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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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土资200814 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县局执法监察机构和各国土资源中心所,按照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法,对所辖区域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行为进行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责任制度。第三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要贯彻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巡查与抽查、部门联合与

2、群众媒体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和方法进行。第四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组织实施,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县国土资源执法局和国土资源中心所承担。第五条 县局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局应当配备动态巡查所必须的车辆、通讯工具及其它办案器材,落实工作经费,为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提供方便和保障。第六条 局机关、执法监察局和各国土资源中心所必须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健全县、镇、村、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畅通举报渠道。第二章 区域与职责第七条 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要按照行政区域各负其责,形成自上而下的动态巡查网络体系。第八条 县执法监察局和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要按照国家重点保护资源对象和本地区国土

3、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 、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二级巡查区域为:镇政府和已撤乡镇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镇村结合部、县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三级巡查区域: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开展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主要职责。(一)组织和协调国土资源中心所的动态巡查活动;(二)划分巡查区域、落实巡查人员,明确巡查责任;(三)对国土资源中心所的巡查情况和巡查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4、四)对本级及下级巡查人员情况和巡查效果进行考核;(五)每年对全县的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第十条 国土资源中心所动态巡查职责:(一)建立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划分巡查区域,确定巡查人员,包村到人开展巡查工作;(二)建立动态巡查工作台账,填写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 ,并及时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动态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报告;(三)对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巡查效果进行互查互评;(四)汇总和分析动态巡查情况,每月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上报动态巡查月报表和分析报告。第三章 方法与要求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和各国土资源中心所都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责任目标。第十二条 执法

5、监察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检查的形式进行。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和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要根据我县实际以及动态巡查的主要职责、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加大巡查频率。各国土资源中心所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域每 15 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三个月巡查一次。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域要每月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两个月要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实行不定期随机巡查。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和国土资源中心所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多发时段、高发区域和特殊时期要加大巡查频率,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进行巡查。第十四条

6、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和各国土资源中心所应建立动态巡查台账登记制度,台账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情况记录和巡查人员等。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的简要情况,最终处理情况。第十五条 动态巡查人员在检查和制止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表明身份,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第十六条 动态巡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第十七条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及时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说明其违法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自行终

7、止或纠正其违法行为。第十八条 在巡查中,对一些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指出其违法行为并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可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巡查人员应将其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详细记录在动态巡查台账之中,并填写好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 ,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对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批准,按程序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第十九条 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应载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巡查人员已经采取的制止措施,巡查人员的处理建议。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 县局建立

8、量化考核指标,把巡查工作情况,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覆盖率、台账记录情况、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职责履行情况、案件查处率、案件结案率等列为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考核采取自评、上级查阅资料、踏勘现场、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每年考核一次。县局对各所的考核由执法监察局组织实施,每半年一次,考核结果汇总后上报县局。第二十二条 实行动态巡查工作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 。考核评分 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优秀;70 分以上 90 分以下的为合格,7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第二十三条 各国土资源中心所,对辖区内的动态巡查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并上报县国土资源监察局,由县国土资源监察局汇总后一并上报县局。建立定期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与年度奖惩与职务任免挂钩。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县局通报表彰,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局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因巡查失察、渎职造成国土资源违法严重后果的,直接追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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