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花莲教育大学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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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花蓮教育大學組織規程國立花蓮教育大學組織規程95.05.02 台中(二)字第 0950059095 號函核定95.09.08 台中(二)字第 0950129127 號函核定第七條95.10.20 日台中(二)字第 0950154245 號函核定修正第六及第廿四條95.11.02 考授銓法三字第 0952717452 號函核定96.02.27 台中(二)字第 0960029499 號函核定修正第十八條96.07.27 台中(二)字第 0960111738 號函核定修正第六及第九條97.1.7 台中(二)字第 0970002296 號函核定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97.1.2

2、3 台高二字第 0970008550 號函同意溯自 96 年 8 月 1 日生效第一條本規程依據大學法第八條及師資培育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大學定名為國立花蓮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 第三條本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師資及文化、教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 家發展為宗旨。第四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校長之遴聘應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新任校長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校長任期屆滿或因故出缺,尚未完成新任校長遴選時,校長職務依序由現任校長、 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代理,代理人選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本大學校長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其聘期採學年(期)制,由八月一日或二月 一日

3、起聘。校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新任校長之聘期重新起算。 現任校長任期屆滿依法得連任時,須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 席代表過半數同意,並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校務會議決議後報教育部續聘。校 長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校長出缺時,由本大學依校長遴選辦法組成校長遴選委員 會,辦理新任校長遴選。 本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代表之產生及運作方式等,另訂校長遴選辦法經 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五條 本大學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其任期以配 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由校長遴選教授報教育部備案後聘兼之。 第六條 本大學分設學院、學系及研究所。其詳如附表。本大學並得

4、視需要分設校區。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經校務會議議決,報請教育部核准增設、變更、 合併或停辦學院、學系、研究所、中心,其相關辦法由教務處擬訂,經校務會議 議決,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前項學院、學系、研究所、中心之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經教育部核准後, 本規程附表應隨同修正。 第七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單位 一、教務處分設註冊組、課務組、通識教育組、研究發展組、進修推廣組、教 學資源中心。 二、學生事務處分設生活與就業輔導組、課外活動指導組、衛生保健組、學生 心理諮商中心、體育室、軍訓室。 三、總務處分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營繕組、保管組、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四、師資培育中心:分設學

5、程組、實習組、輔導組。其設置辦法另定之,經校務 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五、圖書館分設採編組、閱覽組、典藏組、系統資訊組。 六、秘書室:分設綜合業務組、校友服務及公關組。 七、人事室:得分組辦事。 八、會計室:得分組辦事。 九、計算機及網路中心:得分組辦事,其設置辦法另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 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八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承校長之命,主持本校教務事宜, 得置秘書一人。各組(中心)置組長(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 學或研究人員兼任,組長得由職員擔任之,另置職員若干人。第九條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承校長之

6、命,主持本校 學生事務事宜,得置秘書一人。各組(室、中心)置組長(主任)一人,由校長 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組長得由職員擔任之,另置專任運動 教練、職員若干人。 軍訓室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若干人,主任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 教育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中擇聘之。 第十條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承校長之命,主持本校 總務事宜,得置秘書一人。各組(中心)置組長(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 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組長得由職員擔任之,另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一條 師資培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承校長之命,主持教育學程、 實習輔導

7、等事宜,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專任教師及職員若干人。 第十二條 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承校長之 命,負責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支援學術研究、教學及推廣服務。各組 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之,另置職員若干人。第十三條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承校 長之命,主持秘書室事務。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 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另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第十四條 人事

8、室置主任一人,組長、專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得分組辦事。 第十五條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項,得分組辦事。 第十六條 計算機及網路中心置主任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 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另得視業務需要置職員或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前項稀少性科技人員,於九十年八月二日以前已進用者,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 止,其升等得逕依原遴用資格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院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各學 院得置秘書一人,職員若干人。第一任院長之產生,由

9、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出缺時,由各該學院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就教授中選出二至三人,報請校長聘任之。遴選委員會代表之產生方式、運作方式另訂之。本大學各學院院長產生辦法,另訂之。 第十八條 本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主持系務;各單獨設置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 主持所務。各系所得置職員若干人。 第一任系主任、所長之產生,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系主任、所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系主任、所長連任者於任期屆滿二個月 前,須經系、所務會議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 簽會院長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系主任、所長任期屆滿不再連任、不擬連任、未獲連任、主動辭職、因故出缺 或其他原因

10、時,應依據各系所主管之選薦辦法,就副教授以上教師選出二至三 人,會商院長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系主任、所長臨時出缺,或任期屆滿而新任系主任、所長尚未遴選產生時,應簽 請校長指派一人代理,代理以一年為限。 本大學各系主任、所長產生辦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 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及其他學術或行政單位主管由教師兼任者均採任期 制,以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本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工作。教師之聘任,分三級審查。初審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由各學院教 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決審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之。教 師之權利義務依教師

11、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講座設置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本大學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本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第廿一條 本校得就系所中著具專業特色者擇一至二單位發展為培育典範師資之重點系所, 其實施要點另訂之,報請教育部備查,並優予協助。 第廿二條 本大學、各學院、系及研究所因教學、研究、實驗、推廣之需要,得設立、變更、合併或停辦各種中心。本大學、各學院、系及研究所設置之各種中心,詳如附表。 前項一級中心之設置辦法另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一級中心置主任一人,以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由校長聘

12、請副教授以上教師 兼任;二級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第廿三條 本大學因教學實習或實驗之需要,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設立附屬實 驗中學或附設實驗小學,其校長遴選辦法分別依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國民教 育法第九條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前項附屬(設)學校之組織規程,授權該校依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並報請教育 部核定後實施。 第廿四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種會議一、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一級學術與行政單位主管(含附設實驗中小學 校長) 、系所主管及教師代表、教官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學生代表 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

13、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 原則,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但經校務會議應出席 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教師代表、教官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比例及 校務會議議事規則另訂之。 校務會議為本大學最高決策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校級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合併或停 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

14、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二、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一級學術與行政單位主管(含附設實驗中小 學校長)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大學重要行政事項,必要時得邀請 有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 三、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 各研究所所長、圖書館館長、師資培育中心主任、計算機及網路中心主任、 軍訓室主任、學生代表三至五人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一切教務事 宜,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四、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 任、各研究所所長

15、、教師及學生代表各三至五人組織之。學生事務長為主 席,討論學生事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五、各學院院務會議:由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院屬研究中心主任及 教師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學院教學、研究、服務推廣及其他有 關院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各系、所務會議由各系、所主管及系、所全體專任教師組織之。各系所 主管為主席,討論系所教學、研究、服務推廣及其他有關系所務事項,必 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各處、部、館、中心、室務會議:以該單位主管及其所屬人員組織之。各 該單位主管為主席,討論該單位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大學必要時得增設與教學、研究及

16、社會服務有關之其他會議。 第廿五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種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 五、經費稽核委員會。 六、六、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七、七、課程委員會。 八、法規委員會。 九、九、通識教育委員會。 十、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十一、十一、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十二、十二、圖書館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設置辦法或要點另訂之。各委員會設置辦法或要點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大學於必要時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增設各種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 第廿六條 本大學為推動學生自治事務,特訂定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並依該辦法 分別設研究生自治團體、大學部學生自治團體、宿舍學生自治團體、應屆畢業學 生自治團體。 前項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另訂,經學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報 教育部核定;各學生自治團體之設置辦法另訂,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大學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並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 求代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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