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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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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简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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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简介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简介来源:商账追收网原创 收录于《国际贸易和出口信用保险案例集》 作者:罗苓宁 浏览次数:pChannel:案例分析,pTitle: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简介,pSite:商账追收一、案情简介一、案情简介2006 年 4 月,国内 A 公司分别以 OA270 天、OA180 天的支付方式向土耳其 B 公司出运 14 票货物,发票金额总计USD550,000.00应付款日后,B 公司因资金紧张拖欠货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 公司便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代为追讨在中国信保的努力下,A、B 两公司于 2007年 4 月达成还款协议,但 B 公司在偿还欠款 USD10 万之后即停止执行还款协议二、案件追偿进程二、案件追偿进程(一)和解追讨过程考虑到土耳其诉讼程序成本之高和耗时之久,加之此案的协商解决尚存一线希望,中国信保的律师设计了如下追偿策略:由 A 公司向律师出具代理诉讼授权书,营造出诉讼程序随时启动的紧迫形势,律师据此向 B 公司施加压力,加快催讨进程;同时,一旦发现B 公司的任何不利动向,也可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果然,一个月后,律师获悉 B 公司经营和资金状况进一步恶化,已出现明显的破产迹象同时,土耳其当地媒体报道,由于原材料紧缺及汇率波动引发的资金缺口增大,B 公司所属的 C 集团拥有的 13 家工厂已全部停产;C 集团的融资银行已开始执行抵押财产,其他债权人也对其提起了破产诉讼鉴于 B 公司和 C 集团均出现了严重的还款危机,中国信保决定立即对 B 公司提起诉讼二)对 B 公司的诉讼进展2007 年 3 月,土耳其门德雷斯法庭就 A 公司诉 B 公司偿还欠款案进行了首次庭审,之后进入证据收集程序经律师申请,中国信保获准向 B 公司注册地伊兹密尔贸易注册局发出调查表,就 B 公司律师向法庭递交的答辩状中所述事项逐一调查取证按照土耳其司法部的要求,此案在完成证据收集程序后需移交至伊兹密尔法庭继续审理而此时,债务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至高院目前,高院已裁定此案由伊兹密尔法院审理,首次听证会的日期定为 2007 年 7 月 30 日 (三)对 C 集团主席个人的诉讼进展本案中,C 集团主席曾就 B 公司对 A 公司的债务出具过个人保函,但该主席一直拒绝履行该保函项下的担保义务为加大追讨力度,中国信保同时对 C 集团主席个人提起了诉讼。

该主席的律师同样采取了管辖权异议的技术手段来拖延诉讼程序;目前正在等待高院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裁决,预计很有可能仍会交由伊兹密尔法院审理通过与 C 集团主席律师的非正式沟通,中国信保了解到该主席曾向多个债权人提供个人担保,而其个人现有可处置资产几乎为零本诉讼即使取得胜诉判决,可执行性也容乐观四)简要的总结表面看来,此案在 B 公司之外又多了一道还款保障——C 集团主席的个人担保,但该担保形同虚设,毫无实际价值可言,反而可能误导 A 公司对 B 公司偿债能力的判断而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还有哪些不确定的插曲和诉讼的最终结果尚未可知,但已经充分暴露出土耳其法律体系的低效和程序的繁冗,尤其是海外债权人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明显的被动状态因此,在具有类似特点的国家追讨欠款,和解谈判手段显得至关重要,同时,诉前的分析、评估,以及诉讼时机和技巧的把握也有很多学问三、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介绍三、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介绍作为一个独具特色的国家,土耳其是伴随奥斯曼帝国的土崩瓦解,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8 年)诞生的新兴民族主权国家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宗教法为基础,但瑞士联邦法典中关于债务追索及执行的规定也是土耳其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一)关于土耳其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与第三世界国家相比,土耳其的法院系统接近欧洲国家的设置每一个市都设立法院,个案的司法管辖权通常属于债务人所在地法院个别情况下,也可能适用其他的管辖权判断规则,但债务人所在地仍然是最基本的考量因素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以及有权管辖的法院,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法定管辖权的强制效力在债务人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况下,具有管辖权的是与该公司注册地址有最直接联系的法院或强制执行机构二)对第三方商账追收的法律限制在土耳其,法律活动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只有律师职业群体才能从事商账追收被视为一种法律活动,因此经由第三方的商账追收活动只能由土耳其律师协会认可的律师进行换言之,除土耳其律师协会认可的律师以外,任何机构均无权从事此项业务三)第三方商账追收的诉前法律程序对于公司基本信息的核查,可以通过查询管辖区域中的商业登记记录进行然而,除非诉讼程序启动,债务人的大多数注册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尤其是对财务状况的调查并不容易实现,这主要是由于土耳其缺乏真正可以公开并自由查询的公司注册信息数据库债权人或其律师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土耳其的法律禁止以骚扰手段向债务人追索,但对于以信件或等形式追偿的次数则没有限制。

