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克《折狱龟鉴》刑侦的“鞫情”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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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郑克折狱龟鉴刑侦的“鞫情”理念郑克,字克明。开封人。宋徽宗宣和六年(1124)进士。南宋初历官登仕郎、建康府上元县尉和承直郎、湖州提刑司干办官。宋高宗绍兴初,应诏撰折狱龟鉴二十卷。1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郑克在五代人和凝、和嵘父子所撰疑狱集的基础上,采集旧闻补充所缺编撰而成的狱例专辑。 “折狱”意即察狱或断案; “龟鉴”即龟镜,犹言借鉴。顾名思义,编者显然意在为人们提供办理案件的借鉴。2 折狱龟鉴的版本共有三个系统,一为宋原刊二十卷本,二为明刊两卷本,三为清四库定八卷本,系白永乐大典中录出。比较现存明、清两种版本系统,显以清四库定八卷本更为接近宋刊本原貌。全书分释冤、辩诬、鞠情、议罪、肴

2、过、惩恶、察奸、核奸、掷奸、察愚、证愚、钩惹、察盗、迹盗、橘盗、察贼、迹贼、橘贼、严明、矜谨。收集上自春秋、战国,下至北宋大观、正和年间各类案例故事 276 条,395 则。这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狱讼案例选编,其中的严明、矜谨属于治狱之道;议罪、肴过与惩恶属于定案之法;其他巧门都是介绍破案之法,是折狱龟鉴的中心内容。3 郑克在折狱龟鉴中还专列“鞫情”篇,通过 10 条、13 个案例论述了“鞫情之术”。他说:“鞫情之术,有证之以其迹者,有核之以其辞者,然不过尽心研究以盘诘,使之辞穷,则其情得矣。 ”4 什么是“鞫情”呢?从字义上讲,“鞫”,是审讯、审问之意,“情”就是案情,案件事实,“鞫情”就是

3、查明案件事实。鞫情是古代“折狱”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折狱龟鉴中,郑克对“鞫情”具体方法的论述分散于各篇章中,可以将其归纳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以“五听”察初情 2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远在距今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奴隶主统治者即已总结出“五听”的审讯方法,“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这“五听”即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郑克坚持西周时就已形成的“五听”原则,提出了折狱先以“五听”方式,察狱之初情,发现疑点,从而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 “鞠情之术,或先以其色察之,或先以其辞察之,非负冤被诬审矣。乃检事验物而曲折讯之,未有不得其情者一也。 ”初情是案件本身所反映的信息,是与案件有关的人

4、、事、物的信息,是最初的情况。案件初情的内容包括案件发生时、发现时的信息等,是全部案件事实得以查明的基础。若是不能洞察案件初情,就会阻碍破案进程,出现冤假错案的几率也就会高。 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柳庆介绍:后周柳庆,初仕后魏,为雍州别驾。有贾人持金二十斤,诣京师交易,寄人居止。每欲出行,常自执管钥。无何,缄闭不异而并失之。谓是主人所窃。诣县讯问,主人遂自诬服。庆闻而疑之,乃召问贾人曰:“卿钥常置何处?”对曰:“常自带之。 ”庆曰:“颇与人同宿乎?”曰:“无。 ”曰:“与同饮乎?”曰:“向者曾与一沙门再度酣宴,醉而昼寝。 ”庆曰:“主人特以痛自诬,非盗也。彼沙门乃真盗耳。 ”即遣吏逮捕沙门,乃怀金

5、逃匿。后捕得,尽获所失之金。不察初情致冤,细察初情释冤。该案例中郡县不能细察初情使“主人”蒙冤,而柳庆通过观察脸色,分析供词,核实情节,使错案得以纠正。郑克借此说明了通过“五听”手段获得案件初情对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 二、 “情”与“迹”结合 “情”是指情理、事理,即人情事理;“迹”是痕迹物证。 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记载:“凡察狱者,或以气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迹。此三者皆足以知其冤否也。 ” 审讯问案时,从三个方面分辨犯罪嫌疑人是否冤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气质情貌、人情事理、痕迹物证来作出判断。卷六“证慝”记载:“案情事有两,一案情,二据3证,因当兼用之也。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可申肺腑

6、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可以屈口舌之争,两者迭用,各适所宜也。 ”也就是说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所表现出的情理气貌,推断其所供的情况是否属实或是结合痕迹物证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 运用“情迹”结合的方法成功破获了很多案件,这在折狱龟鉴中有大量的记载。如卷五“察奸”载:张咏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亟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及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咏。咏使呼出,厚加赏劳,问所知之由,令并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 一般情况下人的哭,表现有真

7、哭、假哭;小哭、大哭;伤心的哭,高兴的哭。有泪有声谓之哭;有泪无声谓之泣;有声无泪谓之嚎。张咏破案,听哭声“惧而不哀”,这就分析出她是假哭。问后又知那妇女的丈夫是暴死,这就更增加可疑性了。命吏进行“穷治”、 “熟视”之后,“略不见其要害”,而吏妻居家中并未达到现场,对案情并不知晓,“叫吏搜顶髻”,她怎能知道死者顶髻中有问题呢?这就是那妇女提醒办案人员的话所引起的连锁思索。经查验,果然不错,“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 ”这正是该吏妻自己曾经如此作案的心理痕迹的暴露。 三、 “正”与“谲”并用 郑克在总结前人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谲以擿之。恃考掠者

