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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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工资分配的调控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抢抓企业发展历史性机遇,实现公司规模效益双赢,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对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建立以能定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计酬、动态管理,与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的薪酬制度,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第三条 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务实,坚持员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总体经济效益状况相适应,以效益定分配,

2、以岗位责任和劳动贡献定收入,合理拉开工资差距,适度保持工资增长幅度。第四条 实行本岗位工资制后,原岗位-技能工资不再执行,员工原岗位-技能工资表单存入员工档案。第二章 工资结构第五条 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岗位工资三个单元构成。1、基本工资:是为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而设立的固定工资单元,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0 元。2、工龄补贴:是体现员工积累劳动贡献和新老员工历史贡献差异的工资报酬。从员工本人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按每工作一年递增 20 元的标准累计,按月发放。员工的工龄补贴从每年的一月起增加。3、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技能要求、责任大小、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以及单位的经营情

3、况,参照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对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计发的薪酬。首次确定员工的岗位工资按员工岗位工资等级序列表(附表 2)中对应的岗位核定为同级“C 档”。根据工程项目合同额、施工难度和管理模式,将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分为 I、II、III 三类。原则上项目合同额在 1 亿元及以下的属 III 类项目,1.01-5 亿元的属 II 类项目,5 亿元以上的属 I 类项目。工程项目的具体类别,在项目上场前由公司研究确定。I 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经济师、项目总会计师,党工委副书记)的岗位工资,按 II 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岗位工资上浮 10%执行;

4、III 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岗位工资,按 I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岗位工资下浮 10%执行。项目设工区的,工区负责人岗位工资档别为上限,工区所属其他职能部室负责人的岗位工资档别,由项目部与工区负责人共同酌定。公司将根据北京市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适时调整岗位工资。执行责任预算、完成既定经济指标的单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计提承包兑现奖。第六条 具有一定专业职务资历(职业技能资格)人员且在施工一线工作期间享受施工现场补贴,其标准为:正高级职称 700 元/月,高级职称 500 元/月,中级职称 300 元/月,助理级职称 200 元/月,员级职称 100 元/月。高级技师现场补贴 40

5、0 元/月,技师现场补贴 300 元/月,高级工现场补贴 200 元/月,中级工现场补贴 100 元/月,初级工现场补贴 50 元/月。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高原地区施工津贴。新疆、内蒙古高寒风沙区工作的,按 50 元/天人的标准发给施工津贴;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境内工作的,当年 10 月至次年 3 月份施工期间按 35 元/天人的标准发给施工津贴。第七条 项目部员工工资总额(含五险二金个人承担部分)与工程项目的规模关系见附表 1。第三章 岗位工资制的实施第八条 工资发放的要求1、在当月十日前,按员工上一个月的出勤情况核发其上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岗位工资。2、项目部领

6、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每月按其工资标准的 80%发放,年终完成当年上交款指标补发其 20%的工资;若当年未能完成上交指标,项目竣工末次评估考核时完成了上交指标予以兑现 20%工资;若每年度按时足额完成上交指标,则在项目承包合同兑现时,额外增发 10%的工资作为奖励。项目其他人员每月工资发放比例由项目部决定。项目员工的年终效益奖根据项目年度考核结果、员工岗位贡献大小和出勤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计发。3、机关员工的薪酬档级,每半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一次。其中,优、良、合格、不合格员工的比例分布为 5%、10%、80%、5%,员工薪酬档级浮动幅度按机关员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机关员工的年终效益奖,

7、根据公司完成年度各项管理指标、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计发。4、项目应按时足额上缴职工“五险二金”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工会经费,欠缴费用超过二个月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按其月工资标准的 50%发放。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比例经查证属实的,对单位主管领导予以处理。第九条 岗位工资制套改方法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所定岗位直接套改,职业技能类(生产、服务)人员按实际从事工种套改。员工工作岗位变动时工资随之调整。第十条 项目部员工工资总额的核定,由人力资源部牵头,会同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营计划部和财务部,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年度上交款等情况进行

8、测算,经公司研究后核定项目部员工工资总额。项目部累计发放工资突破年度工资总额的,下月起人员岗位工资按 70%发放;年终有效益奖的,已发超过工资总额的工资应从中扣除。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经租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根据其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在公司不注入资金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水平。第四章 岗位工资核定与假期工资处理第十二条 对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既可按管理岗位套改岗位工资,也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套改岗位工资,按就高的原则执行。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被聘用(以公司印发的聘用文件为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被聘用之日起计算任职时间;获得任职资格但未被聘

