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916176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 对策论文摘要 企业融资贷款难、闲散资金投资渠道不畅、对非法集资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非法集资行为呈现专业化、欺诈性、范围扩大等新动向,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应从两方面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一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其健康发展;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和监管打击力度,制止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论文关键词 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 规制近年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产业转型和欧债危机等影响,加之银根紧缩的大背景,股市有“风险”,楼市有“路障”,一方面民间闲置资金找不到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以“高利息”为诱惑的非法集资贷便屡

2、屡出现。一、非法集资行为特点以徐州为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两级法院 2008 年为 4435 件,2011 年增至8807 件,3 年间增长了约 98.6%。非法集资案件,徐州检察系统 2007 年至 2011 年共受理涉及 256 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 177 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2007 年为 3 件 6 人,2010 年为 61 件 82 件,4 年间分别增加了 19.3倍和 12.6 倍。总体而言,非法集资呈现出以下新动向:一是专业化。越来越多的社会闲散资金进入民间融资领域,吸引了一些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服务业务、善于企业经营运作和宣传的专业人才加入这2

3、一领域。集资行为由过去的以“个人名义”进行,发展为以“公司名义”专业化运作,这些集资公司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往往在工商局以担保、典当等业务形式进行登记注册,在繁华地段租用办公地点,有些甚至还获得“诚信企业”等称号,使得这些集资公司看起来极具专业性和可靠性。而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抱着确保资金安全的希望,选择将资金投入这些看起来更专业更可靠的集资公司。二是许诺以高息、欺骗性大。以徐州地区为例,2011 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侦查数十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非法集资案件,集资者全部对外许以高息,许诺的年息低者 16%-18%,高者达到 30%、40%甚至更高。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 6.84

4、%。两者利息相比,差距悬殊。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很容易受到诱惑。而且在实践中,很多集资者都具有一定经济实力,除集资公司外还经营其他业务。很多谨慎的投资者一开始用小额投入进行试探,集资者往往都能如期支付利息,到期返还本金,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这样投资者就会认为很多集资人有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商业信誉,又有早期的有借有还所形成的积极正面的内心确认,投资者不仅自己会追加投资,还会帮助集资人对外宣传,吸引更多人前来投资。三是集资行为公开化。很多担保公司公然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打出“年收益 XX”的广告,宣传范围大,投资者由过去的“亲朋好友”的范围扩大至“社会公众”,使得集资向“银行”类型发展,

5、投资者“送钱上门”,集资者“坐地收银”,用款者“主动求贷”。四是集资范围更大、人员更广。公开化带来的直接就是更多人知悉和参与。在地域范围上表现为,民间借贷已从两年前的江浙沿海扩展到陕西、内蒙等内陆地区,甚至是很多欠发达乃至贫困地区。在产业范围上表现为,从制造领域扩展到商3贸领域甚至普通家庭。在人员范围上表现为,参与者众多,从公务员到普通老百姓,在高息和资金需求饥渴等作用下,甚至一些银行资金也充当了民间借贷的“二传手”。仅江苏徐州一地,非法集资数千万元乃至数亿元的案件也已经发生多起。当民间借贷畸形发展为非法集资后,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在:1.削弱

6、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非法集资能够在短时间内募集大量资金,分流了银行存款资金,对国家金融制度和秩序产生巨大冲击和破坏。很多企业在贷款到期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从集资者手中以月息 10%甚至更高的利息借“搭桥资金”,继续从银行获得贷款,这类企业显然缺乏偿还能力, “搭桥资金”的出现增加了银行贷款收回的难度,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同时,非法集资为一些本该在国家产业政策调控下被淘汰、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继续提供了资金,使得这些本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回光返照,再度繁荣。2.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危害性较大。非法集资案件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由非法

7、集资引发的其他犯罪行为也日益严重。由于非法集资行为涉及人员广、范围大,参与投资者动辄数百人乃至数千人,同时有些投资者在参与集资时是“倾其所有”甚至“全家支援”、 “借遍亲友”,一旦出现投资无法收回,往往引发连锁反应,波及人群范围呈几何级数上升。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投资无法收回的状况,投资者往往将矛头指向司法机关和政府,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激化矛盾。由此产生的自杀事件以及非法拘禁、伤害、侵财等多种刑事案件频发。二、非法集资现状之成因4(一)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民间借贷即可认定有效,但借款利率不

8、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 4 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 号,以下简称解释)从两个角度定义了非法集资活动。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解释对非法集资的界定可以看出,非法集资实质上可以看作是民间借贷

9、畸形发展的产物。 但并非所有民间借贷都是非法集资。 解释明确规定某些情况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包括: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实际上,这些豁免规则不仅仅对于案件审理有指导意义,也进一步划清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民间融资者如果能够在上述豁免规则内行动,其合法性将得到保障,但如果越过“安全线”,其行为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二)非法集资行为宏观层面原因分析非法集资是民间融资畸形发展

