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第八讲证据及其要素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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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第八讲 证据及其要素与属性、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证据概念的学说观点与选择(2)掌握证据的基本属性(3)了解证据的要素、教学内容一、证据的真实观二、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三、证据的要素四、证据的属性、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证据?它有何价值?2、证据的要素有哪些?如何认识?3、如何认识证据的基本属性?、课外阅读资料1、高家伟、邵明、王万华著:证据法原理第一编,第一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 5 月版。2、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四章,法律出版社,2004 年 1 月版。98第八讲 证据及其要素与属性一、证据的真实观(一)证据的语词起源和基本含义 1、证据的语词起源。 证据一词在汉语中

2、的准确起源已经很难考证。唐代韩愈在柳 子厚墓志铭中曾经写下“议论证据今古,出入经史百子”的名句。 然而,其中的“证据”是动词,意思为“据史考证”或“据实证明” 。 在古汉语中,证据二字往往是分开使用的,其中:“证”字犹如现 代的证据,但多指人证;“据”字则意为依据或者根据。例如, 唐 律断狱中就多有“据众证定罪”之用语。及至清代,法律中仍 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的规定。20 世纪初,随着白话文的推广, 证据二字才越来越多地合并为一个词使用,而且多出现在与法律事 务有关的文字之中。例如,南京临时政府于 1912 年 3 月 2 日颁布的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CHI)所属禁止刑讯文中规定

3、: “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JU)狱当 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 ” 这也是后来在我国颇为流行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的发端。2、证据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含义。 现在,证据已经是汉语中常用的语词之一。虽然人们在日常生 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也使用这一概念,但由于它在法律事务中具有特 别重要的地位和特别高的使用频率,所以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专门 的法律术语。 辞海对证据的解释就是:“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 情的材料。 ”可见,证据首先或者说主要在法律中运用,日常生活的 非法律事务中使用可以说是借用法律术语。但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 本质上的差异。第

4、 5 版现代汉语词典把证据解释为:“名词, 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 从汉语的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这是对证据 一词最简洁最准确的解释,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证据 基本含义。证据一词并无真假善恶的价值取向。就真假的两值观点 而言, “根据”一词是中性的,它可真可假,也可以同时包含真与假 的内容。99(二)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评价 中共中央于 1955 年作出的关于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 曾提到:“不漏掉一个反革命分子和不冤枉一个好人,分别是否轻 重,根本的办法是依靠证据。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也有真假 之分,所以要经过鉴定。 ”1979 年 7 月

5、 1 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 第 31 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这是我 国法律首次对证据一词作出的明确解释。1989 年的行政诉讼法 和 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 ,以及 1996 年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 都明示或者默示地接受了这一解释。 在“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一定义中,核心词 是“事实” ,因此可以简化为“证据即事实。 ”这一定义与前面 谈到的证据的基本语词含义的区别就在于它把“根据”改成了“事 实” 。这一改变的用意是显而易见的,即要强调证据的真实性。 用具有真假价值取向的“事实”代替本来没有真假价值取向的 “根据” ,就会背离该语词的愿意并造成使用

6、上的混乱和矛盾。司法 实践表明,司法活动中运用的证据有真有假。唯其如此,才需要不 同机关之间的审查判断;需要不同审级的程序监督。辩证唯物主义 认识论也表明,每一起案件中的证据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属实。 定案证据的目标是客观真实;而现实是有真有假。既不能因为 现实而放弃目标定位;又不能因为有目标而无限苛求现实。二、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一)关于证据定义的学说 证据的定义迄今为止在理论上仍是一个难题,影响较大的学说 有如下几种: 1、事实说。 所谓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英国著 名法学家边沁认为:“在最广泛意义上,把证据假定为一种真实的 事实,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理由的

7、当然事实。 ”前 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说:“的确,诉讼证据这是通常的事实, 是在生活中出现的同样现象,同样的事物,同样的人,人们的同样 行为。 ”美国证据法大家威格莫尔指出,证据“是任何一件或一组可 知的事实,而不是法律的或伦理的原理。 ”1002、根据说。 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台湾学 者陈世雄、林胜光、吴光陆认为, “证据者,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之 主张为真实之凭据者,谓之。 ”大陆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教材认同 根据说,提出诉讼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案 件的根据。 ”另外,最高法院在 1984 年 8 月 30 日关于贯彻执行 民事诉讼法(试行) 若

8、干问题的意见第 4 部分“证据问题”中, 也有“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的表述。 3、材料说。 所谓材料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例如, 英国证据学家摩菲认为,证据是“能够说服法官认定某个案件事实 为真实或者可能的任何材料。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第 140 条规定, “证据是指被提供用以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 证言、文书、物品或其他可感知物。 ” 4、统一说。 所谓统一说,就是要强调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由于出 发点不同,统一说也有不同的表述,其中,有些可以看作是对“根 据说”的完善,有些可以视为对“事实说”的补充。 “从证据所反映 的内容方面看,证据

