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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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潜水自律管理办法潜水自律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潜水作业安全和人员健康,加强自律管理,促进潜水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单位” )从事潜水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潜水作业应遵循严守规则、注重程序、安全第一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和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和“考评委” )按照规定的指标和工作程序对潜水人员、潜水培训机构、潜水服务能力与

2、信用进行评估、考评和复核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潜水职业保障潜水职业保障第六条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潜水员的健康安全和劳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以保障潜水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第七条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潜水员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以及意外伤害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2各项保险费用。第八条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为潜水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的保障条件,按规定为潜水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有效预防潜水事故及职业疾病。第九条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当依法与潜水员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潜水员患病或者身体受到伤害,应当及时给予救治;潜水员在工作中失踪或者死亡的,应

3、当及时按照有关法规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聘用持有效潜水员证书和潜水员健康证书的潜水员进行潜水及水下作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潜水职业风险性及劳动强度等因素,按照劳动合同向潜水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和津贴,并按时足额发放。第三章第三章 潜水及水下作业潜水及水下作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指标自愿申请相应的评估,通过评估后可从事潜水活动。第第十三十三条条 申请开展潜水培训的会员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指标自愿申请潜水培训机构评估。通过评估后可开展相应的潜水培训,潜水培训机构的评估指标见附件一。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潜水人员一、满足下列指标的,可申请评估并获

4、得协会核发的潜水人员证书:(一)年满 18 周岁,但最高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并具有高中或3同等以上学历者;(二)体格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职业潜水员体格检查要求(GB/T20827-2007)的规定;(三)通过潜水培训机构完成的培训并获得结业证明者,可申请相应的潜水员证书;(四)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院校潜水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空气潜水员评估。(五)军队潜水员可自愿申请相应的潜水员证书,但应满足 3 年以上实际潜水经历并应提供有效的潜水培训、潜水经历、潜水记录及潜水员体检合格等有效证明材料。二、潜水人员评估指标(一)实习潜水员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一) 、 (二) 、 (三)项要求者为实习潜

5、水员,实习期为 12 个月。(二)空气潜水员实习潜水员实习期满,并具有 30 次(或 30 小时)以上的潜水作业经历,或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四) 、 (五)项要求者,可申请空气潜水员评估; (三)空气潜水监督1、通过空气潜水员评估,并具有 5 年以上持证潜水和 100 次以上空气潜水作业经历者;2、按相关标准完成空气潜水监督培训后,考评合格者;43、担任为期 12 个月的助理空气潜水监督,期间有 60 工作日担任 100 次空气潜水助理监督记录,可申请空气潜水监督评估。(四)混合气潜水员1、通过空气潜水员评估,至少有 100 天的现场作业经历,并完成至少 60 次的潜水作业;2、按相关标准完成

6、混合气潜水培训后,考评合格;3、参与至少 50 天以上的现场混合气潜水作业,其中,应执行至少 10 次以上混合气潜水作业;4、符合上述指标并应有 90 天以上实习期,届满后可申请混合气潜水员评估。(五)混合气潜水生命支持员1、按相关标准完成混合气潜水培训后,考评合格;2、符合上述指标并应有 6 个月实习期,具有至少 100 工作日作为实习混合气潜水生命支持员的现场经历,可申请混合气潜水生命支持员评估。(六)混合气潜水监督1、通过混合气潜水员评估、具有持证 2 年以上的混合气潜水作业经历,并通过空气潜水监督评估;2、具有 350 天的空气或混合气潜水现场作业,具有 150 次以上空气潜水作业或混

7、合气的潜水工作经历;3、按相关标准完成混合气潜水监督培训后,考评合格;4、符合上述要求并经过 35 个工作日的混合气潜水助理监督实习,5可申请混合气潜水监督评估。(七)饱和潜水员1、通过空气潜水或混合气潜水员的评估;2、具有参与 200 天空气潜水或混合气潜水现场作业经历并至少参与 100 次潜水作业,饱和潜水系统实操至少 30 个工作日;3、按相关标准完成饱和潜水员培训后,考评合格;4、具有一舱次以上的饱和潜水实习经历后,可申请饱和潜水员评估。(八)饱和潜水监督1、通过饱和潜水员、空气潜水监督或混合气潜水监督评估;2、具有 100 天以上空气潜水或混合气潜水现场作业担任潜水监督的经历;3、按

8、相关标准完成饱和潜水监督培训后,考评合格;4、具有至少参与 65 天饱和潜水作业,一舱次以上饱和潜水助理监督的实习经历后,可申请饱和潜水监督的评估。(九)饱和潜水生命支持员1、通过饱和潜水员的评估;2、具有至少 100 工作日作为实习饱和潜水生命支持员的现场经历;3、按相关标准完成饱和潜水生命支持员培训后,考评合格;4、若担任饱和潜水员 3 年以上,应有至少 360 小时的控制面板操作记录;否则,应有累计至少 2400 小时的控制面板操作记录。6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满足下列指标的可申请评估并获得协会核发的潜水培训教员证书:(一)理论课教员:具有对口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 2

