,甲都将面对招致严重损失的风险。甲的正确处理使自己避免了开证行破产带来的损失。除了信用证的固有风险,信用证下使用 C正术语,意味着买方不控制租船,也意味着买方对提单的签发失去控制。为信用证受益人伪造单据或勾结承运人或

14、其他人欺诈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提单是跟单信用证下的核心单证,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通常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的最迟装运期,如果提单表明货物的装运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就构成单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如果买方不放弃单证中的不符点,开证行将拒付信用证下的货款。现在船舶航行速度快,中美航线集装箱班轮两周就可到达,情况常常是货物己到达目的港,开证行还在审查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例如,UCPSOO 跟单信用证的有效期到期日为货物装运日后的第 21 日到期,开证行另有 7 个银行工作日的审证期。如果卖方不迅速处理货物,将会承担很高的仓储费。例如美国港口对超过巧天的集装箱每日征收 150 美元的仓储费,卖方由于开证行

15、以单证不符拒付信用证下的货款,买方不同意放弃不符点,买卖合同解除,合同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消灭,如果卖方不能迅速出售货物,必将面对高额的费用。卖方通常只好接受买方的条件,即买方可以放弃不符点,前提是卖方必须降价。买方可以借此在卖方降价出售中获得好处。由于超过装运期不能结汇,卖方为了获得清洁提单顺利结汇,可以利用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影响承运人,请求承运人倒签提单日期。承运人在获得卖方担保的前提下往往同意接受担保并签发清洁提单。CIF 合同买方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知道货物的真实装运期,银行审单也只要单证表面相符就应付款。倒签提单日期虽然构成海事欺诈,却不一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很多国家的司法实践表

16、明,只要不存在基础合同欺诈,即不存在贸易合同欺诈,倒签提单就不构成信用证欺诈。因为不符合信用证欺诈的实质性标准,买方就无法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请求法院禁止开证行支付信用证下的货款。此缺陷也同样为信用证诈骗打开方便之门。1、信用证的特点及 uCP500 效力(1)信用证的涵义UCP500 规定,“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_、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2)信用证的特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除了交货条件使用贸易术语,在付款方式上也使用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目前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主要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信用证付款占 80%。,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信用证是一份独立性文件,具有文意性。信用证的当事人众多及其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很复杂,争议很多,审证标准有严格相符标准和实质相符标准之争,倒签提单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无论英美国家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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