9、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从表现形式看,证据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 式的统一。 ” “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事实材料)与证据的形式(证明 手段)的统一。 ”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 (二)证据的概念和使用 1、证据的合理界定与司法使用。 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手段) 。 证据和定案根据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说, 定案根据都是证据;但是证据并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根据。 立法和司法中所指“证据”既包括事实类、又包括材料类(如 鉴定结论

10、和勘验笔录) ;既包括进入诉讼中的(真假混杂) 、又包括 采信为定案根据的(查证属实) ;既指证据本体、又指证据载体(如 证人证言与证人证言笔录、物证与其照片等) ;既是抽象概括、又指 具体种类(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 。1012、证据与相关术语的关系。 比较区分证据与证据材料、证据方法、证据资料、证据原因等 相关概念,有助于准确把握证据的定义。 (1)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国内某些学者为了解决刑事诉讼 法第 42 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矛盾而构建的。他们认为该条第一款 使用的是证据事实的概念;而关于证据需要查证属实的第三款所使 用的是证据材料的概念。在他们看来, “证据事实”是已经查明的属 实证

11、据;而“证据材料”则是未经审判人员依法定程序加工提炼、 不一定属实的证据。 实际上,证据本身就是各种材料,在某些语境下使用证据材料 的说法亦无不可,但若将其作为与“证据事实”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则有不妥。 (2)证据方法、证据资料、证据原因。这三个术语在大陆使用 很少,但是在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则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证据方法是指作为认定事实素材的人或物,分为人证与物证。 人证就是把人作为证据方法,经过对人的询问所得到的被询问人所 作的陈述即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材料,通常有证人、鉴定人及当事人 三种。物证就是把物作为证据方法,经过检查物证所取得的认定事 实的材料,通常包括书证和勘验物两种。 证据资料

12、是通过证据方法获得的内容,如证人的证言、鉴定人 的意见、书证的内容、勘验的结果等。一般来说,证据方法与证据 资料的关系是:通过调查证据方法,就能获得证据资料。 证据原因是指使法官能够形成心证的原因。在日本的民事诉讼 中,除证据资料外,口头辩论的全部意旨也能成为证据原因。而在 刑事诉讼中,只有证据资料才可以成为证据原因。 (三)证据的功能。 (1)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2)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四)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的种类,也称为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法定分类形式。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法定分类形式 不尽相同。 英国学者认为,

13、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具有诉讼法意义上的形102式,这些形式大致分为:第一,口头证据,即证人在法庭上口述的 证据。第二,实物证据,即可供法院查看的一切物品。第三,文件 证据,即书证和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 。美国证据法关于 证据的分类与英国大致相似,只是在上述三种证据之外,把司法认 知的事项(即某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由法官根据普通常识 加以确认)也作为一类证据。英美法中,视听资料归入书证,证人 的口头证言则包括了专家证词(对应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 。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把证据分为:当事人自认、证 人、鉴定人、书证和物证。但各国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差异。法国民 法典将证据分

14、为书证、证言、推定、自认和宣誓,另外还有法官勘 验或者指定鉴定人勘验形成的勘验证据。德国和日本民事诉讼法把 证据分为:询问当事人、人证(日本叫“询问证人” ) 、书证、勘验 和鉴定。物证则是勘验证据的一部分,视听资料被纳入书证的范畴。我国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9 种形式。近几年来由于电子证 据的出现,有学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并列为一类证据。(一)书证1、书证的概念和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它表现为文字或者其他能表达人的思想或意思的有形物。书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书证不是一

15、般的物品,而是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物品。(2)书证把一定的思想内容固定下来,以此表达人们的思想,并能为一般人所认知或了解,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3)书证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它易丢失和被伪造。2、证据要素的判断。书证的证据能力取决于:制作人资格;制作手续;制作程序;有无变造、伪造痕迹等。书证的证明价值取决于:确切含义;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关联性;有无错误;立法规定等。(二)物证1、物证的概念和特征。103物证是指以外形、处所、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的标志来证明案情的物品、物质、痕迹和文书。同其他证据相比,物证有如下特征:(1)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2)物证具有可靠性,不受人们主

16、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2、证据要素的判断。物证的证据能力取决于:来源;收集保管是否合法等。物证的证明价值取决于:是否真实可靠;关联性等。(三)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感知)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以自己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的人,是证人。证人陈述的内容,称为证言。证人和证人证言有如下特点:(1)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2)证人只是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他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2、证据要素的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取决于:来源是否亲历、传闻及其途径;是否如实提供证言,主、客观有无不实之因素(如有意作伪、受有胁迫);作证能力,看其智力、不问年龄。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取决于: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与他证及自身有无矛盾;证人的感知过程、条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与证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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