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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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科技法律制度 一、科技法的概念 科技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新成员,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对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推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具有重要作用。科技法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科技法有特定的调整范围 任何部门法都是调整一定社会活动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科技法也不例外,它所调整的是科技活动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简单来说,所谓科技法,是指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也就是说,除了专门的科技立法以外,其他立法中有关调整科技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属于科技法的范围。比如,现在大家关注的技术入股、技术股权、期权问题,可能在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中去解决,但是这些法律

2、规范仍然属于科技法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科技法不仅担负着调整科技领域内社会关系的任务,而且通过调整这些社会关系,协调着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人与科技发展的关系。众所周知,现代科技发展带来了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改变和人们对科技发展的适应性问题。例如,现代科技的应用带来温室效应、城市的热岛效应问题;转基因动植物的广泛种养带来物种的变异和基因漂移问题;高效自动化装置使劳动者的神经更为紧张,推进人类生活更为刻板和节奏快速;以几何级数不断增长的信息和不断更新的知识,使人的落伍感增强,等等。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进而协调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协调人与科技发展的关系,增进人类的幸福与快乐,正是科技法的特

3、殊功用。 第二,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上也有独特之处。 传统的部门法,特别是刑法,多以制裁方式调整社会关系,而科技法则更多采取肯2定、鼓励、奖励合法行为的方式来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当然,其他法律也有激励功能,但科技法的激励功能特别突出。这主要是因为科技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为达到此目的,它必须调整各种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积极因素,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人们的积极行为,鼓励人们投身于科技进步事业。尤其是科学研究应是自由度最大的领域,法律应当更多地保护科研自由而不是滥加限制。正是因为如此,科技法律规范大多具有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不足为怪了。 第三,科技法的又一特点,在于它集

4、中反映了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 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中,科技发展的规划、战略部署、重点以及相应的方针、政策,无疑受到社会制度、国家发展的总体规划、资源状况、经济实力、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现实社会需求、社会道德等多种因素制约,科技法作为连接科技与社会、科技与经济的桥梁,对此不能不作出反映。科技法对科技发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科技方针、政策、体制的确认,都是对此所作的回应。这也就是说,科技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不能不反映国家意志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科技法更应充分反映科技本身的规律。科技法的许多内容,如关于核装置安全保障的规定、国家信息安全的规定、关于涉及人类生命工程的规定、对重组

5、DNA 的控制性规定、关于技术规范的法律化等,实际上都是人们对科技发展规律现有认识的反映。 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科技立法的内容涉及到科技领域的专门知识。科技法的这种专门性、知识性特点也决定了相应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的特点。以立法工作来说,它要求立法工作者不仅应当具有法律知识,而且应具有相应的科技知识。由于同时兼具法律知识和专门科技知识的全才目前极少,因此,科技立3法需要法学家、科技专家和其他学者的通力合作。同时,对于关乎国计民生和科技发展的重要技术规范,也可以采用国家认可的方式赋予其法律权威性,即将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确认为人们的法律义务。 科技法的概念,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由

6、中国人提出来的。但我们的发展极为缓慢。近几年来,美国先后设立各类科技法研究中心百余个,出版专门性杂志七十余种。人类基因组研究计划还将总经费的 5%作为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的研究经费。我国台湾近几年来也先后成立了七个科技法研究中心,有的大学还专门招收科技法研究生,科技企业专门招聘科技法律主管。加拿大、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在加强科技法的研究和立法。科技立法、研究与专门人才培养已成为全球性的热潮。 应当说,科技法的出现不是偶然性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原因和时代背景的。江泽民主席曾经说过,我们观察问题,一是要作历史审视,二是要有宽阔的国际视野,三是要站在战略的高度。从这一角度来分析科技法迅猛

7、发展的原因,不外乎有下列各端: 首先,科技法是国家用法律形式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需要。 早在 1988 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1995 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1999 年提出了要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十五规划“中提出要把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机制,要以信息化推动工业化和现代化。党的十六大将之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江泽民主席曾强调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已露端倪,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人类正在经历的全球性的科学技术革命,引发着经济、社会的相应变革。江泽民主席还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

8、力。 事实确实如此。在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 80%以上来自科技进步。在我国经济增4长也有 40%以上来自科技的贡献。在当代,科技进步已是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科技创新已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是国家安全的核心要素。科技进步引起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工作方式、贸易方式、交往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如果说,二战以前,各国科技立法还是零散而不系统的话,那么,二战以后,随着大科学时代的到来,人们在原子弹、氢弹、导弹的爆炸声的震撼中,在科技对经济与社会的深刻影响中,认识到以法律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性。在西方,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国家已经自觉地以立法保

