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安全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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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堤防安全加高堤防安全加高我国城市基本分散布置于沿海、沿湖、沿江及山区河谷盆地,洪涝水害较为严重。为治理城市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大力兴建城市防洪工程。城市防洪堤是城市防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堤防安全,堤防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定的超高值,但由于堤防主要分布于城区,过高的防洪堤不仅影响工程投资,而且对城市的环境、交通和景观等影响很大。因此,对关系城市防洪堤高度的重要因子之一,堤顶超高问题进行研究很有必要。二、规程规范关于堤顶超高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了各项规程规范,对堤防的工程等别、堤顶超高、安全加高等有关技术参数作了规定,主要的规程规

2、范有:1、防洪标准(GB50201-94)该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 1994 年 6 月 2 日发布。防洪标准第2.0.1 条对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城市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四个等级。具体规定见表 1。表 1 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等级重要性非农业人口(万人)防洪标准(重现期 年)特别重要的城市150200重要的城市15050200100中等城市502010050一般城镇2050202、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该规范由水利部于 1993 年 4 月 10 日发布。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对城市的堤防级别、防洪标准及安全加高的规定见表 2

3、。表 2 城市堤防工程级别及安全加高堤 防 级 别 项 目 1234城镇重要程度特别重要城市重要城市中等城市一般城镇城市非农业人口(万人)15015050502020防洪标准(重现期 年)1001005050303020安全加高( m)1.00.80.70.6该规范的 5.2.1 和 5.2.2 条对堤顶高程作了如下规定:“5.2.1 堤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堤顶超高确定:堤顶超高按(5.2.1)确定Y=R+e+A 5.2.1式中 Y堤顶超高(m)R设计波浪爬高(m)e设计风壅水面高(m)A安全加高(m) ”“5.2.2 当土堤临水面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顶,高程可视为设计堤顶高程。但堤身顶高

4、程应高出设计水位 0.5m 以上。”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该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 1998 年 10 月 8 日联合发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对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的规定见表 3。表 3 堤防工程的级别及安全加高值防洪标准(重现期 年)10010011.0二主要城市1505020010050201005020.8三中等城市5020100502010502030.6四小城市2050201052040.5该规范的 5.1.4、5.1.5 条对堤顶和防浪墙顶高高程作出了如下规定:“5.1.4 堤顶和防浪墙顶标高按下式确定Z=ZP+he+= ZP +H式中 Z堤顶或防浪墙顶

5、标高(m);ZP设计洪(潮)水位(m);he波浪爬高(m);安全超高(m);H设计洪(潮)水位以上超高(m)。”“5.1.5 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堤顶标高应不低于设计洪(潮)水位加 0.5m。”经比较上述各项规范,可以看出: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堤防工程技术规范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主要区别在于:(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分别规定了不允许越浪和允许越浪堤防的安全加高值。允许越浪堤防的安全加高值可适当降低;(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特别规定了 1、2 级堤防堤顶超高不应小于 2.0m。以上规程规范中,由于防洪标准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属国家标准,发布时间又相对较晚。因此,城市防洪堤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议按这两个规范

6、的规定执行。各项规范分别有安全超高或安全加高的不同说法,建议统一采用“安全加高”。三、*省部分城市堤防工程情况调查 *省各地的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已全面展开,防洪规划已基本完成,部分城市已做好防洪工程的设计工作。经对部分城市防洪工程规划和设计的调查,列出调查情况见表 5。表 5 城市防洪堤工程规划、设计调查表城市名称防洪标准(重限期年 )堤防级别洪水位高出地面高度(m)堤顶宽度(m)堤防高度(含防浪墙)(m)防浪墙高 度(m)波浪爬高(m)安全加高(m)堤防超高(m)备注*5026680.7 2.0规划*5033-464-50.90.70.71.4可研*5043.5560.9 1.4初设*5024

7、-555-60.90.20.81.0规划*5033840.8 0.8初设*50 2.5-5.5 3-6 0.7规划*5030.541.0 0.5-1.0 可研*5033740.90.430.71.13初设*50 4-575-6 1.1规划*10030.3 0.5 0.2可研*5030 110.30.71设计从调查资料看,所调查的城市基本为中等城市,防洪标准除*市为 100 年一遇外,其它均为 50 年一遇。但堤防工程级别差别很大,如:*和*为 2 级堤防,*为 4 级堤防,其它城市为 3 级堤防;堤防超高的差别也较大,最高的达 2.0m(*),最低的仅为0.2m(*)。存在同一种标准,不同级别

8、;同一级别,不同安全加高,甚至高一级别堤防安全加高低于低一级别堤防安全加高的现象,没有统一的说法和合理的确定方法。这对规划、设计和审查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表中出现的情况,据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是各设计单位所选用的规范不一致;二是对规范中规定的上下限取法不一;三是对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因素考虑不一。因此,如何按照所确定的防洪标准,来确定城市防洪堤的级别和安全加高,以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已显得十分必要。从表 5 中可以看出:(1)堤防超高值与堤防高度及挡水的水头有一定的关系。堤防高度及洪水位高出堤后地面高度越大,堤防超高也越大,反之较小。如*市*江设计洪水位高出城市地面6m,堤防高度达 8m,堤顶超高取

