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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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八议“的内容及排列先后顺序的内涵。人们想当官的想法从古至今都是非常强烈的,这不仅仅是因为官员的权利可以满足一些人的利欲心,还因为我国历来存在的对官员的优待政策。所谓“八议”(亲- 皇帝亲戚故-皇帝故旧贤-德行出众能-有才能 功-立过大功贵 -三品以上官员 &有一品爵位之人 / 外戚 勤-勤于政务之人宾 -前朝投降人员 /前朝后裔被尊国宾者) ,是指古代对八种罪犯罪名需要由皇帝亲自裁定刑法的制度。为什么 “八议”按如此的顺序排列?主要取决于这八类人对于皇帝的重要程度。前四项首先考虑皇帝的亲人和朋友,其次考虑对国家发展很有帮助的那些德才出众的人。后四项着重考虑稳定, 稳定民心,稳定朝局。有功

2、之人不可负,有爵位高之人(多为外戚,对朝局稳定较为重要)不可轻决,勤于政务之人不可伤其心,前朝遗留问题也要慎重处理。综上, “八议”的排列顺序是经过慎重考虑后才决定的,有助于人才选拔,国家安定,稳定民心。2.古代婚姻中的“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 (妻子符合任一条丈夫即可休妻) :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世,古代家族传袭观念重) ;淫(乱族,家族血统) ;妒(乱家);有恶疾(危及家人);口多言(离亲);盗窃(反义)。“ 三不出/ 三不去” (丈夫不得任意与妻子离婚的三种情况,看重道义):有所取无所归(妻子无劳动力而无家可归造成国家负担);有更三年丧(替服丧过三年的) ;前贫贱而后贵(义

3、)。3.至少列举四个中国古代法律的形式并说明。刑:主要适用于外族人的不成文法。通用时期:夏商西周及战国时期。 刑最初以帝王姓命名, 代表其权威性, 如禹刑 , 汤刑 ,包含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之后到西周,加入流、鞭、扑、赎四项成为九刑,因为是周公辅佐周成王使用,又称为周礼。刑,通“井刂”,井意味以水为源的家乡,刂指与家乡土地分离,意为背井离乡,可联系流刑思考。法: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故其初义为模仿,遵循。古字为“廌”,象征着一只独角兽,可审理案件,其独角意为具有裁决性。如春秋战国时魏国的法经。在商鞅变法之后,法变为律。律:最初指音律(宫商角徵羽) 。古

4、代战时会打鼓用于规范军人行为。律一直沿用至大清朝。如魏律, 唐律 ,大明律, 大清律。令:令是帝王针对某一项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它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如隋令开皇令,唐令贞观令。4.至少列举三个古代中国掌管司法审判的机构名称。刑部 大理寺御史台 审刑院 督察院5.简答中国古代皇权所具有的“三性“:意义性、可期待性和可控性。意义性:古代皇帝 “ 何以自信 ?” 天子之名,代天行命。古代皇帝不仅仅代表皇帝个人,更是代表着整个掌握皇权的组织。可期待性:不疑用之则信之,猜疑是大敌。可控性: “忠“选官用人,皇帝须慎重,挑选忠臣良将,臣子忠于皇帝,皇帝才可稳固地把持朝局。6.中国古代民间合同的称谓及其特征。

5、中国古代的法定合同成为“ 契约” 。契,表示把重要的事情刻在竹木上,约,指记载的方式(互文,互释)。和西方不同,中国最初是为收税而定税,之后才拓展到多方面内容。古代契约分为红契和白契,红契指用官契纸书写并加盖官府印鉴的官府认同的契约,白契则为仅由 “ 中人”(必有中人,且通常不止一个, 不承担责任,只作见证,正所谓 “ 中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 )作担保的民间契约。证明方式:当事人及中人签名; “合同”联体字;骑缝章;指节位置;双方各执一份。7.中国古代官方的息讼之术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具体体现。立法上: 以秦朝开始设立使用的廷行事为例, 廷行事指朝廷使用的判例, 设立标准的廷行事以便于官府判案是

6、参考、遵循。现在的判案中,也有案例库供人查阅参考,从而决定某一特定案件的罪名及量刑。一方面,以旧案所判为标准,面对人民更有说服力,合民心;另一方面,现在的上下级法院间所存在的指导关系使得它们多使用同一套判案标准,当事人通过上诉往往会获得同样的判决。这样,就起到了息讼的作用。司法上:判案过程中采用的四六开原则、差别定理级类似海瑞定理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息讼的效果。,8.试以”自首减免“和“从一处罚“为例,分析中国古代官府在定罪量刑时如何减轻办案压力的。自首减免:正所谓法不责众,罚不责众,对于群体案件总是采取主犯重罚,从犯少罚或不罚的策略,当无法确定主从犯时,官府懂得利用人心,推出“ 自首

