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苹果产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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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苹果产业协会章程(草案)(草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苹果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ppl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AIA)。第二条第二条 本会是由苹果生产、加工、储运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有关科研及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中国苹果产业健康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第二章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第六条第六

2、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一)研究国内外苹果产业发展情况和市场动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为政府制定苹果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二)协助政府落实产业发展规划;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制定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促进行业内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增强中国苹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内及会员之间的经济合作,促进苹果产业健康发展;(四)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联系;(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第三章第三章 会员会员第七条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指企业、事业单位、农业

3、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会员(指以个人名义入会的农民、个体生产经营者)。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

4、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第十

5、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

7、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限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会

8、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

9、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会计资

10、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农业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

11、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业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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