事实上,由债务人所在地律师发出的“支付通知书”对于债务的返还往往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当本地律师参与其中时,多数债务人往往选择偿还债务来避免在自己所在的法律管辖区域陷入困境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有异议,那么债权人就不能搁置该争议继续发出“支付通知书”,而是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四)提起法律诉讼在土耳其启动逾期未付应收款项的诉讼程序需要的基本商业文件主要包括:双方签署的贸易合同以及向债务人出具的发票债务人签字的收据或者签字支票原件可以作为补充文件土耳其法律规定所有证据都要以土耳其语的形式出示,所有文件必须由宣誓的翻译人员译成土耳其语,同时必须经过公证,以证实上述文件的法律效力在土耳其,对于逾期未付应收款项的追偿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非常类似于欧洲国家现有的缺席审判制度在这一程序中,原告可以独立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并最终通过清算该债务人的资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具体步骤如下:通过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并送达“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没有异议,债权人有权申请清算其资产但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则债权人只能就该事项向法院起诉来证明其债权的存在如果债权人获得了支持自己诉求的法院判决,可以继续进行对债务人的资产清算程序。

另一种是破产清算程序通过这一程序,债权人寻求清算债务人的资产以向所有的债权人偿还债务但由于债务人的资产通常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将按照各自的应收款项所占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清偿这一程序往往作为威胁策略或手段,以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具体步骤如下:在这一程序中,管辖法院首先必须向债务人送达“破产支付令”若债务人仍不支付或对债务本身提出异议,债权人必须进一步向法庭提起全面的破产之诉来证明自己主张诉因的有效性(即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实存在以及债务人确有义务偿还起诉的数额)法院首先必须确定债务存在这一事实以及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并要求其及时偿还假如债务人仍拒不偿还其债务,法院将宣布其进入破产程序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一般遵循以下程序:法院将收集被告公司的商业注册文件来确定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在破产案件中,由于这一步涉及到公共秩序,因此,即使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法院也会主动作为)一旦管辖权确立,法院会要求各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据提交完毕后,法院会要求鉴定人检查所有证据,尤其是债务人的账户,来确定起诉的数额确实存在,且应由债务人支付如果鉴定人的结论证实了债务的存在,法院将开庭检查所有的证据文件(法院会在此阶段对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作出一个结论),并且举行一个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法院会要求债务人偿还其债务并对其发出正式的警告如果债务人仍不偿还债务,法院将宣布其破产案件相关文件将被移交到破产办公室,该办公室将组织清算人员正式启动清算程序五)土耳其法律中规定的证据类型土耳其法律体系中有两类证据:第一类是“确凿的”证据,法院必须予以考虑这类证据包括被告供述(债务人对所负债务的自认)、文件类证据、书面证据以及被告的宣誓证言其中,文件类证据只能由原件构成,而不包括或复印件第二类是“可采纳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人证言以及法院进行的检查等法官会自行衡量可采纳证据的效力在土耳其的法律中,文件类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在审判过程中,只有当文件类证据不足以证明诉求时,才需要证人出庭但是,在某些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出示的文件进行解释因此,鉴定人的证言是一种重要性仅次于文件类证据的证据,足以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鉴定人,但要由法官作出最终选择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加入证据条款以规定其他的证据类型,但是,这样的证据仅属于可采纳的证据六)其他法律问题如果对于债务的存在与否或债务标的金额存在争议,债权人可以决定不提交“支付令”的申请,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诉,以获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以及具体金额的法院判决。

查封债务人财产只适用于债务人没有固定住所、并有可能逃避债务履行的案件从法院获得查封债务人财产的判决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一旦获得查封判决,债务人无权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或申请取消查封,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也可能获得限制债务人对财产或资产进行处置的禁令查封以及禁令都需要债权人向法院提供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作者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短期业务理赔追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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