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犯罪成因进行分析研究,无疑将有肋于我们了解它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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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计算机犯罪的多因素分析与犯罪社会学的发展张彦内容提要: 从历史看,从非社会学解释到社会学解释,无疑代表了犯罪学的发展趋势。计算机犯罪是一个与信息时代相联系的深刻的社会问题,因而必须优先选择社会学来研究它。但传统犯罪社会学的遗产,更多留下的是一因论,由此计算机犯罪的成因是得不到充分解释的。为此,本文将研究视野转向多因论,并在对计算机犯罪的多因素分析中,提出了一种新的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犯罪多因论。本文认为,是因特网环境造就了计算机犯罪泛滥的社会条件。但若向深层挖掘,我们发现,网络空间的文化危机才是这种犯罪泛滥的真正根源。因此,建立起善待网络的主文化,将对控制计算机犯罪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近年来,由

2、于因特网走向普及,计算机犯罪问题浮出水面,开始受到广泛重视。计算机犯罪作为新世纪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理应也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历史上,工业化引起的犯罪浪潮曾刺激了19 世纪美国犯罪社会学的发展。“在高等院校,比如中西部的芝加哥大学、西部的斯坦福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都新建了社会学系,开设特殊社会问题方面的课程,第一门社会学方面的功课就是犯罪学。这样,对犯罪的研究,也象对其他社会问题的研究一样,成了理论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昆尼, 1988:42)今天,随着信息社会来临,我们也为信息化社会来临的高犯罪率而感到忧虑。与此同时,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计算机犯罪的任务便产生了。一、犯罪学:

3、从非社会学解释到社会学解释犯罪学是处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门学科。近年来,计算机犯罪作为犯罪学研究的一个新兴课题已受到广泛重视,不过我们迄今看到的几乎都是非社会学的研究,这与犯罪学早期发展的情况颇有相似之处。犯罪学早期的非社会学的理论和解释,把犯罪归因于罪犯身上的个人特性,而这些特性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根源。“尽管由于历史发展如工业化、城市化和劳动市场的出现导致的犯罪与刑事司法上的变化已得到确证,但上述倾向也曾盛极一时。” (艾兹恩, 1988:4)首先是古典犯罪学。1764 年,伴随着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出版,犯罪学形成了它的雏形,史称古典犯罪学派。贝卡里亚认为, “避苦求乐” 、

4、 “避害趋利” 是个体行为的基础, “由于人的自私和贪利的本性,就产生了犯罪、犯罪现象。” (肖建鸣,1992:50)应该指出,如果说“科学出现前的”对犯罪行为的解释依赖于超自然主义,根据的是宗教信仰,犯罪被理解为恶魔驱使的结果,那么古典犯罪学基于功利主义的社会哲学和“理性人”的观念,则把犯罪归因于人的自由意志。古典学派认为,人都是有自由意志的,并不为邪恶的精神力量或恶魔等控制;人最终能自由地决定选择犯罪行为还是非犯罪行为。因此,个人应对其行为负责。然后是犯罪生物学。通常认为, 1876 年意大利法庭医生龙勃罗梭犯罪人论 的出版,标志了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切萨雷龙勃罗梭深受达尔文进化

5、论和社会学创始人孔德实证主义的影响,试图利用自然科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犯罪。这样从方法论看,生物学派的实证方法和古典学派的思辩方法形成了鲜明对照。通过对意大利监狱内的观察和死刑犯头骨的剖检,龙勃罗梭认为,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2 罪人。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是从天赋犯罪中产生的,即“天生犯罪人”。 (施奈德, 1991:114115)在对犯罪的解释上,所有早期的非社会学的理论可以说都具有“先天”的理论特点。也就是说,他们都主张是犯罪人“体内”某种因素使其具有犯罪倾向。这种体内的诱发性因素可能各不相同,它可能是基因、潜意识、邪恶的精神或自由意志,但这些主张在其基本形式上是一致

