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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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证监会相关规定:大陆证监会相关规定:在香港设立机构相关规定在香港设立机构相关规定机构形式:机构形式: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1。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 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2。业务内容业务内容: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3。公司管理:公司管理:(一)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二) 公司最近 1 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 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

2、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申报及设立流程:申报及设立流程:(一) 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5。(二)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6(三)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7。1 证监会公

3、告200812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一条2 证监会公告200812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三条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 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 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条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 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 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 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4、-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四)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8。报送材料:报送材料:(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一) 申请报告,至少包括香港机构的注册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投资金额及对公司本身经营的影响;(二)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三) 商业计划书,至少包括对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香港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分析;(四) 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安排、对香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风险隔离措施等;(五)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9。报送及批复流程

5、:报送及批复流程: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10。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11。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决定 6 个月内有效,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到香港设立机构12。风控隔离:风控隔离: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13。报告要求:报

6、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第 22 号令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9 监会公告200812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四条10 监会公告200812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五条11 监会公告200812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六条12 监会公告200812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七条13 监会公告200812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八条证

7、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 香港机构注册登记及获得香港监管部门业务许可;(二) 作出变更、撤销香港机构决定; (三) 作出变更对香港机构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者香港机构股权结构决定;(四) 香港机构负责人员变更14。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香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15。基金管理公司香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 机构及其人员受到调查或者处罚;(二) 机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三) 香港监管部门对其现场检查后;(四)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6。香港

8、证监会发牌资料册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发牌或注册:发牌或注册: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属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受规管活动,需要申领牌照或注册17。非认可财务公司须要申领牌,认可财务公司需要进行注册18。可豁免情况:可豁免情况:(一) 已获得证券交易牌照或期货交易,而资产管理业务完全附带于证券交易业务或期货交易业务,则豁免申领牌照或注册19。(二) 涉及期货及证券交易,如果交易对象仅为专业投资者,可豁免领取牌照或注册20。(三) 如果仅为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己方全部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有关投资意见或服务21,则可豁免申领牌照或注册。14 证监会公告200812 号关于证券投

9、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九条15 证监会公告200812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十条16 证监会公告200812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十一条17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2.2 节18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3.1, 3.2 节19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5.3 节20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5.6 节21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5.7 节(四) 作为信托公司,如果投资意见或服务完全附带于作为注册信托公司指责,可豁免申领牌照。申领牌照:申领牌照:注册成立:注册成立: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2

10、2胜任能力:胜任能力:合适的业务构架,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格的人员23。负责人员:负责人员:(一) 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委任至少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有关活动24;(二) 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如果角色安排不会造成冲突,同一人可以受委任监督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25;(三) 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26;(四) 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须向证监会寻求核准27;(五) 呈交牌照申请时,向证监会一并呈交所有拟成为负责人员的核准申请28;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i29:财政资源财政资源30:缴足股本的最低数额速动资金的

11、最低数额A)如果该法人就资产管理活动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发牌条件所规限不适用$100,000B)其他情况$5,000,000$3,000,000速动资金管理及计算速动资金管理及计算31:申请表格申请表格32:22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1 节23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2 节 iogjasjfgjasdfjasv24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3 节25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4 节26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5 节27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6 节28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7 节29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29 條 见尾注30 香港证监

12、会发牌资料册-6.4.10 节-表 131 相关业务需要速动资金见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三部第 6 条,第四部32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附录 D.1对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对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投资额度:投资额度:香港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33。检测管理:检测管理:国证监会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香港子公司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资金汇出

13、入进行监测和管理34。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76 号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第三条3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76 号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第四条业务开展业务开展: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香港子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i资质资质: (一) 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二)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

14、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 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 3 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四) 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五)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i。业务申请材料业务申请材料:(一) 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二) 机构注册证明复印件;(三) 香港证券监管部门核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 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最近 3 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说明;(五) 申请人的主要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六) 资金来源

15、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七) 申请人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说明;(八)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九) 与境内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十) 法律意见书;(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i。投资额度申请材料投资额度申请材料(交予国家外汇局交予国家外汇局):(一) 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二)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 经公证的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四) 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i。*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与书面批复。投资监管投资监管:在

16、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投资品种和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确定。香港子公司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i。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遵守中国境内关于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香港子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托管银行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汇出入等信息i。资金流动资金流动:香港子公司应当按照投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香港子公司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i。尾注尾注:條:條: 129 “適當人選適當人選”的斷定的斷定 L.N. 12 of 2003 01/04/2003(一)i證監會或金融管理專員(視屬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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