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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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制度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责 任 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厅长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一)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 2005 年第 8 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3 号)规定:“市场体系建设

2、处: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直销、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及更新行业管理工作。”三、审核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审核通过:(一)设立典当行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二)典当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500 万元;2.

3、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4.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四、所需材料(一)设立典当行1.设立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4、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1.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5.省商务管理部门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五、受理承办人 A 受理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

5、理由;按照核准权限规定不属于省商务厅核准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3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 A 对材料进行初审、承办人 B 复核。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报分管副厅长。分管副厅长核准合格后,在商务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七、核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有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商务厅网站()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4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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