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性质、设置、职权、任职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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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构性质、设置、职权及其任职等问题比较国家机构性质、设置、职权及其任职等问题比较人大11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性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最高法律监督机关设置人大有各专门委员会、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人组成。总

2、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和秘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和秘书长长总理人选由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人 大决定大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国 务院总理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决定后, 由国家主席任免国家主席任免。院长与审委会检察组织包括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任期2人大及常委会任期 5 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不得超过两届过两届。 首席大法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检察总长每届任期5 年

3、,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领导机制集体负责制,决定问题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2司法责任原则司法责任原则1 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法律渊源、具体内容及西方不同之处。2A7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综合上述,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有,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首席法官、检察总长。 军委主席无任期限制,且军委主席只向人大负责,而不报告工作。工作机制人大,通过会议审议议案、审议报告、人事任免、质询与询问、罢免等方式工作。人大常委会两个月举行一次,通常都在双月的下旬

4、,每次会期 7 天左右。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总理、副总理、国务委 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 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每半年召开一次,根 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 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 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一般每月召开三次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 时召开。 总理办公会议总理办公会议,以讨论处理日常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行政机关、社会

5、团体和个人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原则,把握司法独立原则的概念、及特征3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职权人大 1 修宪权(常委会无此权常委会无此权) 2 立法权(制定刑事、民事、 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基本 法律法律) 3 重大事项决策权(审、批 经、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报 告,审、批预算及预算执行 报告,批准省级建置,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 4人事任免权。 选举:选举: 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席、副 主席、军委主席、首席大法 官、检察总长(6) 决定:决定: 主席的提名,决定总理人选; 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 他组成

6、人员的人选; 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军委其 他组成人员 主席团提名,决定人大专委 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罢免权、接受请职权。 5 监督权人大常委会 1 立法权。参见宪法 A67、 立法法 A8 2 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 监督权 4、任免权 5、决定权(缔结条约和协缔结条约和协 定、特赦、战争状态、决定定、特赦、战争状态、决定 动员、紧急状态)动员、紧急状态) 6、人大授予的其他权力1、行政立法权。 非国家立法权,非国家立法权,是行政立法权是行政立法权 立法法立法法第 8 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对于“犯罪与刑罚犯罪与刑罚” , “对公民政治权利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

7、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和处罚”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行政立法权不涉及。立法事项包括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和宪法第 89 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前者如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后者工伤保险条例 、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等。2、行政管理权。宪法第 89 条。 3、行政监督权。 4、提出议案权。 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省级区域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省级区域紧急状态的决定权。1、 审判权2、 司法解释权3、 死刑核准权1、 法律监督2、 司法解释权6 其他职权

8、地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4与其他权力机关的关系(横向)主导关系,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与审判机关地位平等,法院通过个案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有权监督。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纵向)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是法法 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

9、工作联系关系。上下级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A89(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监督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领导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1 1、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

10、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的制度。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的制度。 2、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

11、高机关。 ” 3、具体内容。、具体内容。 (一)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主权 (二)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 关。 产生方式及组成 (三)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四)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双负责4 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议会的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议会的不同(一)两者所赖于存在的理论不同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 (二)二者所承担的功能不一样立法、制约与立法、国家领导 (三)组成人员的性质不同职业政客与人民代表 (四)两者和政党的关系不同政党分肥与政党领导2

12、总理负责制,就是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有完全的总理负责制,就是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有完全的决策权决策权,并对其行使职权的结果,并对其行使职权的结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内容主要体现在:(1)总理是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决定任命,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负担起领导国务院的责任。 (2)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必要的时候,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出免除他们职务的请求。 总理对于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提名权及提请罢免权 (3)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的协助工作。 (4)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全体会议和常务会

13、议议,国务院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由总理集中意见,形成国务院决定。 (5)国务院发布决定、命令、行政法规,任免行政人员,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必须由总理签署才有 法律效力。3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也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活动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的特征:(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

14、,必须依法行事,不 得滥用权利、枉法裁判。 4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皆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但是检察长任免的提请和批准程序不同,具体如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如此结构中继续宪政思考: 1、 权力制约在我们的权力结构中是否有体现?或者说我国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否与权力制约兼容? 2、 人大作为权力机构,是否享有绝对权力,如果享有如何将这种权力有效的在实践中进行? 3、 司法独立性是否能得到有效体现?如果没有,为什么? 4、 行政权的结构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5、 党是如何与国家权力发生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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