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国立交通大学建教合作合约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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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掌握 NE5000E/80E/40E 产品的体系结构 掌握 NE5000E/80E/40E 的单板构成 掌握 NE5000E/80E/40E 换板操作 了解 NE5000E/80E/40E 升级操作 國立交通大學建教合作合約書範本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智慧財產權中心制訂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智慧財產權中心修訂立約人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稱 甲方 )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稱乙方 ) 。緣甲乙雙方為進行研究計畫,特立本合約,並同意議 定條件如下:第一條雙方合意乙方特此同意委託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執行 研究 (以下稱本研究 ) ,甲方同意受託,依本合約之規定,執行本研 究。第二條研究內容本研究

2、內容如附件一 研究計畫書(以下 稱計畫書 ) ,該計畫書為本合約之一部份。第三條研究期間本研究之執行期間應始自民國 年月日起至民國年 月日止。第四條研究經費(含稅)本研究經費含營業稅總計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 其細目如計畫書。第五條付款辦法研究費用應依下列條件,由乙方分期支付甲方:一、本合約經雙方簽署生效後 日內,支付元整。二、甲方交付乙方期中研究成果,經乙方審核認可後 日內支付甲- 2 -方元整。三、甲方交付乙方期末總研究成果,經乙方審核認可後 日內支付 甲方元整。四、甲方應於本合約生效時及交付乙方各期研究報告時,將其自行 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付乙方,以憑付款。五、乙方支付甲方各期研究費用依

3、法應扣繳稅捐者,由甲方依相關 規定辦理。第六條研究進度一、甲方及計畫主持人應依計畫書規定之進度,進行本研究。二、乙方得視需要要求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就本研究之進度提出口 頭報告及相關資料。口頭報告及相關資料之內容應足以使乙方 確實了解本研究之進度。口頭報告之地點由乙方決定。三、乙方得視需要指派人員至甲方,了解甲方執行本研究之情形。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對該人員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第七條研究成果一、甲方及計畫主持人應依計畫書之規定期間繳交研究成果。計畫 書未有規定者依下列方式為之。(一)甲方及計畫主持人應於第三條所載之研究期間之始日起 個月內,交付乙方份有關本研究之期中研究成果報告。(二)甲方及計畫

4、主持人應於第三條所載之研究期間屆滿後 個 月內,交付乙方份有關本研究之期末研究成果報告。二、研究報告之形式應依乙方之規定辦理。第八條諮詢講解本研究執行期間,甲方及計畫主持人應依乙方之要求,至乙方指定 之處所,提供其研究成果有關之諮詢講解。諮詢講解之時間不得少 於乙方實際需要之小時時間。但計畫書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第九條費用動支- 3 -甲方應將研究費用單獨設帳,並依計畫書所載之研究費用預算科目 動支研究費用。第十條支出憑證甲方應妥善保存有關本研究之所有支出原始憑證。乙方得隨時派員 查核、影印及抄錄前述憑證。甲方對乙方派遺之人員應提供一切必 要之協助。但甲方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已將有關研究

5、之所有 支出原始憑證按期送審計部查核者,不在此限。第十一條設備借貸一、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之研究工作,於必要得要求借 用乙方之有關設備。乙方於不影響其正常運作之情形下,不得 拒絕。惟甲方限於執行本研究有關之工作時,始得使用借用物。二、甲方及計畫主持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借用 物之往返運送、運費及其產險均由甲方負擔。第十二條智慧財產權一、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研究所產出研發成果或可能獲得之 專利權、著作權、電路佈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皆歸雙方共同 擁有。二、甲方及計畫主持人不得自行將上項智慧財產權向任何機關申請 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惟取得乙方同 意或乙

6、方放棄申請註冊時,不在此限。三、乙方得將第一項智慧財產權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或其他智 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惟申請或登記時雙方須同為申請權共有 人,且以乙方為代表人。乙方負擔所有申請或登記或取得權利 之相關費用,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則提供一切必要之技術協助。四、乙方若將第一項智慧財產權申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佈局權 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時,於申請書中列為發明人或實際創作之甲 方參與本研究之人員,得準用簽約當時乙方對其員工之獎勵辦 法,以書面向乙方申請獎勵。五、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應有之第一項智慧財產權提供- 4 -或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使用。六、甲乙雙方如將第一項智慧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使用,因

