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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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新的服刑方式在缓解监所压力,减少交叉感染,节约犯罪改造成本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治病救人的人性化举措,能够让他们更早更快的地回归社会。随着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通过实际工作及基层调研我们发现中间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还有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下面浅谈自己的一

2、点看法: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的权威不足。社区矫正是一个新事物,社会上的百姓并不了解社区矫正,需要我们通过大量的宣传来向老百姓具体说明。事实上,宣传与告知的工作,我们做得非常欠缺。笔者曾为找某镇司法所而向老百姓打听具体地址,多数老百姓问笔者是不是就是法庭,他们知道法庭在什么地方,但不知道司法所在什么地方,甚至有些老百姓回答笔者,他们没有听说过他们那儿还有司法所。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我们曾经期望通过有作为而后有地位,但是在我们努力作为之后,由于宣传力度不大,我们仍然没有争到多少地位,社区矫正管理权威不足。笔者在与被矫正对象谈及周围人对他被处以社区矫正刑罚后看法时,一些

3、人反映,老百姓不懂得社区矫正,他们只知道犯了罪要进监狱,否则就是没犯罪。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老百姓并不是十分配合,甚至有个矫正对象在被要求每月汇报时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还这么麻烦。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的权威不足还导致了另一个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难落实。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本意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但公益劳动毕竟是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有组织有管理才能正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时,最初曾想组织集中性公益劳动,后来发现这样的要求不现实,调整为根据要求,保证每月不少于 12 小时的公益劳动,劳动的场所不强调在同一个地点,每次劳动的具体时间不强调统一,由社区

4、矫正对象自由安排。然而,即使这样也不现实。因为社区矫正对象中,有不少人在当地没有工作,他们必须到外地去打工,接受罪犯打工的用人单位,他们并不一定认同这种做法,他们采取不放人的措施,让罪犯要么长时间回不来,否则就再也回不去。这又迫使罪犯不得不放弃公益劳动。2、 队伍不稳,缺乏专业人员,工作质量没有技术支撑。我县不少乡镇的司法所的人员本来就不多,一般都在 3 名成员以下,而且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常规工作包括了民事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与政府配合的信访综治工作等,还经常会被地方上的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与司法所工作职责并不一定相称的工作。社区矫正按照有关

5、规定的要求,由司法所具体负责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工作。但照目前司法所的人员来看,在大调解成为司法所的一项重大任务后,司法所不足 3 人的力量本来就有点力不从心,加上社区矫正这个工作量更大、要求更高的工作,就更感到应接不暇。目前我县没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都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职从事这项工作。一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负责几名罪犯呢?这本来应当有一个定数,一个人不可能负责得了无限多的社区矫正对象,他既没有那么多精力,也没有那么多时间。但是实际上,我县各乡镇情况不一,社区矫正对象在有些地方可以达到1:40,一个人能管得了那么多吗?不要说完成工作,单就完成文字材料都困难。而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还在

6、不断增加,但工作人员的数量很难有增加的可能。在这样一种人手严重不足、没有专职人员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在一些地方成了一种文字形式矫正,看材料不少,每个月都按要求做了不少文字材料,但做具体工作,特别是教育工作、就要打折扣了,有些工作完全就是一种文字创作活动。当然,这也与我们对文字材料的要求有关。有关文件中曾强调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让工作人员整天被文字所累” ,但我们现在的工作注重的却又只是具体的文字,通过文字来检查我们的工作是不是做了,做了多少。3、缺乏有力的奖惩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7、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这些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解决了法律依据,但是其只规定了违规情节严重的惩罚措施,对于情节较轻的并没提及,而且也没有涉及对表现积极的矫正对象的奖励制度。这一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导致实践过程当中,在对罪犯执行社区矫正时,执行机关仅仅起到了监管的作用,而实现不了矫正的价值,这

8、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区矫正的权威性。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1、 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区矫正的影响力社区矫正并不只是社区矫正部门内部的事,它事关整个社会的平安建设,是社区的事。社区矫正的本意之一就是要用社区的力量来矫正罪犯。如何把社区的力量利用起来,我们的宣传工作首先要跟上。只有我们做好了宣传工作,让社区的成员理解社区矫正,从而支持社区矫正、参与社区矫正。鉴于社区矫正的影响力波及范围太窄,我们应当努力通过报刊专栏、小区橱窗、电视专题、小区知识讲座、编印相关工作手册等形式,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促进社区矫正在社区深入人心。在社区矫正宣传活动中,我们不仅要向社区居民介绍社区矫正,我们还要向他们表

9、明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社区居民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正当性、必要性,使社区居民懂得,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改造了罪犯,造就了罪犯的新生,也更加有利于社区的和谐与安宁,社区矫正维系着社区群体的共同利益,这样就能促进他们支持和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同时对于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该配带统一标识,着制式服装,配带省厅统一印制的工作证,这样才能体现出我们的正规和整齐划一,同时也宣传了自我,竖立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威信,在工作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社区矫正人员专业化理论上说,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上,应当强化司法所的力量,大力增加司法所编制,使司法所的人员在现在

10、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再根据矫正对象人数安排一定人员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但是在目前政府机构不断改革、公务员行政编制十分紧张和有限情况下,司法所想要通过增加行政编制渠道解决人员力量不足、人手不够问题不太可能,也很不现实,因此,必须走迂回路线,从聘用人员上想办法。聘用人员可以专门从事台账记录、信息沟通、联系通知、档案管理等纯粹事务性工作,而司法所专门人员可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者。这样社区矫正有了专人从事,工作的质量就会有所提高,社区矫正的人手增加,工作就会有人去做,工作保持相对稳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就会以此作为事业,为之努力奋斗,也只有这样通过稳定队伍、促进专业化,才能提高社区矫正技术水平,

11、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3、 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善社区矫正立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首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在刑法中规定社区矫正,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解决了法律依据,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特殊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仅有修正案的一些条款,无法全面地规定社区矫正所涉及的各种问题。法制不健全是社区矫正面临众多困难与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需要加强法制建设,理清法律内部的矛盾,进行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修订,该由社区矫正部门行使的权限,从法律上划归社区矫正部门,这样便

12、于社区矫正部门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当然,社区矫正工作对法律的触动,并不仅限于刑罚执行,它甚至已涉及整个刑事法的运作,必须要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填补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因此,在条件成熟时,最好是能制定出一部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一方面,使前一阶段所取得的好的经验得以固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依法进行,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最好能从法律的高度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其次,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规定,包括交接环节的衔接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另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要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进行如参加劳动、申请外出打工的程序和规定、对不按规定参加矫正的不同情况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有法可依,最后,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对两者奖励和惩罚的原则及程序应有详细的规定。以上就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的一些粗浅见识。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生事物,这项工作从试点到成熟必将经历一段曲折探索的过程,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勇于开拓,勤于探索,让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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