6、的,即个人体内的某种因素是犯罪行为的根源,社会或社会基本条件在犯罪根源上的作用则被大大地忽视了(艾兹恩,1988:14) 。在犯罪学的研究中,犯罪原因一直处于核心地位。实际上,犯罪乃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其原因不在“先天”而在“后天”。因而,犯罪学理论“从早期的非社会学的观点发展到现代社会学的观点,从研究恶魔到研究社会结构”(艾兹恩, 1988:7) ,这是必然的。于是,犯罪社会学在犯罪生物学遭到批判后逐渐兴起,并在以下方面澄清了一些误解和先入之见:1、 犯罪的首要原因是社会学上的而不是生物学上的或心理学上的;2、 犯罪是社会变迁的代价;3、 犯罪并非主要是社会下层的现象;4、 在社会中造成损失

7、最大的犯罪并非是街头犯罪;5、 解决“犯罪问题”的最好方法并非是增加更多警察和监狱。犯罪社会学研究的问题是,犯罪率和犯罪类别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因素(施奈德,1991:108) 。近一百年来由于现代化和科技革命带来的人类活动规模和范围的迅速扩大,犯罪学研究已早不限于街头犯罪,无被害人犯罪、有组织犯罪、法人犯罪、白领犯罪以及计算机犯罪等变成了重要的犯罪类型。但现代犯罪学面临的一大难题是,在这么多新的犯罪类型中,为什么唯独计算机犯罪一跃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时至今日,在国际刑法界列举的现代社会新型犯罪的排行榜上,计算机犯罪已无可争议地名列榜首。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犯罪骤增,情况也是如此。200

8、2 年新年伊始,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超过六成的中国互联网用户的计算机过去一年曾遭黑客入侵,更不用说近年来震惊世界的那些黑客事件了。犯罪学从早期的非社会学理论走向现代社会学理论,无疑构成了本文研究计算机犯罪的理论背景。它不仅说明了对计算机犯罪进行社会学研究的必要性,而且也为我们批判性地认识当代社会的犯罪问题提供了合适的观点和方法。计算机犯罪是一个与信息时代相联系的深刻的社会问题,因而优先选择社会学来研究它,能得到最清楚的阐述、解释和理解。二、犯罪多因论和多因素分析犯罪学大部分解释的目的在于发现“犯罪原因”,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学家最关切的问题之一 (昆尼, 1988:1

9、09)。对计算机犯罪的成因机理进行分析研究,无疑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它是在什么条件下、如何和怎样发生的。在理论分析的指导下,选择可采取的必要对策,预防、控制和制止计算机犯罪,可以有效地维护计算机及信息空间的安全和秩序。龙勃罗梭作为犯罪学的开山鼻祖,对犯罪原因作了最早的实证研究。但他的“天生犯罪人”主张使其理论具有许多缺点,其中许多是致命的缺点。和生物学派的主张形成鲜明对照,犯罪社会学派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研究,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是龙勃罗梭的学生,他原是犯罪生物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后来转向了犯罪社会学。他在犯罪社会学中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

10、即个人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菲利, 1990:41)。菲利不排斥龙勃罗梭的“遗传犯罪人”或“天3 生犯罪人”的主张,但他认为还有另外两种犯罪因素,其中社会因素在三种犯罪因素中起主导作用。因此,通过促使犯罪产生的社会环境进行改良,可以预防和控制大部分犯罪,但不能消除全部犯罪。不能消除全部犯罪的原因是由于个人因素行为人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愿望而导致的犯罪仍将存在。对于这部分犯罪,菲利主张通过对犯罪人矫正来消除,因为犯罪这种道德疾病像生理疾病一样,犯人像病人一样。因此,他主张对犯罪人的矫正也应当像对待病人一样,针对不同的原因和个性特征,施以不同的治疗。而不能像古典派那样,把刑罚当作唯一永恒的处方(菲

11、利,1990:67) 。几乎与菲利同时,德国刑法学家弗朗兹李斯特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 李斯特认为犯罪的原因包括人体特质因素和社会因素。人之所以犯罪,一方面是由于其先天特质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由于后天受社会环境影响或外界刺激。当然他也强调社会因素是主要原因。他曾说过,犯罪原因大部分在社会,研究犯罪原因就要研究社会缺陷。消灭了社会上的原因,犯罪就自然消灭了(魏平雄,1989:33) 。计算机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症。所以当本文优先选择社会学的方法和观点之后,紧接着就确定要采用多因素分析。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传统犯罪社会学的遗产,更多留下的是“一因论”。无论是默顿的 “社会反常状态论” 、塞林的“文