8、,乃无术也。 ” “正”是指用常规的方法认识案件,用证据(特别是物证)证明案件事实,用正规的方法审查核实等。 “谲”是指用非常规的方法探求隐匿,以奇制胜。而且“正不废谲,功乃可成;谲不失正,道乃可行”,二者相辅相成。 后汉周断其属吏“晨取死人断手足,立寺门”一案时,“往至死人边,若与死人共语4状,阴察视口眼有稻芒”。郑克解释说:“察死人状而得稻芒焉,因以为求奸之迹,是核奸者也”,这就是“迹”,即寻求线索;“与死人语而使疑怪焉,因以动怀奸之心,是奸者也”,这就是“谲”,即使用诈术。周“以迹推核其事,以谲发其情,乃复密问以相参考”,于是查明了奸人。北齐高擿留靴给妪“以靴为迹”、后魏杨津下告谕“以衣

9、与马之色为迹”,而“皆用谲取之”。二者不同之处仅在于:“彼术得靴则主于迹而兼以谲,此言衣与马之色,则主于谲而示以迹也。 ” 四、重视物证但不片面依赖 郑克认为,审理案件要凭证据。 折狱龟鉴卷六记载:张举是吴县人,在做县令时,当地有个妻子将丈夫谋死之后,放火把房子烧了,说丈夫是被火烧死的。丈夫家里的人怀疑,向官府告状,可是,妻子不服法认罪。张举就叫人弄两头猪来,把一头杀死,一头让它活着,然后堆上一堆柴火,把它们都放到里面去烧。结果发现那头被活活烧死的猪口里有灰,而那头先杀了的猪,口里无灰。根据这一情况再去验尸,同样发现死者口里果然没有灰。于是,就把那个妻子进行审讯追究。那个妻子无法抵赖,只好认罪

10、。 张举从死者口中检查有无灰烬,以决定其是否被火烧死,这是符合科学道理的。因为人生前被烧死和死后被烧死生理反应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因失火而人被烧死,人被烧死前有挣扎的生理反应,口中会有呛入的灰迹;而如果是人被害死后再被烧死,则无生理反应,口内将没有灰呛入。在试验面前,杀夫者再强调是生前遭火灾而死也是站不住脚的。尸体检验、鉴定是一种重要证据,在证据面前,在事实面前,杀夫者只能交代。他在评述张举断妻杀夫案时说:“张举以死猪口中之灰为证,而诳言夫烧死之慝显矣”。由此可见隐恶未显露的,用实物为证,就无法再隐讳。 在人证与物证这二者之中,郑克对物证特别重视。他在介绍北魏李惠断负盐负5薪者争一张羊皮、南朝刘

11、宋时傅琰断卖糖姥卖针姥争丝一团两案后说:“鞭丝击皮,事异理同,皆以物为证者也。 ”北魏(下转 176 页) (上接 175 页)时代李惠作雍州刺史时,有一个背着柴的人和一个背着盐的人,为一块羊皮争讼,都说是自己背东西衬垫之物。李惠命令手下人把羊皮放到桌上,用木杖敲打,发现少许盐屑。他命令那两个争执的人前来观看,那个背柴的人只好服罪。 拆狱龟鉴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涉及人身检查的案例:北宋李南公尚书知长沙县。那时,有两个斗殴者,甲强乙弱,两人每人都有青红斑痕。李南公把两人召来,亲手捏了捏二人的伤痕,说:“乙是真伤,甲是假伤。 ”一审讯,果真如此。原来,南方生长一种榉柳,其树汁涂到身上就会出现青赤色的痕

12、迹,像被殴伤的一样,但是,真正的殴伤因为血聚而硬,假的则不然。李南公就是根据对当事人的人身检查结果鉴别了伤情的真伪。 郑克的“鞠情之术”主张以正、谲之术查明案件事实,反对刑讯逼供,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在封建社会,优秀执法者断案时能够重勘验、重证据、慎刑讯,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司法程序在理性轨道上运作,并得出合乎理性的结论。在办案过程中要遵循“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全面、客观、科学地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并运用比较的方法、实验的方法、鉴定的方法等来判断其真假。也就是说查明案件事实,不仅仅是让自己认识案情,更重要的是证据材料的收集以及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以证据揭示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内在联系。从现代侦查方法的研究来看,郑克的“鞠情之术”,在研究和建立侦查方法科学体系方面给我们以积极的启示。 参考资料 61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十一子部二法家类折狱龟鉴M,中华书局 1980 年版,第 618-619 页。 2王勇哲,折狱龟鉴犯罪侦查思想初探J,公安理论与实践,1997(l) 3常永平,折狱龟鉴与古代司法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05(3) 4杨奉琨,疑狱集折狱龟鉴校译M,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8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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