9、 2m;*市河道洪水位高出地面高程 34m,堤高45m,堤防超高 1.4m。而*市属平原河河网地区,河网设计洪水位仅高出城市地面高程 0.3m,堤防高度仅 0.5m,堤防超高 0.2m;*市设计洪水位高出地面高程00.5m,堤防高度 1.0m,堤防超高 0.51.0m。(2)堤防超高与堤防断面尺寸大小有关。堤防断面尺寸大的堤防安全超高相对较小,如*堤防高度达 56m,洪水位高出地面高程 45m,但其堤防采用路堤结合的断面型式,一般堤顶宽度都在 7m 以上,因此堤防超高为 1.1m,比*等城市低。(3)堤防超高与洪水位变幅有关。如*市因处平原河网地区,河网最高洪水位100 年一遇为 5.29m,

10、50 年一遇为 5.16m,两者相差仅 0.13m,变幅较小,因此其堤防超高较小。(4)堤防超高与近远期工程结合程度有关。如*市城市防洪规划近期堤防工程达20 年一遇防洪标准,远期通过上游兴建流域性防洪控制工程(水库),下游河道疏浚等工程措施达到 50 年一遇防洪标准,其堤顶高程依据下列三种情况的大者选定:1、规划近期 20 年一遇洪水位+1m 超高;2、规划远期 50 年一遇洪水位+0.7m 安全超高;3、规划百年一遇洪水位。这样选取,既保障了该城市一定标准的防洪安全,又考虑了城市所处的特殊位置适当降低了堤防高度。三、关于城市堤防堤顶超高的建议 (一)堤防工程级别按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意见并

11、参考水利部规划总院、中国国际咨询公司在评估和审查*江干堤加固工程项目时的意见,建议省内的县级城市防洪标准一般采用 50 年一遇,地市级城市防洪标准一般采用 100 年一遇。建议*省的一般县城以上城市(除*、*外)防洪堤工程定为 3 级建筑物。(二)堤顶超高堤顶超高由风浪爬高、风壅水面高度及安全加高值三者组成(见图)。 城市堤防堤顶超高 Y 的计算应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第 6.3.1 条执行,即堤顶超高应按下式计算Y=R+e+A式中 Y堤顶超高(m)R设计波浪爬高(m)e设计风壅水面高(m)A安全加高(m) (三)安全加高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 2.2.1 条对安全加高值有如下说明:“2.2.

12、1 在堤防工程设计中,由于水文观测资料系列的局限性、河流冲淤变化、主流位置改变、堤顶磨损和风雨侵蚀等,设计堤顶高程需有一定的安全加高值。考虑到堤防高度较土坝低,加上堤防加高一般比水利枢纽或土坝容易,本规范采用比土坝低一级的数值(安全加高)”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的第 2.3.1 条对堤防安全超高说明如下:“2.3.1 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是指防洪建筑物挡水部分的顶标高高出设计水位加上风浪爬高后的富余高度,安全超高是考虑由于洪水位计算中可能存在的误差;泥沙淤积造成水位的暂时抬高;以及其它因素可能出现的水位抬高。总之是为了避免各种不利因素对防洪安全的影响,而采取的一种措施”“防洪建筑物的安全

13、超高应较不允许过水的土坝、堆石坝为小,因其事故后的危害也较水库大坝事故造成的危害小”从这两个规范的条文说明可知,堤防安全加高主要是由于一些不能考虑的因素引起水位抬高或计算误差引起水位的抬高所留的安全余度,总之是由水位不能精确计算所致。而且安全加高的规定参考了土坝设计规范的土坝安全超高值,认为堤防高度比土坝低,失事后造成的危害比土坝小,因此取比土坝低的安全加高值。根据以上分析及*省部分城市防洪堤设计的堤防超高调查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1、堤防安全加高值与堤防失事后的危害程度有关。堤防越高,失事后的危害越大,堤防的安全加高宜取大值;堤防越低、失事后的危害较小,堤防的安全加高可适当降低。如平原河网堤防

14、,设计洪水位高出地面有限,堤防安全加高可取小一些。2、堤防安全加高与堤防断面结构的安全度有关。若堤防高度较高,而堤身较单薄的土堤,洪水位一旦超过堤顶高程,堤防即会因漫顶溃决,则堤防的安全加高值应取大值;若堤防堤顶宽度较大(如堤路结合堤防),或堤后地面(路面)高程较高或堤防背水坡较缓,即使洪水位超过堤顶也不会造成堤防溃决,则堤防安全加高值可适当减小。3、堤防的安全加高值与设计洪水位的精度有关,一般相邻两个级别防洪标准所计算的洪水位差值大,洪水位的绝对计算误差一般较大,堤防的安全加高应取大值;而一些平原城市堤防的设计洪水位与高一级标准洪水位相差不多,则洪水位的计算绝对误差一般不会很大,因此安全加高

15、值可适当降低。根据以上分析结论,结合有关的堤防设计规范,建议我省城市堤防安全加高值 2 级堤防按表 6 选用,三级堤防按表 7 选用。Z0.5%-Z1%表 6 城市堤防安全加高建议值 单位:mh0.80.8 且0.30.330.80.70.53 且1.50.60.40.31.5 且0.50.40.30.20.50.30.20.2Z1%-Z2%表 7 城市堤防安全加高建议值 单位:mh0.80.8 且0.30.330.70.60.53 且1.50.50.40.31.5 且0.50.40.30.20.50.30.20.2注:(1)表中 Z0.5%、Z1%、Z2%分别为 200 年、100 年、50 年一遇标准洪水位。(2)h 为设计洪水位与堤后地面高程的差值。若堤后紧贴有宽度不小于 10m 的填高道路,计算 h 值时堤后地面高程可取道路路面高程。表 6 建议的城市堤防安全加高值从表中看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堤防挡水的高度,随着堤防挡水的高度降低,失事后的危害程度减小,堤防安全加高值也逐步减小,这与有关的规范条文说明符合;再是与比堤防设计洪水位高一级标准的设计洪水位与该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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