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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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及其完善研究论文关键词:科技立法 科技创新 科技专家陪审制度 知识产权审判 论文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科技创新是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而法律制度在科技创新中起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创新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为科技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 我国科技创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高效增长的源泉。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发展更加日新月异,依靠科技创新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越来越成

2、为世界各国增强国力的战略选择。科技创新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更取决于制度对其是否接纳和支持。法律是最具权威的制度保障,对科技创新有着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大对自主创薪投入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快建立以企

3、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2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使全社会创新智慧竞相进发、各方面创新人才大量涌现。 ”可见,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科技创新是重要方面,而法律制度在科技创新中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体系,1993 年 7 月 2 日第八

4、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我国第一部科技基本法,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全面发展。此外,在宪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也加强了对科技发展的调控。如合同法就将技术合同作为专门章节加以规定。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先后制定了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还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系列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范围、保护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然而,在世界科技迅猛发展的态势下,我国科技法律保障不足的弱点逐渐暴露,

5、科技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2 我国科技创新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 4 个方面: 21 部分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 部分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创新精神。操作性不强,太多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有大量的法律条款停留在口号、纲领、政策的层面上有的则只有行为模式而无法律后果。这样一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与社会实际是脱节的,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重要作用的发挥,减3弱了其对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违反该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仅在其“法律责任”一章中以四款法律条文作了规定,这

6、样的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激励与制裁机制。又如,科研与生产实践相脱节是我国科技立法早就注意到的一个问题,却将该问题作为一项政策口号加以解决,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实现产业、高校、研究院互动发展的规范及政策,结果导致了大批科技成果停滞于高校、研究院所的实验室内。因此,仅依靠一般的规范、政策来解决科研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是很难奏效的。 22 科技领域的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若干层级,第一层次是宪法,第二层次是基本法律,第三层次是一般法律,第四层次是法规等。作为科技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只是其中的第三层次,更别说部门规章了。南于科技领域的

7、立法层次较低,出现了在调节同一科技活动时法律规范互相冲突的现象,一项科技行为可能涉及到不同部门、不同地方政府的利益,各部门、各地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出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定是时常发生的。甚至于在这些规章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会充当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在办案中或越权办案,或偏袒本地本部门一方,对外来办案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难。这些现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科技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和谐,对我国的科技发展具有严重的不利影响。 23 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我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

8、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形成不同程序的司法保护机制。对于同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同时4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分别由相应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的机制必然产生程序内耗,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且增加当事人讼累。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程序的冲突、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技术性,处理难度往往大于其它类型的案件,尤其是发明专利等涉及高新技术成果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征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从事民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在审理中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法,审判视角不同,司法理念也不尽相同出现了知识产权刑事和民事案

9、件交叉和矛盾冲突的情况另外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依不同的程序作出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认定,往往会自相矛盾或者由于在先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有偏差,导致在后的民事判决难以与之相协调。这种“三审分立”不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24 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一般是补偿性赔偿。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所支付的赔偿金额仅为受害人权利受到损害的实际有形价值,而不是受到损害的全部价值。因此,侵权行为人所获取的总价值往往在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后,还有“剩余”,同时受害人也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赔偿,更不能

10、达到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因此,知识产权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相比之下由于美国对知识产权实施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通过对主张索赔权利的受害人给予惩罚性赔偿,使不法行为人向主张权利者支付等于或大于其所造成的对受害者的损失以达到制裁、遏制不法行为人的目的。在无利可图甚至是获取负收益的情形下,作为理性的行为人就会放弃其侵权行为。 53 我国科技创新法制的完善 31 科技创新法制建设中立法制度的完善 科技立法应具有可操作性。科技对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然而要从制度层面促进科技发展必须制定良好的法律,用法律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颁布了

11、一系列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律和法规,但这些法律原则性较强,部分可操作性较差。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进步,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在科技立法的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比如,明确规定我国教育投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国家的研发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企业的研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用法律为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法国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先例,它在 2O 世纪 80 年代制定的关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法中明确规定:到 1985 年科技投人应占国民经济总值的 25这一规定实现后,又进一步以新的立法规定到 1995 年,这一比例要达 N3。其中企业的投人到 1988 年应达到 12这种硬性规定,保证

12、了法国近 20 年来科技投入的稳步增长和科技事业的稳步发展: 科技立法应具有适当的超前性。当法律的规定已经落后于科技发展的需要的时候,我们应顺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情况的不断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适时适当地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以及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科技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科技立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科技法律制度必须紧紧跟随科技发展的步伐,针对科学技术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调控的重点、内容和调控方式使法律的调控作用适应不断变化的科技发展以及社会发展需要。在某些领域,不仅要采取“紧跟立法”,还要与“超前立法”相结合。对于超前性、探索性强的科技活动,相应的

13、法律规范也要具有超前性,才能更有效地引导科技活动的健康发展,限制其消极作用,以保证科学研究的合理性、有6序性。 科技立法应具有激励性。关于激励科技创新的措施,可谓林林总总、不胜枚举。我们认为,根本的措施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激励包括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鼓励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二是直接的经济激励,如激活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商业活动;鼓励科技人员将知识产权折价入股,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分配,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真正有利可图,使知识产权真正有市场价值。通过这样的措施,建立起对科技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 32 科技创新法制建设中司法制度的完善 从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角度来

14、看,当前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建立科技专家陪审制度。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制度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说过,陪审制度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尤其在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各种技术含量高、复杂性、专业性的案件大量出现,实行专家陪审尤为重要。2008 年 2 月 t9 日,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以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植物新品种等形式体现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最直接、最重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中的法律问题与技术

15、问题紧密相连,其审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水平的高低。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甚至与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密切相关。最高法院要求各有关法院必须将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有效地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可以充分吸收各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探索聘任技术7专家担任陪审员的特殊措施陪审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应用,可以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客观和科学,最大限度地实现陪审制有利于司法公正的价值,有

16、助于体现和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作用,有利于缩短程序提高效率,有利于保证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诉讼活动依序推进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水平及审判人员业务水平。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司法审判既注重职业化又融入社会化、民主化的价值判断,加强群众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对防止司法僵化和官僚化,保证审判公正及提高审判效率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建立科技专家咨询制度。这是对科技专家陪审制度的补充,如果某些科技案件没有吸收专家评审员,可以通过咨询科技专家来解决部分专业问题。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专业性以及现代诉讼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使得专家的知识权威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信赖。科技专家往往是某一个领域的权威,对相关科技领域的理解比较透彻,有着比较准确独特的见解和看法。在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中,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和较强的技术性,科技专家作出的咨询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构需要强化咨询意识,高度重视咨询机构的辅助决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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