7、授 權或讓與所產生之權益收入(如簽約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 等) ,雙方同意依甲方為50%,乙方為50%,分配比例分配之。七、如乙方因實施第一項智慧財產權所生產之相關產品銷售期間內, 乙方同意每年就該等產品銷售總額,提撥 作為本智慧財產 權之衍生利益金,再依上項分配比例分配給甲方。乙方於每年 元月三十一日前應彙報前一年內使用本智慧財產權所產製產品 之銷售額,以及本智慧財產權佔各項產品之比重值,經甲方認 可後,依比重值加權計算衍生利益金。八、若乙方放棄將第一項智慧財產權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或其 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或乙方不負擔所有申請或登記或取 得權利之相關費用,甲方得自行為之或負擔所有

8、費用,但改以 甲方為代表人。乙方同意甲方全權管理此等智慧財產權,並得 授權或讓與第三人實施。雙方仍應遵守本條第六項及第七項之 約定。第十三條擔保責任一、 除本契約有明文約定者外,甲方不負任何擔保責任,包括不 擔保本研究所生成果之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二、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擔保本研究有關之資料文件完全係由其自 行研究發展所得,並無任何抄襲或仿冒之情事。第十四條侵權責任一、乙方使用本研究所產出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佈局權及其他 智慧財產權之時,倘遇有任何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 人請求時,乙方應儘速通知甲方,雙方並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 序,以確保有關權益。 甲方對乙方及第三人不負 侵權責任。但

9、若 乙方因而涉訟時,甲方得提供乙方其所有之相關資料文件及物 品。二、因本研究所產出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佈局權及其他智慧財 產權被侵害,乙方行使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時,應立即通- 5 -知甲方,甲方及計畫主持人應協助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 序 之進行,以確保雙方共同之權益。第十五條保密責任甲乙雙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研究而知悉或持有之任何資料文件, 除第十六條之成果發表外,非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洩露或交 付予任何第三人。雙方及計畫主持人應負責要求其參與本研究之人 員遵守本條之規定。如有任一方或其參與本研究之人員違反本條之 規定者,應負責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第十六條成果發表一、甲方及

10、計畫主持人得將其在本研究中之研究成果公開發表之, 但應於事前得到乙方書面之同意。二、乙方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給予前項同意。第十七條研究限制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於本研究之研究期間內,計畫主持人及甲 方參與本研究之人員不得為第三人從事與本研究內容相同之工作。第十八條權利義務轉讓甲乙雙方在本合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 轉讓予任何第三人。第十九條計畫變更甲乙雙方認為有必要時,得變更本計畫的內容。但研究進度和研究 費用應由甲乙雙方協議合理調整之。協議不成時,任一方均得以書 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而無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於此情況下,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其已支用之研究費用;但甲方應

11、於本合約終 止後,將其受領自乙方之研究費用中未支用之部份,無息返還乙方。第二十條終止契約一、本合約中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合約或不依本合約履行時,他- 6 -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 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 另 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二、本合約因前項約定經甲方終止後,甲方得沒收其已受領自乙方 之研究費用。但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賠償損害。三、本合約因第一項約定經乙方終止後,甲方應將其受領自乙方之 研究費用中未支用之部份,無息返還乙方。乙方並得停止支付 其應支付之研究費用。四、任一方若認為本研究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得隨時 終止本合約。惟於此情況下,應於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

12、止契約。甲方應於本合約終止後,將其受領自乙方之研究費用 中未支用之部份,無息返還乙方;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其 已支用之研究費用。任一方均不得因此另行要求他方賠償損害。第二十一條不可抗力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 致其不能履行本合約或不能依照本合約履行者,該當事人免向他人 負給付義務或不負遲延責任。第二十二條文件交付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除第十二條第八項外,甲方及計畫主持人應 立即將因本研究所產生有關之文件資料、雛型機及其他物品交付乙 方。第二十三條生效日期一、本合約經雙方依法簽章後,自第三條所載研究期間之始日起生 效。二、甲方在本合約下列條款中之責任不因本合約終

13、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 條。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特此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7 -第二十五條完整合意一、本合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合約簽 訂前,經雙方協議但未記載於本合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 皆無拘束力。二、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同,但兩者有抵觸時,以本合約為準。三、本合約得經雙方同意修改增訂之。四、本合約任一條文或部份條文若經法院判決無效,並不影響其他 條文之效力。第二十六條契約份數本合約壹式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由甲乙雙方及計畫主持人各執正 本一份,副本由甲方存執二份,乙方存執一份為憑。立約人:甲方:國立交通大學代理人:姓 名:張俊彥職 稱:校長地 址:新竹市大學路一一號統一編號:46804706乙方: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姓 名:職 稱:地 址:統一編號:- 8 -計畫主持人姓 名:職 稱:戶籍地址:身份證字號:中 華 民 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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