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案件取证难的四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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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3969j000807120101001 1 1 口头合同为主 一部分人是缺乏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不 强。与初次合作的对象,不详细了解对方资质、规 模、是否具备赔付能力等相关信息,就草率进行合 作。多以口头形式约定,订立书面合同也极为简 单。另一部分人是双方之前有过合作,讲交情、“抹 不开面子”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种子案件 或者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且无法提供有力证据。 2无正式单据 _Iy p 鐾 种予秦傅诹证难的 四种表 - 一 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问、上下级经销商之间、经营者 与使用者之间从事种子交易过程中,往往不开具正式的 销售凭证,内容可谓五花八门,如自行设计的出库单、调 运单、

2、销售单、质量追踪卡等等。更有甚者不开具任何单 据,仅一方随意找几张纸做记录(“说得清就行”)。 3 未建立健全、保存种子档案 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建 立健全、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经营者应当 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 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 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 售后2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 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建立健全、保存档案,究其原 因: 一是防范种子管理部门可能在档案中发现其

3、从事 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线索; 姜雄伟 (湖北省种汉430070) 二是有的写几条记录搪塞检查,有的干 脆什么都不记录。 4执法措施有限 法律法规赋予执法人员在种子案件调查过程中具 有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但种子管理过程中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1条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了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具有查封或者扣押的权力。种子法未赋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利。对于涉嫌假劣种 子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没收前,执法人员仅能对 该种子实施登记保存。 对于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必须在7般种子案件7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就地保存,当事人如

4、果自行转移 涉案种子,就可能造成决定性证据的缺失;异地保存,增 加行政成本。 (收稿日期:20100818) (本栏责任编辑:孙宏人) 原告为销售而生产树苗,这种行为属于商品种子生产。 红栌属于主要林木的,生产红栌树苗就应当领取主要林 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无论红栌是否属于主要林木,经营 其树苗都必须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所以,如果原告依 据6份销售树苗协议得到收入,该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没有违法所得的,无效合同不得履行;合同履行可以取 得因合同无效而未取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受法律保 护。既然认定合同无效,就不应支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请求。 232合同无效,实际损失应当赔偿 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赔偿原

5、告因种植树苗支出费用 的实际损失,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种子保管费、 鉴定费、误工费和林木种植管理费等。原告应当就此提 供证据并要求被告赔偿。 233合同有效,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假设原告生产销售的不是树苗而是树木,其行为有 效,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应按其所在乡(镇)前3年1 地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其当年实际收入计 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平均 产值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 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15倍计算。林木种子使用者 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的3倍 以上5倍以下计算。按此法定计算方法,因原告没有主 张赔偿有关费用和提供有关费用损失的证据,计算原告 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应是:3万元购种价款的3倍以 上5倍以下,即9万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损失1 707 480元或1 024 488元或474 300元,都不符 合法律规定。 (收稿日期:20100818) 201010种子世界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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