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高分技巧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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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总则合同总则一、合同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的对价)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负债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双务合同必须互为返还给付(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约因) ; (1)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

2、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 2、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 3、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4、没有约定费用则推定为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款5、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就是无偿合同,双务合同就是有偿合同,但存在例外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的要件成立或生效的要

3、件 (1)诺成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 3、主要的实践合同:定金、借用、自然人借款、保管(四)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四)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法定要式、约定要式) 1、区分标准、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2、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A、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 197 条)B、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 215 条)C、融资租赁合同;(第 2

4、38 条) D、建设工程合同;(第 275 条) E、技术开发合同;(第 330 条) F、技术转让合同;(第 342 条)担保法中的书面合同:保证、定金、抵押、质押(2)登记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 ;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 39 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注意,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的转让不需要登记(3)批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3 条)外经贸部门批准。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5 条)有关部门批准。(4)公证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协议;(收养法第 21 条) 3、区分意义:、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

5、原则:不成立或无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因履行而治愈;只适用于欠缺书面要式。 (3)其它:6 个月以上的租赁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 215 条)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六)主合同与从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服从主

6、合同之命运。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定无效(例外:最高额抵押、质押合同具有独立性)(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1)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 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数合同属此。 (2)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 权利或义务的合同。 (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 ; 2、区分意义:(1) 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系为自己,涉他合同则涉及到他人。 (2) 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涉他合同的效力可及于第

7、三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签字;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3) 、法院可将第三人列为无独三,但不可依职权将其列为被告或有独三 分享一点个人经验:司法考试在复习与考试过程中,阅读量都非常的大,如果不会提高效 率,一切白搭。首先要学会快速阅读,一般人每分钟才看 200 字左右,我们要学会一眼尽 量多看几个字,甚至是以行来计算,把我们的速读提高,然后再提高阅读量,这是司法考 试的基础。 司法考试的各种试题都是考察学生的思维,大家平时还要多刻意的训练自己 的思维。学会快速阅读,不仅在复习过程中效率倍增,在考试过程中更能够节省大量的时 间,提高效率,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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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放开,然后鼠标点击此行文字 就可以进入了。此段是纯粹个人经验分享,可能在多个地方看见,大家读过的就不用再读 了,只是希望能和更多的童鞋分享。(八)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八)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 1、区分标准: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1)预约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本约。 (2)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 (3)预约的目的在于在将来订立本约。 2、区分意义:(1)预约的债务人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请求 其履行,从而通过裁判的方式成立本约;为求诉讼经济,债权人可合并请求订立本约和履 行本约。 (2)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

10、。(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 的合同。一般的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悻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 而是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2、区分意义: (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可撤 销); 射体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 (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故其类型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 限。例如彩票在我国为合法,但赌博则

11、为非法。(十)一时的合同与维续性合同(十)一时的合同与维续性合同 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1)一时的合同,指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 付即可实现的合同。(2)继续性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使得合同目的 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其效力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的合同,原 则上溯及既往,双方有义务恢复原状。 继续性合同消灭时,已经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2)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对 个别给付,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

12、责任的规定;对整个合同而言,因违约而被解除时, 应无溯及力。违反一时的合同则未必如此。 (3)继续性合同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延长合同期限,如合 同法第 236 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 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十一)其他合同分类:(十一)其他合同分类: 1、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2、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3、强制合同、非强制合同 4、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二二 合同的形式、内容(条款及其解释)合同的形式、内容(条款及其解释)(一)(一)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1、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3、 (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合同法解释(二)对默示合同的推定解释: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民法上典型的沉默规定:继承与遗赠的不同、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的沉默、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催告后法定代理

14、人、被代理人的沉默等(二)(二) 、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3、其它: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 215 条)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三)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1、提示性条款规定:【合同法合同法】第第 1212 条:条:由当事人

15、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2、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必备条款,缺少了合同将不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3、非必备

16、条款的补充顺序(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合同内容的补补充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协议补充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交易习惯习惯确定。(2)交易习惯的界定及举证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62 条:合同内容不明时法律推定补偿方式:当事人就有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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