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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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漳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漳师院2007158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为了做好我院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设立漳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现结合我院情况,制订本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形式组织形式第一条第一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3 人。委员由学院领导和教学、科研有关人员组成,原则上任期 23 年,可以连选连任,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相当数量教授或相

2、当职称的专家。第二条第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负责本院授予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工作职责工作职责第三条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 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二) 对违反规定获得学位人员作出撤消所获学位的决定;(三) 审批本委员会所辖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四)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第四条第四条 院学位办主要职责:(一)接受学位申请,组织学位申请工作;(二)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办理并颁发学位证书;(四)检查各教学单位对学位论文的收集

3、、整理和存档工作;(五)将授予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六)办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工作。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方式工作方式第五条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主席研究决定,并向下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第六条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作出决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必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有关事项的表决,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

4、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七条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第八条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第九条第九条 对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和学位申请人之外的个人,可以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60 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并通知异议人。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十条第十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本院颁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学位授予日期。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漳州师范学院二 00 七年七月五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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