12、化冲突论” ,还是萨瑟兰的 “差别交往论”、科恩的 “亚文化论” 都是如此, 他们都是抓住犯罪原因的某一方面提出主张而独树一帜。然而这与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不符。在当代,计算机犯罪是社会各种复杂矛盾的综合反映。比较计算机发明之初的社会状况,我们发现当今计算机犯罪的“病因”更复杂,还出现了许多原来预想不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不仅要优先选择社会学,还要采用“多因论” 。用社会学解释犯罪,最基本的观点是“把社会因素或社会结构当作犯罪的主要原因”(艾兹恩, 1988: 612) 。所以本文将把研究重点放在“因特网环境”这个关键因素上(见后文) 。然而人们在接受社会学的基本观点后,却往往容易忽视传统

13、犯罪社会学的另一个弱点(也是最大的弱点):它们无法说明“差别性反应”问题,即同样的情况下,为什么有的人成了犯罪人而有的人却没有(李洪海,1987:181) 。因此,本文在重视社会因素分析的同时,也将个人因素纳入研究视野。事实上,现在掌握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人越来越多,为什么只有少数人走上犯罪道路?显然这与行为人的品质因素关系很大。例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金融计算机犯罪,几乎都与行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物质观、法纪观有关。当然,我们重视个人因素,并不意味着承认所谓“犯罪天性”,而是把视角有针对性地放在品质、技能、特别是心理因素上。关于犯罪原因的社会学探讨,与心理学、生理学探讨等把重点放在可能

14、使人以犯罪方式行动的个人特质上的做法相反,把重点放在导致犯罪行为的社会条件上。同时,当我们运用社会学观点分析个人行为时,“个人恶性” 并不被视为生来如此,而是被看成后天不良社会化的结果。也就是说,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人的意识因其能动性又可以反作用于人的社会存在。这样既拒绝了“犯罪天性”,又肯定了个人因素对犯罪行为形成的作用。犯罪学认为, 作为社会现象的整个犯罪的原因和个别犯罪行为的原因之间是有差别的。就计算机犯罪而言,在这一点上,如果囿于传统的社会学解释也是不能成功的。因为即便是探究个别犯罪行为之原因,传统犯罪社会学也几乎只针对街头犯罪。(艾兹恩, 1988: 24)例如,芝加哥学派

15、的社会学家都是以“低文化群体”来说明城市青少年不良行为发生的原因的。而今我们面对的却是违法者的高文化群体。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的社会犯罪现象,与一般犯罪不同,专业技能是这种犯罪必备的个体条件。正是计算机犯罪人对专业技能的拥有, 才使之以 “智能犯罪” 区别于传统犯罪。从个体特征上对计算机犯罪行为加以考虑,将有助于消除“标定说”在犯罪学中的长期影响,从而把认知精英的犯罪也置于法律的管辖之下。4 当然,无论对传统犯罪还是对计算机犯罪,心理学解释都非常重要,它既是常识性的组成部分,又是社会学的一种手段。从现实中大量个案来看,不良心理也是导致信息空间违法行为的内驱力。在犯罪动机方面,许多计算机犯罪以贪财

16、牟利为目的,这与一般犯罪中的情况并无大的区别。但不少计算机犯罪与金钱关系不大,这也是事实。在信息革命的冲击下,新型犯罪越来越与心理方面的疾病有关,例如“上网成瘾症” 、 “网络飘移症” 、 “信息焦虑症”等等。另外,青少年黑客对计算机系统无端的捣乱活动也使人们不得不承认,“好奇”也是计算机黑客的动机之一。对于计算机犯罪,就个人原因而言,心理因素的研究远比品质因素和技能因素的研究要复杂得多,这方面有大量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例如,作案人“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接触计算机的机会(他们的受信任地位) ,想要打败机器 的动机常常起一定的作用” 。另外,“公众舆论并不把计算机犯罪视为真正的、日常的、一般的犯罪,这增加了侦破工作以及给作案人定罪的困难”,由此也强化了罪犯的犯罪心理(施奈德,1991:72) 。三、从因特网环境诠释计算机犯罪的成因犯罪人的特点和个性以及向犯罪行为过渡的机制,一直是犯罪学家所关心的问题。然而社会学家认为,犯罪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人类行为主要是受人们所面对的社会影响而产生的。如果说发达社会今天在许多方面都面对着新的犯罪行为,人们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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