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和效果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39442150 上传时间:2018-05-1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和效果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和效果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和效果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和效果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和效果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和效果》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和效果(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50 年代初期到现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建立、发展和改革的过程。我们关注的重点是现阶段的改革。本文主要讲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的原则与目标、改革的情况与效果。一、我国 50 年代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改革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政府于 1951 年 2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此结束了过去中国没有法定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它的实施,为各个经济发展时期发生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了医疗、收人补偿和抚恤保障,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毕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

2、来的,过去 40 多年中未作过修订,从而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后,问题就更显突出,主要是在实施范围、管理模式、政策标准及工作程序等方面,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1.实施范围只限于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不能维护所有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大量涌现,这些企业中有很多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较差,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较高,而且基本没有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受害者和亲属的权益就难以保障。 2.“企业保险”方式难以分散劳动风险 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是企业及其职工面临

3、的劳动风险或职业危险,市场经济国家是由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分散和化解风险的。我国劳动保险基金制度建立后没有进一步发展和健全,在“文革”中又被取消了,使工伤保险变为没有基金保障的“企业保险”。工伤职工由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医疗费、补助费和丧葬抚恤等项费用,也一概由企业“包起来”。一旦企业发生特大事故,一方面已遭受千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还要支付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工伤待遇费用,往往不堪负担,有的导致破产。“企业保险”的结果是企业自身难保,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保险模式难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也极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待遇标准低,工伤职工和遗属处境艰难。 工伤职工和遗属是

4、社会最困难的特殊群体,其领取的伤残或抚恤待遇,基本上还是五六十年代的待遇标准。例如,一直执行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待遇的规定,而现在的企业标准工资只相当于实际收入的一半,有些企业甚至不到一半,因而导致伤残和抚恤待遇普遍偏低,加上没有建立正常调整机制,致使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职工发生工伤后得不到应有补偿,使企业和政府部门难以处理工伤问题,企业中“闹工伤”和职工上访事件常有发生,常常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甚至影响社会安定。 4.工伤认定政策和评残标准及工作程序不健全,工伤保险工作基础薄弱 认定工伤是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但由于过去认定工伤的政策某些方面不规范,特别是往往由企业自行认定

5、或者有关部门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性和公正性。评残标准是处理伤残待遇的科学依据,但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评残标准,各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作程序也不健全,也出现不合理不公正的问题。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法制性,有关政策、标准和法制程序不健全,就不能及时、合理和公正地处理工伤问题。5.没有工伤预防机制,不能发挥工伤保险促进事故预防的积极作用 如同商业保险规定减灾降损的措施一样,对工伤风险进行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制度也必须有预防工伤的有力措施。这是工伤保险事业降低成本的需要,也是工伤保险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相配套的需要。而过去的工伤保险工作重点只局限于事故后的赔偿,不开展事故前的

6、预防,没有发挥社会系统工程的作用,不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要求。 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为服从和服务于我国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该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统一的、普遍适用的、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合理的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机制、社会化管理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伤亡事故,有利于社会安定、分散风险和减轻企业负担,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应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扩大覆盖面,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 应当把工伤保险范围扩展到所

7、有企业及其劳动者,使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时都依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 2.要分散企业工伤风险,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 按照国际惯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由企业负担全部工伤保险费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形成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和进行管理服务,减轻企业工伤保险费用负担和行政事务负担,保证各项工伤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而不受企业兴衰存亡的影响。 3.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并做好职业康复工作 应当充分运用工伤保险的费率杠杆和行政的、经济的惩戒手段,引导和促使企业加强安全卫生管理,防

8、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还应当做好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恢复生活和劳动功能并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 4.要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建立长期待遇调整机制,使之保障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适当补偿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为照顾地区间、企业问的经济效益差别,国家在规定基本待遇标准的同时,应倡导企业实行补充性工伤保险或举办群众互助性工伤保险。 5.工伤保险管理要规范化、法制化 要根据工伤问题情况复杂、技术性强、待遇项目多、容易引起争议纠纷等特点,把工伤界定、评残标准、待遇项目和标准、享受待遇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规定得明确

9、、具体,尽量减少操作上的困难。工伤保险的实施可按属地原则,以地级市为基本统筹管理单位,便于因地制宜,迅速处理事故。 三、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和效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走向深化和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1991 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努力改革工伤保险制度。1999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九章把工伤保险作为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之一而规定下来,并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贯彻实施。 为了