10、的产物,其形成原因与民间融资有类似之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有钱无处去”和“没钱可以用”。具体来说,其成因主要包括以下5几个方面:1.由于银行的“高门槛”信贷政策,一些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遇阻。一方面是大量的企业急需资金进行经营、扩大规模,但是紧缩的信贷规模和高额的融资资本使得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放弃大量的订单。 “钱荒”、 “等贷”已成为中小企业的常态。而另一方面, “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银行每办理一批贷款一般要经过信贷员调查、集体讨论、报上级行社主管部门审批、经土地管理或房产管理等部门对抵押物调查评估、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物保险等一系列环节,快则一个月,慢则长达半年。同时,土地管理、房

11、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抵押物评估金额的 4-6收取评估费,要按贷款金额的 6-8收取抵押登记费,保险公司要按抵押物投保金额的 2-3%收取保险费,办理抵押物登记部门及保险部门均设置有效期限,到期续贷又需重新办理 。贷款手续的繁琐,成本的剧增,使得大批中小企业转而向民间借贷。2.闲散资金充裕,投资渠道不畅。当前股市等规模化投资渠道不景气,楼市价格在国家政策调控下逐步回落, “存款利息跑不过 CPI 上涨”,民众投资渠道单一,众多闲散资金从股市、楼市和银行流出,有待重新配置。此时操作简单、回报率高的集资无疑极具吸引力。高回报率的吸引,使投资者不顾风险,将大量资金投入集资公司进行高利放贷。在经济发达的

12、温州地区, “高利放贷”已达“疯狂”程度,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温州,经历了“炒股、炒房、炒矿、炒煤”之后,进入“炒钱”时代,持有闲散资金的人们纷纷加入了放贷的大军中,有的甚至采取抵押房产-贷款-放贷-赚取利差等方式把钱从银行“搬”到各种民间高息借贷机构。3.对非法集资监管不力、打击不力。由于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滞后,导致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不到位,如银行对可疑资金往来监督不力,往往不能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再如,工商行政部门对“空壳公司”监督不力,使投资者判断失误,损失巨大。6在监管有所缺失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一旦演变成非法集资案件,严重的社会后果往往已经难以弥补。在实践中,很多民间融资者在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实

13、力,在融资的同时,还经营其他事业,或者融资的目的就是由于其他经营项目急需资金又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根据解释,这类集资所得资金先期确实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不能定罪。但由于低息无法吸引资金,高息又难以支撑,所以这类集资后期往往不得不“拆东墙补西墙”直至资金链彻底断裂。所以即使知道这些集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一些人的行为是脚踩在“安全港”和“违法区域”的交界地带,先期行为在没有出现严重后果时难以定罪,即使发展至后期,但由于牵涉到的人员众多、一旦展开调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就可能导致一些原本还能够进行经营的融资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大部分投资者的钱款损失,处理不当还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上访、激访事

14、件,引起社会动荡。三、对策及建议针对上述提及的非法集资的特点及成因,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预防非法集资犯罪:(一)规制民间借贷行为,使其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意义,发展势头已不可挡,所谓堵不如疏,应当正视其存在,积极加以引导和规范,使其健康发展。2012 年 3月 14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答记者问时亦表示:“我们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 ”1.赋予民间借贷债权人对借款人信用程度一定的审查权限。应赋予民间借贷债权人类似于银行信贷审查部门调查权的权利。例如在一定条件下,产权部门可接7受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

15、状况的查询;银行可接受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产状况的查询;工商、税务部门可接受债权人对债务人实际经营状况的查询等等。在实践中,徐州市鼓楼区法院联合其他部门设立了民间借贷信用查询制度,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前来查询,法院为其出具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报告。这正是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一个有益尝试。2.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针对已经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适时进行合理有效的行政干预。 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对“高利贷”的必要的行政干预权。央行制定相关法规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对借贷的限额和利率水平进行规定,并在相关的管理机构登记,由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赋予专门机构监测权

16、限,定期采集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对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及时、全面的分析,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变动情况。加强对担保公司等涉及民间借贷业务的机构的规范管理,建立信息报送平台,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担保的信息,扶持正规的融资性民间借贷机构,使之成为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缓冲带和纽带。建立类似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民间借贷保险机制。通过建立民间借贷保险机制,可以保护小储户的资金安全,防止挤兑现象,还可以为严重现金流短缺、破产的民间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这有利于加强中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对濒临破产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从而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以保护公众信心。3.加大力度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遏制民间贷款的“高利贷”化倾向。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是清理纠正金融机构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简化贷款手续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三是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投资途径,丰富投资产品,逐步扩大8中小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金融工具。推动交易所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