7、减免 ” 政策,决定主犯,便于定罪,从而减轻办案压力。从一处罚:在群体案件中,众多从犯各自的罪名只是整个大的犯罪案件的一小环,犯罪者本身有时并不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对于全局的影响,并没有主犯的那种犯罪心理和犯罪动机,所以采用从一处罚的方式,重点处罚主犯有理可循,且可减轻官府的办案压力。9.简要概述五服的内容及“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五服(斩衰齐衰大功 小功 缌麻)是是古代父宗家族社会家事法的一部分,结合了礼教的内容。“ 准五服以制罪 ”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者,处刑越轻;相反则越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者,处刑相对加重;相反则减轻)是说按五服代表的亲属远近关系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本质是维

8、护家族的等级制,其影响广泛,持续到明清。10.“制其私,防其欺“,试以中国地方行政机构的变化,剖析中国传统政治分权与集权的循环。古代帝王通过对官员的清晰掌控从而把握整个国家的运作,所谓不可欺君,皇帝最怕的是受到蒙蔽,所以皇帝需要有一套有效的 “ 统御术 ” ,对于官员,坚持 “ 制其私,防其欺 / 弊“的原则。中国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变,由最初夏商的分封到清代的行省设立,可分为封,郡(州)县,道路,行省四个时期。每个时期的建立都可以体现政治的分权与集权。在小地方设立行政机构,这是分权的过程,时间长了,自然会有地方势力膨胀甚至于造反的危机,就需要新的行政机构去打压,去监督,相互制约,这是集权的过

9、程,不断循环往复,实现帝王对地方的有效统治。11.以春秋战国时代的法经 、汉代九章律、晋代秦始律、唐代永徽律和明律为例,分析古代中国立法体例和篇目的变化。12.请以”明镜高悬匾“和”海水朝日图“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官场服饰环境和惩治官员贪污立法为例,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对治理官员贪污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严而不厉“的特点。明镜高悬匾:朝堂上挂的是 “正大光明匾”,代表公正,且示皇帝权威。 上行下效,县令大堂则会挂 “明镜高悬匾”。镜,可正衣冠,明德行,避邪魔。此匾时时刻刻在警示县令勿自欺欺人,而是要为人民着想,判案公平公正。海水朝日图:看到朝阳下的广阔海面,给当事人以放松之感,提醒当事人“忍一时风平浪静,

10、退一步海阔天空”。其背后是官府希望针对一些民事案件中的矛盾,当事人私下里协商解决的愿望。除此之外,古代官场官员的服装胸前的图案,因品级不同,官员性质(文武)不同而变化,均有其对官员的监督警示寓意及明确身份尽其本分之意。古代天子对官员的约束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以上概述的“法器”部分,另一部分是天子不断任命和定期更新的监督人员(如巡抚) 。但说起官员犯罪后的优待,如“八议”政策,又可见官员福利。综上可见,天子想尽办法监督、制约官员行为,但在犯罪后又予其福利,正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对治理官员贪污行为所体现出的“严而不厉”的特点。13.“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

11、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 “以此评价中国古代处理疑难司法案件所遵循的原则及意义。从海瑞定理中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中国古代处理疑难司法案件所遵循的原则。海瑞定理大致分为三个:公平定理,差别定理和罪疑从无。在刑事案件中,针对疑案多采用罪疑从轻/赦的原则。在民事案件中,针对疑案,第一是四六开原则:双方均有惩罚,但程度差别又不大。第二是差别定理:经济资产上的弱势保护原则和文化资产上的优势保护原则。从差别定理中我们可以看出遵循道义和顾全大局的思想。例如,如当事人为贫民和富民两方, 当案件涉及名声名望, 多偏袒富民从而保全对其更加重要的名声;当案件涉及财产纠纷,多偏袒贫民从而保全对其更重要

12、的金钱。1.战国魏国在李悝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 六篇分别为 盗法 、贼法 、囚法(亦作网法 )、捕法 、 杂法 、具法 。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 ,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 具法 ,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 泰始律 (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汉代九章律

13、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 即改具律 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 为告劾、 系讯 、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3.北朝制定的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 毁损 、 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4.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

14、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5.唐朝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 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6.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脏、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7.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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