10、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原劳动部从 1988 年开始研究工伤保险改革方案,并支持和推动沿海的经济特区先行试点。同时,原劳动部会同卫生部委托课题组研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原劳动部还设立“职业伤害补偿及基金筹集模式研究”课题,请专家研究和论证工伤保险改革方案。在总结试点经验、课题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原劳动部于 1992 年和 1995 年先后两次草拟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可操作的办法。1996 年 3 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作为工伤评残国家标准;1996 年 8

11、 月,原劳动部以部颁规章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 号),这两个重要文件已于 1996 年 10 月 1 日实施,成为全国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试行办法和国家评残标准发布后,各地的工伤保险改革加大了力度和进度。目前,除了个别边远地区外,基本都执行新的待遇标准和评残标准。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也形成较大局面。1997 年底有 27 个省区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推进统筹,共计 1400 多个市县先后实行统筹,参保职工达到 3507 万人。其中包括 22 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加上地级城市约为 150 个左右,初步形成工业集中的中心城市工伤保险统筹局面。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效

12、果主要表现是: 1.扩大了保险覆盖面,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从而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基本权益 由于试行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企业和职工,突破了过去“全民执行、集体参照”的格局,使现在的各类企业和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都可依照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待遇标准也提高了,例如护理费标准,由改革前每月 50 多元提高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50%、40%和 30%(按不同护理等级确定),丧葬费标准由过去的 3 个月企业平均工资提高为 6 个月社会平均工资。改革后又增加了一次性补助金待遇,例如,以前因工死亡没有法定的一次性补助,现在规定设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本省区社会平均工资 48 个月至 60 个月,使工亡职工供养亲

13、属除按月领取抚恤金外,还能领取二三万元补助金。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使工伤职工得到实惠,减轻了他们的困难,进一步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统一规范了工伤政策和标准,使企业和有关部门便于处理工伤问题,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稳定 工伤保险改革办法对于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处理工伤问题时,职工、企业和主管部门有章可循,提高了办事效率。例如,1998 年 5 月 13 日,都江堰市的都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24名职工死亡,6 人受伤。由于该矿参加了成都工伤保险统筹,仅用 3 天时间就处理了 23 名死难职工的抚恤问题,有一名经抢救无效死亡

14、的,也在事故后第 10 天处理完毕。这样及时妥善处理事故的案例在各地都有,与改革前“闹工伤”长达几个月甚至几年的现象形成鲜明对照。经历过“闹工伤”纠缠的厂长感慨地说:工伤保险真正为企业办了一件大好事,从今以后,我们这些厂长不必再为处理工伤事故而烦恼了。 3.工伤费用社会统筹,保证了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调剂和减轻了企业负担。 试行办法规定: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8 项长期支付和大额支付的费用,由工伤统筹支付。实行统筹的地区,基本做到这 8 项待遇全额统筹支付,保证了工伤职工和遗属按时足额领取待遇。企业缴

15、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一般在工资总额的 0.2%2%,平均费率不到 1%。企业缴费不多,当发生事故时,这些费用都由工伤基金支付。例如,都江煤矿“513”事故,成都市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 300 多万元,并对 6 名深度烧伤住院治疗的职工继续支付医疗费。这个煤矿工伤保险费率为工资的 2%,现在已宣告破产,不能再缴纳保险费了,而成都市社保局不仅要负责支付这起事故所发生的长期抚恤金,而且将对该煤矿历年累计约 400 名工伤和矽肺病职工负责支付有关待遇。各地的许多事例说明,工伤统筹已发挥了保障职工权益、分散工伤风险和为企业改革服务的良好作用。 4.初步建立了工伤预防机制,一些地区已出现事故下降的效果 试行办法

16、规定,征缴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在年终时对安全生产好或较好的企业实行安全奖励制度。各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都已建立和逐步完善了这种机制和措施。工伤保险的预防机制与国家安全卫生监察必定产生合力,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一些地区已有事故下降的报告,例如:海南省工伤事故 1995 年比 1994年下降 12.8%;南昌市 1994 年比 1993 年死亡事故下降 27%,重伤事故下降 39%;大连市1995 年上半年因工死亡人数比上年同期下降 30.4%,是 1994 年 5 月工伤保险改革后所出现的历史上安全生产最好的状况。此外,福建省、宁夏银川市、湖北襄樊市和四川广元市等地区也有事故下降的报告。一个企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