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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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离婚知识离婚知识 1、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 在我国,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就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适当处理,需到婚姻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 2 条第 1 款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 民政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 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步骤如下:1. 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 年 8 月 8 日)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 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

2、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申明如下内容:第一,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第二,子女由何方 抚养,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方法和期限。第三,各项财产的归属、数量和价值。第四, 各项债务的清偿责任。第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第六,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 经济帮助方法及期限等。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北京地区要求离婚双方各自 提供 2 寸单人照片 2 张)。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

3、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提出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应当认真填写离婚申请书并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 提问。2. 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除对婚姻法 第 31 条规定的离婚的条件认真地进行审查外,还须对当事人的收入、财产以及子女状况等 进行详细的调查与核实,以达到保障离婚协议的真实、自愿与公平。3. 批准登记通过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 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 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离婚证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具有 同等的法律

4、效力。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25 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 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 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未作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 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 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 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

5、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 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 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2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 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 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 200 元以下 的罚款。 2、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担心婚后协议履行的问题,你可以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在法院还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两者的法律效力有本

6、质区别。通过人民法 院办理协议离婚,会把夫妻财产明确到司法文书上,称为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例如,离婚文书上写到,男方在两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 10 万,分两次还清。在男方 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女方有权拿这个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向男方追偿应 该履行的义务,不需要女方亲自去追偿。 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是公民之间的民事协议。签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对对方非常 信赖,靠对方信誉来履行的。如果男方不履行义务,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耗时耗力。 通过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的手续非常简便,时间不超过半天,手续费用也很少。 3、婚姻律师协议离婚问题若干、婚姻律师协议离婚问题若干 一、办

7、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二、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如果你们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就是你们的居住地,你们在你们现 在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不必到上海去办理。三、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要婚姻当事人到场。 协议离婚主要是要以书面形式,反映出对财产(包括房产)以及孩子的处分结果. 协议离婚可以在户籍所在的婚姻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也可以在法院。附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8、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 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 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

9、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 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 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 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的概念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如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 题达成协议,

10、经过国家婚姻登记部门的认可来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婚姻法学理论 中,又将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称为登记离婚,由国家主管婚姻登记的部门依法对双方的离 婚请求进行审查和登记。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来规范,男女双方的协议离 婚,应当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 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 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 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4、2010 新新婚姻

11、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离婚手续不需单位证明:离婚手续不需单位证明 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根据今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婚姻 登记条例 ,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办 理离婚的手续。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 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就意味着离婚 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条例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

12、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 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 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 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5、离婚时遇到房屋拆迁怎麽办?、离婚时遇到房屋拆迁怎麽办? 1、假如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所有离婚与房屋拆迁补偿都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我们简单地把离婚时的房屋产权状 况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房屋产权归一方婚前所有,一种是房屋产权归夫妻共有。并且,我 们简单地把离婚过程限定在拆迁期限或户口冻结期间。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

1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 。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一方婚前所有财产,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他方无权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以,拆迁补偿款作为被拆迁房屋 价值的体现,应该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所有。 2、房屋增值部分一人一半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 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 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 产

14、权的一方。 还有,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 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 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 4办法第 32 条规定:“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自住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有权证 标明的建筑面积计谋,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表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 计算中,有可能存在关拆迁补偿面积大于原购置的房屋面积的情况,多出来的就是扩建部 分。依据司法解释,扩建部分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扩建部分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亦 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处理,这与前面我们所说

15、的增值部分是不同的。 3、享有产权一方要给对方一定补偿以上我们所说的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补偿,如果实践中以房屋形式进行补偿,我认为 应按照同样思路来理解。如果存在着增值、扩建部分,应将无房屋产权一方应得份额分给 该方。 应当注意的是,以实物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享有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一方将得到补偿 房屋产权,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居住的窘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14 条有 这样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 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 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由此,我认为

16、可以比照这一条款, 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的一方适当居住拆迁补偿房屋或得到对方一次性的适当经济帮 助。 下面,再谈一下我对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补偿分割问题的认识。夫妻共有房屋包括婚姻存续期间以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也包 括本属夫妻一方婚前所有,但因婚姻存续期间超过 8 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这 些房屋的产权证上有些登记一位产权人姓中,而把另一方登记为共有权人,有些可能仅登 记了一位产权人的姓名。 实际上,不管怎么登记,夫妻双方都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中等的所有 权、处理权,依据办法的规定,都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即被拆迁人。 这样,如果以货币形式进行拆迁补偿,那就相对简单,夫妻双方一人一半,如双方另 有约定,从其约定。 如果拆迁补偿系以实物房屋的形式进行,并且双方不可能将此房屋分割使用,则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13 条规定处理,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 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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