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社会人性和职业道德之中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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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在社会良知和职业道德之中的选择法学 092 姚国锋 150911230 今天和室友聊天,谈到我国古代及近现代西方所谓特殊关系作证豁免的制 度,比如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医生和病人之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等等,当 他们发现对方有所谓犯罪的证据时,可拒绝作证。我们又讨论了曾一度鼓吹的 所谓“大义灭亲”情结对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的破坏。 接着又聊到,当律师面对这样的证据的时候,该如何自处?室友直接的问 题是:你的一个当事人被控杀人,现有证据非常不充分;但是你的当事人又明 确告诉了你他杀人的事实以及公诉机关还没有掌握的证据,你怎么做?我当时 有点犹豫。 我给他解释,这涉及到律师当他作为一个“律师”面对职业

2、道德以及作为 一个“社会人”角色面对普通人性的时候,他如何取舍。作为律师,他应该尽 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以主动提供控诉证据的方式陷自己当 事人于被动;但作为一个社会人,又有一个古训要与这样的反社会的罪恶行为 作斗争的考量。这实在在一个无法假设的问题。 室友逼问,此时你会怎么办?我还在犹豫。 他就依平时对我性格的了解说, “估计到时候,你会捂着自己的良心,更多 地从人性的角度处理问题, ” 我还在想“从人性的角度处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考虑?正在考虑怎样假 设一些背景使之在社会人与律师的角色之间进行协调,如退出诉讼等(亲自揭 露当事人这样的事情肯定在我的排斥之外) ,正在想着如何给

3、这个法律的门外汉 “普法”呢(这种思考当然都是电光火石的瞬间) 室友又说“特别是此时公众会强烈要求对该当事人绳之以法” 。 这一句话一下子让我惊醒过来,我对公众意见向来是刻意保持一定距离的 观察态度。 我立即坚定地说,我恐怕会更多地从律师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他很诧异,我又试图以刘涌案中的刑讯逼供的争论进行说明。另外一个室 友又补充说,刘涌这个事情我知道,他当时拿着冲锋枪朝人扫射,真该杀。 我提醒他们说,也许我们可以绕出来,多换几个角度来考虑问题: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个最基本的原理:一个人在最终被判有罪之前, 法律上应当对他作出无罪的推定,如果我是一个律师,就要先相信他无罪。即 使你亲眼看到

4、他“杀人”了,这恐怕也有很多意外:如当时也许他虽然有杀人 的行为但不足以致命,或在他动手之前被害人就已经出现意外,那么真正致命 的就是其他原因,甚至有可能就是你看错了,等等-逻辑上几乎无法穷尽还 可能有多少种眼见不为实的例外,可以确信的是我们始终无法真正地还原历史。 总之,无罪推定应该是一个原则。 其次,所谓的公众其实是由许多单个的个人组成。这些单个的个人也许没 有哪一个人他确切看到我的当事人到底是否有过相应的行为(再加上如前所述 的意外) 、知道是否有罪,很多时候就是人云亦云;况且在当今正常消息渠道闭 塞、滞后,网络疯行的背景下,操纵的民意已成为常态。我国古代还有“三人 成虎”的典故,不可不

5、引人借鉴。 有些道理说的人越多,可能越不对,如抵制什么什么的;反而有些道理- -如杀人应受惩罚-再简单不过,也不是需要很多人来告诉你你才知道。因此,所谓公众的意见常常并不比一个人的意见更有真理性。站在律师立场上,他应 当是独立的一方,公道在内心、在他接手案件之时就应当有所准备,而不是在 办案过程中再去迎合。 再次,很重要的一点:通过对职业伦理的破坏所获得的实体正义到底是不 是有所值,这还是很大一个疑问。律师揭露自己的当事人固然不可取,即使那 些明知道有某种诉讼的技巧和途径可以帮助自己的当事人,因为“良心发现” 而故意忘记或视而不见或大义弃之,也势必会破坏律师和当事人之间那种特殊 亲密的关系。

6、一个犯罪嫌疑人,当他被丢到看守所的时候,他面临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环 境?除去令人发疯的刑讯逼供,同屋有牢头狱霸、公安和检察官还在不遗余力 地收集证明其有罪的证据、就连看守所警察也时刻想着在他身上深挖余罪,其 唯一可以见到的不以惩罚他为目的的自由人就是律师。而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往 往会告诉他,你有什么事情尽管告诉我-不管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我会 选择适当的方式帮助你。可以说,此时此刻,当事人唯一可以信任能够信任的 人就是律师。 当律师背弃这样的信任出卖当事人以博取“英雄”称号的时候,当律师由 救命的最后一根稻草变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的时候,世间信任何存、正 义何在?你难道能说这些嫌疑人他们连信任

7、别人的权利也要被剥夺了吗? 因此律师在社会良知和职业道德之中的选择因人而异,但是从我的角度来 看,律师的职业道德应该在社会良知之前。 有一种律师,非常有职业道德,绝对尽其所能的为当事人谋取利益的最大 化,比如在企业与员工的战役中代表企业将弱势的员工逼入绝境;比如明明是 自己这方当事人做错了事情,却用尽各种法律手段来让对方当事人最后精疲力 尽不得不按照他们希望的结果去妥协;又比如帮助有罪之人脱罪或者帮助重罪 之人减少量刑。 这样的律师,绝对是一名好律师,一名尽责的律师,一名抢手的律师。在 职业道德上来看,他没有任何的错误,因为在成为律师的那一天起,就已经决 定了,我们要维护任何人的任何合法的权益

8、,哪怕他是个杀人犯。 可是,这样的律师却不是能被公众理解的,也是不能被对方当事人所能理 解的。就象在重庆打黑的过程中出来为黑老大们辩护的律师,无一不遭到百姓 的唾骂一样。这是因为,在这个时候,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起了冲突,在职业 道德和社会良知的权衡之下,职业道德占了上风。 我常常在想,如果我遇到这样的情形,如果有一天我的当事人的的确确的 杀了人,所有的人都认为他杀了人,但在法律上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而我又 可以帮他做无罪辩护的时候,我会怎么做? 我常常在想,是因为我知道,我会和上一种律师一样,一旦我真的接了这 个案子,我就会把职业道德摆在社会良知之上。因为在律师的世界里,只有法 律才是至高无上的,只要是法律不能确定他有罪,他就应该享有他应该有的权 利。 律师有着与其他行业都不同的职业道德,那就是要尽其所能的为他的当事 人谋取利益,不管这个当事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是穷人还是富人,是有罪还是 无罪。 但是每一位律师,同时也是一个普通公民,他拥有普通公民的社会道德意 识,但是他又必须具备律师的职业道德,必须履行律师的法定义务。因此,律师经常在社会良知与职业道德、法定义务的冲突中煎熬,但是,在冲突中,律 师只能首先坚持法定义务和职业道德,而不能将社会良知凌驾于法定义务和职 业道德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更大的“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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