9、年以上潜水有关的理论教学实践经验;(二)熟悉所教授的潜水理论和业务及较好的数学、力学、物理等基础知识;(三)实操课教员:具有潜水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潜水作业8 年以上或取得潜水监督证书者,并具有 2 年的助理潜水教学实操经验;(四)通过考评考核合格者。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潜水员的培训与考评实行培考分离的原则,由潜水培训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培训,协会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人选组成“考评委” ,并负责培训学员理论和实操课程的考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潜水员应学习和掌握心肺复苏(CPR)和急救(FirstAid)知识,并具有基本操作能力。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潜水员应持有潜水员记录簿 、潜水服务会

10、员单位还应建立潜水作业记录簿 ,规范填写,并由潜水监督签署,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上述记录簿由协会统一监制,并对潜水员记录簿 、潜水作业记录簿所记载的情况由协会专家委员会不定期抽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潜水医师符合下列指标者可申请潜水医师评估:7(一)持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医师证书和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二)按相关标准要求,完成系统的潜水医学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课程;(三)培训考评合格后,需有 12 个月的实习潜水医师经历;(四)满足在紧急情况下进入压力环境内救治或守护伤病员的体格条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潜水医学技士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空气潜水员证书,并具有 8

11、年以上持证潜水经历。2、持有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空气潜水监督证书;3、持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且身体条件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JT202593)中甲板部船员要求者;在完成了规定潜水医学技士理论和实操课程并考评合格,经 180天作为助理潜水医学技士的现场实习经历后,可申请评估取得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潜水医学技士在潜水医师直接或通过远程医疗方式的指导下,负责现场日常和潜水作业过程中的相关医学保障工作。第四章第四章 证书及其有效性证书及其有效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潜水员证书与潜水员健康证书合并使用,潜水员证书获得评估通过之日起(除超龄者外),有效期 5 年;持证潜水员应每年出具体检

12、合格的有效证明,其健康证书有效期为 12 个月,并向8“评估委”报检一次。身体不合格的或未提供或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的,其潜水员健康证书失效,潜水员证书同时停止使用,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在潜水员身体恢复并提供身体合格有效证明后, “评估委”应重新评估潜水员健康状况;但时间最长不应超过 24 个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潜水员证书每 5 年复核一次。复核的主要内容:(一)潜水员身体条件合格;(二)潜水员年龄小于 55 周岁;(三)会员单位提供的潜水员能力与诚信资料;(四)协会掌握的申报单位潜水员能力与诚信和职业道德情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其他潜水人员证书每 5 年审核一

13、次,在复核前应进行短期再培训,经复核合格者,其证书继续维持有效;复核不合格者,其证书失效;潜水监督需具备潜水能力,年满 55 周岁证书失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潜水医师能力 5 年复核一次,复核的主要内容:(一)适应潜水现场正常工作的身体状况;(二)过往潜水医学保障工作记录;(三)潜水医学保障工作胜任能力及诚信的评价。(四)协会掌握的申报单位潜水医师能力与诚信和职业道德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潜水培训教员证书,每 5 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者证书继续有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指标,会员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结果每 39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其证书继续有效;对复

14、核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指标,会员潜水培训机构评估结果每 3 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其证书继续有效;对复核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五章第五章 潜水作业潜水作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潜水服务单位实施潜水作业前,应书面任命潜水作业项目经理与潜水监督具体组织实施潜水作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应根据作业深度和任务选择不同的潜水方式,并组成潜水作业队(组)。(一)自携式潜水不得少于 3 人,其中潜水监督 1 名,潜水员不少于 2 名;(二)水面供气空气潜水不少于 5 人,其中潜水监督 1 名、潜水员不少于 3 名;(三)混合气潜水不少于 7 人,其中潜水监督 1 名、

15、生命支持员 1 名、潜水员不少于 4 名;(四)饱和潜水不少于 10 人,其中潜水监督 2 名、潜水员不少于 6 名、生命支持员 2 名,另应配备合理数量的机电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潜水服务单位应遵循潜水及水下作业通用规则 、参照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团体标准进行潜水活动,根据本单位潜水作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细化安全操作规程或潜水作业指导手册、潜水设备核对清单和设备使用说明等文件,供10潜水项目经理与潜水人员随时查阅。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实施潜水作业时注意以下事项:(一)潜水现场应指定预备潜水员,需要时可随时潜入水中进行水下援救。(二)非饱和潜水员完成减压后 1 小时内应在减压舱附近作严密

16、观察,2-6 小时内应在距离减压舱不超过 2 小时路程范围内做一般观察。饱和潜水员完成减压后 24 小时内不得远离减压舱。非饱和潜水员和饱和潜水员在特殊情况下需搭乘飞行器时,应有潜水医师指导意见。(三)潜水监督应及时组织排除潜水现场水下及附近的任何异常、危险和不安全因素,否则不能实施潜水作业。(四)在可航水域实施潜水作业的,应在潜水现场 3 米以上高处悬挂潜水信号旗,夜间作业时设置潜水灯光信号。(五)严格控制潜水作业周期,实施非饱和潜水作业时,潜水员在 24 小时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并保证至少有 8小时的不间断休息时间。实施饱和潜水作业时,潜水员在潜水钟内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 8 小时,每天出潜总时间不应超过 6 小时,并应保证有至少 12 小时的不间断休息时间;饱和潜水员在饱和环境下持续停留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28 天。饱和潜水员减压出舱后,在常压下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饱和舱内的停留时间,之后方可再度进行饱和潜水。(六)任何方式的潜水,应按减压原则和要素,正确选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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