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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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 岗位责任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第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2 第五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和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六条

2、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责任:(一)会同省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二)会同省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全省年度补贴产品种类、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范围;(三)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补贴产品的补贴额分类分档测算和补贴额分类分档一览表制定并予以公布;(四)组织市(州)、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开展补贴资金需求申报工作;(五)依据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政策,将补贴资金分配指标报送省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六)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州)、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 3 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七)建立全省农机购置补

3、贴信息公开专栏,推行政务公开;(八)调查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及上级交办的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九)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第七条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责任:(一)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二)调查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三)组织对所辖县级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四)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第八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责任:(一)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4 (二)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三)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申报;(四)指导乡级农机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五)负责购置补贴机具核验

4、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六)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七)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县(市、区)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八)负责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九)负责补贴机具信息档案管理;(十)负责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5 (十一)按照规定报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十二)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第三章 责任奖惩第九条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本辖区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的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农机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属于管理部门责任的,视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通报;影响严重的,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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