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实施指南(发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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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实施指南.- 4 -第四章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实施指南.- 8 -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落实住建部 2012 年 1 月 1 日发布实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以下简称“新国标” ) ,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第二条第二条本指南仅作为新国标用地分类标准的实施要求,涉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部分应按照新国标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本指南制

2、定的基本原则是:1、 “落实国标”原则。以实施城乡规划法为核心目标,严格落实新国标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用地分类的基本内涵、统计口径等方面与新国标保持一致,仅在必要情况下,根据我市规划编制和管理需要,对部分用地分类进行细化、微调。2、 “两规衔接”原则。能够发挥我市“两规合一”优势,体现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的指导思想,在建设用地统计口径和规模指标方面与土地利用规划保持一致。3、 “科学适用”原则。符合城市发展的基本规律,能够满足城乡规划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等要求,适应武汉现有城乡规划体系,以及相关地方法规和技术规范基础。- 2 -第四条第四条依据新国标确定的城乡全覆盖“分层次控制的综合

3、用地分类体系”的总体思路,本指南分为“城乡用地分类标准实施指南” (以下简称“城乡地类标准指南” )和“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实施指南” (以下简称“城市地类标准指南” )两个层级。第五条第五条城乡地类标准指南主要适用于全市、各区(乡、镇、场)全域行政范围内的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城市地类标准指南主要适用于中心城区、新城(新城组团) 、乡镇镇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现状调查统计时,建成区内采用城市地类标准指南;建成区外采取城乡地类标准指南。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可参照本指南执行。第六条第六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

4、和规划要求。第七条第七条本指南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第八条第八条本指南解释权归武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第九条用地分类应按照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主要性质”指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依据,归类判定中应侧重公益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功能的控制要求,其“兼容性”可参照武汉市建设用地兼容性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十条第十条本指南结合武汉实际情况,在新国标基础上,深化确定了大类、中类、小类和子类 4 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小

5、类和子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根据实际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要求,两个层级指南可组合使用,采用全部或部分类别,但应保证地类无重复、无遗漏,同一规划中的同一地块不可同时划入两个分类层次。 - 4 -第三章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实施指南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新国标的城乡用地分类标准共分为 2 大类、9中类、14 小类,本指南实施要求细化至 2 大类、10 中类、20 小类。实施过程中,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表 1 城城乡乡建建设设用地分用地分类类和代和代码标码标准准实实施指南一施指南一览览表表新国标原文要求类别代码大 类中 类小 类类别名称内容深化依据和实施指南

6、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 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 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 他建设用地等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 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 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工业用地、物流 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 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 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 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 用地H1H14村庄建设用 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依据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市、镇、乡和村庄 4 级规划层次,分层对应使用。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 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 通运输及其附属

7、设施用 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 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 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H2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1,铁路编组站、- 5 -新国标原文要求深化依据和实施指南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 类小 类地线路纳入 H21 铁路用地;铁路客货运站纳入 S3 交通枢纽用地;铁路专用线作为企业生产 的附属设施应纳入 M 工业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 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公路用地应按 照行政等级,而非技术等级划分。H23港口用地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 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 区等用地依据土地利用分类相关要求,直接为港口

8、服 务的“配套仓储物流区”归入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 用地,包括飞行区、航 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 空控制范围用地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军用机场” 归入 H4 特殊用地。H25管道运输用 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 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 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 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 区域公用设 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 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 设施、水工设施、通信 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殡葬设施、环卫设施、 排水设施等用地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能源设施能源设施主要 包括热电厂、煤(天然气)气厂等;水工设水工设 施施主要包括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

9、渠槽、渠 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 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通信通信 设施设施主要包括城市级以上的发射基站、中继 站等;广播电视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主要包括城市级以上的 信号发射塔、中级站等;殡葬设施殡葬设施主要包括 市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公益性 墓地等;环卫设施环卫设施主要包括市级垃圾填埋场、 焚烧厂、污泥处置场、水上环境卫生的陆域 用地等;排水设施排水设施主要包括大型排江闸口等。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包括 军事、安保用地H4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 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 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 施等用地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指直接用于军 事目的的

10、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武装部、 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 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1 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主要来源包括 3 个方面。1、新国标的附件条文说明;2、住建部主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培训班技术讲解材料;3、 城市规划杂志 2012 年第 04、05 期刊发 “新国标问题解答”专题。- 6 -新国标原文要求深化依据和实施指南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 类小 类台站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 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 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 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 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 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

11、义,本地类不能直 接对应土地规划分类的“独立工矿用地”。依据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政府令等相 关地方法规和标准,在城镇建设区之外的生 态发展区,细化增补旅游服务、公共服务、旅游服务、公共服务、 研发和宗教研发和宗教等 4 个小类,必须满足低密度、 低强度、无污染的生态型建设要求。H91H91生态型旅生态型旅 游服务设游服务设 施用地施用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 的管理用地及为旅游度假 服务的低密度公共性的设 施用地。H92H92生态型公生态型公 共服务设共服务设 施用地施用地城镇建设区之外,需独立 设置的文化、教育、体育、 卫生、福利等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H93H93生态型研生态型研 发用地发用

12、地城镇建设区之外,需独立 设置的研究设计及其试验 室、试验场用地。H9 其他建设用 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 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 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 理及服务设施用地H99H99其他独立其他独立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城镇建设区 之外的满足生态发展区相 关控制要求的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 地水 域河流、湖泊、水库、坑 塘、沟渠、滩涂、冰川 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 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依据土地利用分类和武汉市相关规划要求, 水域按常水位线或专项规划(如“三线一路” )确定的水位线进行划定。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 川及永久积雪EE1E12水 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

13、的总 库容不小于 10 万 m3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 所围成的水面- 7 -新国标原文要求深化依据和实施指南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 类小 类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 10 万 m3 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 用于引、排、灌的渠道依据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55 号) 有关要求,设设施施农农用用地地主要包括直接用于经 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 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依据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政府令等相 关地方法规和标准,细化增补山体山体等 1 个小 类。山体与林地范围重叠时

14、,优先归入山体 用地。E21E21山体山体地形地貌中绝对标高在50- 100米、相对标高在30-80 米,坡度大于16%或面积超 过20公顷的山体。E2 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 草地、设施农用地、田 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22E22其他农林其他农林 用地用地其它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依据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政府令等相 关地方法规和标准,细化增补 E2E2 生态维育用生态维育用 地地等 1 个中类。E3E3生态维育生态维育 用地用地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 需进行生态维育,严格控 制建设开发和农业生产活 动的用地,包括森林公园、 郊野公园、野生动物园、 植物园等。E9 其他非建设 用地空闲地、盐

15、碱地、沼泽 地、沙地、裸地、不用 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8 -第四章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实施指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新国标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共分为 8 大类、35中类、42 小类,本指南实施要求细化至 8 大类、36 中类、47 小类和 6 子类。实施过程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表 2 城市建城市建设设用地分用地分类类和代和代码标码标准准实实施指南一施指南一览览表表新国标原文要求类别代码大 类中 类小 类类别名称内容深化依据和实施指南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 用地一类居住用 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 道路、停车场、小游园 等用地R1R12服务设施用 地居住小区级小区级以下 的幼托、文化、体育、 商业、卫生服务、养老 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二类居住用 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 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 道路、停车场、小游园 等用地R2R22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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