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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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标 签】高校招待所征房产税【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地字14号【发文日期】1987-07-28【实施时间】1987-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乐税网( http:/ )邮箱: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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