9、用的人员不予确认,不计算任职时间。此次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前已被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组织认定后可连续计算任职时间。第十四条 助勤人员的工资由借调单位发放。回原单位后,按新安排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档别。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在见习期内,临时工资为本科毕业生 2450 元/月、专科毕业生 1950 元/月、中专(技)毕业生 1650 元/月。在试用期 (本单位通常约定为六个月) 内月应发工资按上述标准的 70%执行,试用期满合格者其工资按临时工资标准全额发给。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毕业生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定岗,其他毕业生按职业资格(生产

10、、服务)系列人员定档并核定其岗位工资:统招本科、成教本科、自考、远程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套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14 级 C 档;普通高职专科、成教专科、自考、远程网络教育专科毕业生套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15 级 C 档;中专(技)毕业生套职业资格系列(生产、服务人员)21级 C 档。双学士、硕士研究生按照国家规定无见习期,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即确定岗位工资档别为 14 级 E 档,工作一年后确定其工资档别为 14 级 C 档。第十六条 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按所在岗位核定岗位工资。第十七条 内部退养人员条件及待遇。原公司管理的内部退养人员,其工资待

11、遇按原内部退养协议的规定执行。“五险二金”费用由公司机关按月支付,每月生活费不低于北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十八条 因工程任务不足正常息工待岗的人员发给基本工资、工龄补贴;项目工程任务饱满、且非职工过错或冬季休工期间使职工待岗的,发给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 35%的岗位工资。员工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因受组织调查、处理而待岗的,其待岗期间生活费按正常息工待岗人员工资标准的 50%执行。因个人原因导致待岗的停发工资,原用工单位只负责缴纳三个月内的社会保险费用。第十九条 自动离岗人员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终止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第二十条 在岗职工或退养、待岗、离岗职工,未

12、经公司派遣,擅自到外部单位务工期间患病或伤亡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企业不予承担。第二十一条 实行岗位工资制后,取消原有非法定工资性补贴的发放。第二十二条 员工假期期间工资规定。1、有薪假。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员工享受以下有薪假: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婚假、产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 60%的岗位工资;探亲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 40%的岗位工资,均不享受技术补贴和施工津贴。2、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和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在十二个月以内的享受与在岗职工同等工资待遇。十二个月以上的,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13、执行。3、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假期在六个月以内的,月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工龄 20 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 40%的岗位工资;工龄 10-20 年的发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 35%的岗位工资;工龄 1-10 年的发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 30%的岗位工资。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在医疗期内的,发基本工资、工龄补贴,但实发薪资不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医疗期按劳部发1994497 号文件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

14、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培训也不能胜任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只发给基本生活费或解除劳动合同。4、事假。请事假 5 天以内的,每天减薪 200 元;事假 5天以上的,扣除当月的岗位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扣发年终兑现奖的 50%;全年事假累计超

15、过 45 天,扣发全部年终奖。5、迟到或早退。员工每月迟到、早退不足 3 次的,每次扣款 50 元;3 次以上的,每次扣款 100 元。6、旷工。无故旷工半天,扣发 2 天的岗位工资。当月累计旷工达 2 天者,取消当月岗位工资。7、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发放。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脱产参加各类半年以内的短期培训班,工资全额照发;公司派遣脱产参加半年以上学历教育的,发基本工资、工龄补贴,不发岗位工资、技术补贴。个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的员工,工资停发,社保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人事档案关系存续;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脱产学习的,按自动离岗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十三条 对受刑事处分人员和被立案

16、受审停职人员,在处分、停职期间,停发工资。第五章 岗位异动工资管理第二十四条 员工工作岗位变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通知用工单位,从下一个月的一日起变动其岗位工资。员工在项目部之间调动,以公司开具的工作调动通知单作为依据,同时转移工资/社保关系。转场人员车票(含下场回家及到新项目)由新接收单位按规定报销,息工待岗人员从原项目部回家(公司机关)的单程车票由公司机关报销。项目实物工程已验交,仍在项目处理有关事宜六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减半发放。冬季休工期间员工工资由所在项目部按月支付,但其岗位工资减半发给。息工待岗人员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未上岗的,由原项目部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发给工资,上缴“五险二金”费用;非个人原因三个月以上仍未上岗或项目已完成决算的,其工资和“五险二金”费用由公司机关承担。第二十五条 核算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外部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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