9、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在当代,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这一做法更趋自觉。拿美国来说,自 104 届国会以来,光是基因方面的法律提案就已经达到 100 多个。在我国,科技法立法的高潮已与经济立法高潮也接踵而来。 其次,科技法的必然出现也与科技本身具有双刃剑性质有关。 一方面,科技成果的合理应用正在不断的造福于人类;另一方面,对科技成果的误用、非道德使用、甚至是反人类使用,又将引起不可逆转的灾难性后果。犯罪分子、恐怖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犯罪、恐怖活动,已经是十分现实的问题了。在当代,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环境安全等等都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信息污染、基因污染、电磁波污染越来越成为当代的严重

10、问题。因此,利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手段对科技成果的应用实行强有力的监控,严密防治高智能的犯罪和恐怖活动,呼唤科技与人文精神的结合,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再次,科技活动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也需要法律加以调整。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一方面科技活动的规模较小,另一方面,一切工作都是在计划体制下面进行,因此,科技立法屈指可数。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遵照邓小平同志关于经济体制、科技体系配套改革的指标,党中央作出了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5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随着科技活动规模的日益增大,紧紧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整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求了,科技立法不断增多已经是必然的。一是新的科技

11、体制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二是以市场为引导的科技活动需要有法律的指引,以形成良好的秩序,三是科技成果权即知识产权需要法律加以保障,四是科技纠纷需要有法律去加以解决,五是科技活动引起的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有法律去调整。譬如,科技体制改革以后,许多科研机构断了“皇粮“,研究院所的法律地位如何,它有什么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它的管理体制如何确定,它的活动应遵循什么原则等等,都是需要法律加以确定的。 最后,我国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也需要法律加以保障。 在这里,有几个现象是十分值得我们注意的:一是在当今科技、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发展时代,发达国家的外贸政策是与它的科技政策和知识产权战略相互配合的;二是国际贸易

12、中,关税的壁垒降下去了,但是技术壁垒却越垒越高,美国就试图以其科技发达地位成为国际格局中的所谓“头脑国家“,而想置其他国家于“躯干“位置,听其摆布;三是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总是试图将国内法适用于国际竞争的场合。在和平时代,国际斗争越来越体现在法律层面上。WTO 谈判也好,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也好,法律已经成为重要的武器。目前,全国人大已经批准了我国政府与近百个国家政府签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协定,批准了包括 WTO 规则和知识产权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但在国际技术贸易、高技术进出口、境外单位和个人来华设立研究所等方面,还应当加强相应立法。 二、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建设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科技立

13、法全面启动。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当代马克思主义论断以后,尤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立社6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和“科技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以后,我国科技立法工作得以全面推进。迄今为止,除了在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法域的立法中确立大量的科技法律规范以外,还进行了科技领域内的专门立法。这些专门性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军事法规等,已有一千余件,其主要立法和主要法律制度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这部立法确定了我国科技立法总的指导思

14、想和基本原则,构筑了我国科技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这个框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第一,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全面发展的制度。包括(1)推动科技工作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制度,如技术贸易制度、成果转化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2)加速高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制度,如高科技发展计划制度、税收优惠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制度等;(3)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的制度,如科学基金制度、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制度等。 第二,依靠科技进步,解决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持续发展的制度。如关于促进人口科学发展的制度、减灾防灾制度、以科技促进医药卫生水平和社会公共设施水平的制度、推动科

15、技手段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制度等。 第三,促进科技发展的保障制度。如关于科技投入的保障制度、科技奖励制度等。 第四,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科技进步事业的制度。包括政府部门、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人员、金融部门、基金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和农村等各方面的职权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第五、加强科技工作管理的制度,如科技行政管理体系的制度、有关国防科技、科7技信息、生物种质资源出入境、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制度。 (二)技术合同制度 1981 年 12 月 13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经济合同法曾把“科技合作合同“作为经济合同列入法律(见第 26 条)。1985 年 1 月,国

16、务院发布了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1987 年 6 月 23 日,技术合同法出台。它对于推动我国技术商品化和技术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王家福委员曾称誉这一立法为“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科技发展规律、充满时代精神、开科技立法先河的崭新法律。“1999 年 3 月 15 日颁布的合同法将技术合同制度列为专章(第 18 章)。同年 10 月 1 日,合同法实施后,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但此前根据技术合同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中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不影响其效力。 (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合同法草案修改报告)。 技术合同制度并入合同法以后,法律地位上升为基本法律层面,适用范围也由原来只适用于我国法人、公民之间的合同扩展到适用于涉外合同,其规定也更为详尽并与其他合同制度相协调,实现了与国际商事规则的接轨。 我国技术合同制度发挥了良好的历史性作用。我国技术年交易额由 1981 年几千万元上升到目前的八百多亿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中,技术合同制度是实施情况最好的制度之一。 (三)科技成果权保护和科技奖励制度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我国陆续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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