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2第二编 行政处罚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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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为。行政处罚也属行政处理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比如,罚款 给相对人在财产上科以新的给付义务,行政拘留则是对相对人人身自由权 的限制,因而,对于处罚权的行使必须有严格的限制。这一限制首先体现 在处罚权的享有者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明确 授予某一行政主体特定的处罚权时,这一主体才可行使

2、该项权力,也就是 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一个行政主体是否享 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处罚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首先,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是针对作为被管理的相对人作出 的,它与行政机关对有隶属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处分明显不同。其 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必须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所谓行政违法, 是指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法规范,不履行行政法规范规定的义务,侵犯公共 利益或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危害行政法规范所确立的管理秩序的行 为。对于无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不能实施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

3、是惩罚违法,行政处罚是国家矫正违法行 为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者的行政违法行为,即给违法者 人身自由、经济利益等造成损害或者限制的后果,从而促进和保证行政法 规范的实施和行政法上义务的实现。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刑事犯罪分子给予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与刑 罚都属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惩戒,其主要差异是: 1、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 行为,其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刑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作出 的,具有司法行为的性质。 2、适用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而刑罚是针对 刑事违

4、法行为的制裁。这两种违法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要加以区分。 某种行为如果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应根据刑法的规定施以刑罚,而某种2行为违反了行政规范,则应给予行政处罚。 3、制裁的方式不同,刑罚所采取的制裁方式比行政处罚要严厉,这是 由违法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处罚多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如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而刑罚更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的人 身自由,有五种主刑与三种附加刑。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 措施。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惩戒性的行为,但两 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别: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

5、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职能并具有行 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 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外部实施行政管 理活动的领域;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 制裁对象;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其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作 出的制裁。 4、制裁的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 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则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和开除六

6、种方式。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 准则。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它是行政 活动合法性要求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是实施行政管理目标 的重要手段,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同时,它又是对相对人进 行法律制裁的行为,给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为保障公民、组织的 合法权益,这种行为的实施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律规范之下。处罚法定原则 包括四个基本要求: 1、处罚设定法定。某一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不仅取决于是否严格 按照法律规范作出,而且还在于

7、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作出,而且还在于 其所依据的规范是否合法,如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本身就违法,必然 导致作出的处罚行为违法。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制定权或者设定权由法律 作出具体的规定,违背法定设定权的法律规范,不能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2、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由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3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只 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某种违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某个机关或组织行 使,这个机关或组织才能实施处罚,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作出处罚 行为,且享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只能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 实施处罚,不得超越权限,否则处罚行

8、为无效。 3、处罚依据法定。按照法治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原则,没有法 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不能对相对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所以,实施处罚的 主体在确定相对人是否构成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给予何种处罚时,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 4、处罚程序法定。作出处罚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是防止行政主 体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滥用权力、实现实体合法的一个根本保证,也有利于 相对人在处罚实施的过程中程序上所应享有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因而, “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立与实施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进一步延伸

9、和补充,处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公正、 恰当。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上的公正, 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立还是实施都要过罚相当,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设定处罚上,应区分各种违 法行为,恰当地规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种类与具体幅度等;在实施 处罚上,应当本着法律的基本精神,在法定的范围或幅度内,恰当地行使 自由裁量权,公正地对待被处罚者。程序上的公正,要求实施处罚的过程 中,处罚主体要给予被处罚人公正地待遇,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上所拥有 的独立人格与尊严,避免处罚权的行使武断专横。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只

10、有公开, 将处罚的全部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确保公正的实现,它是公正 原则的保障。公开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 要公开,未经公布的规范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 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要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意见,不能拒绝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还要举证 听证会。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 的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 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

11、,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 有失公正。 行政处罚罚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4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一 事不再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首 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 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 为,工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也作出 罚款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 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 为

12、,工商机关按本部门按本部门规章作出罚款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 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一般情况,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一个法律 规范,但也会出现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应当根据不同的 规范分别予以处罚,这不能说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有当不同的 法律规范,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给予同一种类的处罚规定时,说明它们 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只要 处罚一次就实现了管理目的,不能再次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 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

13、应的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 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因而不同类处罚不能替代,同类处罚则应采取折 抵竞合方法。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时,要注意说服教 育,实现制裁与教育的双重目的。行政处罚虽然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但 行政主体不能只强调制裁,为处罚而处罚,而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使 其真正认识自己的违法性、危害性,从而自觉守法,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 发生。根据这一原则,实施处罚时,对有关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

14、免于处罚。当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不是要以教育代替处罚、放纵违 法行为,毕竟教育与处罚具有不同的功能,对违法行为只教育不处罚则完 全失去了处罚应有的惩戒作用。 (五)保障权利原则 保障权利原则是指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这 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不应让无辜的人遭受处罚,要使违法的人得到公正 的处罚,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补救。为保证其实现,法律赋予相对人在 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 及赔偿请求权。这些权利对于实施处罚的行政主体是一种义务,处罚主体5处罚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地为相对人行使这些权利提供便利,不能随意加 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节

15、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 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分类。 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人 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这是行政法学上通常采取的分类。 人身自由罚,即在一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限制或剥夺 的行政处罚措施,它只能适用于自然人,其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财产罚, 是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和物品,以使其财产上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处罚措施,这种处罚不影响违法行为的人身自由权和从事其他行为的 权利,又能达到惩戒目的,因而被广泛使用,它一般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 或者给公共

16、利益造成损害等种类的行政违法活动,其主要形式有罚款、没 收财物。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某种行为能力,使其不能从事某 种活动的处罚措施,它是通过对违法者的行为能力加以剥夺或限制,也可 称之为能力罚。其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声誉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使其名誉、荣誉、信誉或其 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处罚措施,属于较轻微的行政处罚,一般 适用于情节轻微或者实际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既可以单处,也可以 与其他处罚种类并处,其主要形式是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统一的规定,有以下七种行政 处罚: (一)警告 警告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以示警戒的处罚措施。它是对违法行为 人的声誉加以影响,以达到防止其继续或重新违法目的的处罚种类。警告 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警告属 于要式的行政行为,作出警告必须要有书面处罚决定书,指明相对人的违 法行为,并交送违法者本人。如果是口头警告,则属于一般的批评教育,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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