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相邻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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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关系一、民法与商法1、什么是商法商法指以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为调整对象的基本法。 形式上的商法,指民商分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命名为“商法”或“商法典”的制定法。其内容通常包括了商法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具体制度。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与民法典相对的商法典,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上的商法,则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从实质上讲,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同时,商法的一些规则反映了商事活动领域的某些特殊性。 (1)联系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诚实

2、信用原则;民法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如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民法的许多制度适用于商法,如代理、民事责任制度。(2)区别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一般是人;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调整范围不同。商事关系几乎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而民法不仅调资财产关系,还调整人身关系。此外,商法还规定民法中所没有的制度,如商业帐簿、商业登记制度等。提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商法部门,只是在学科上存在商法学。我国学者多主张民商合一。二、民法与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以社会化联合劳动为基础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1、在调整对象上,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在许多劳动关系中实际上处于很不平等的地位。2、在调整方法上,劳动法也与民法的调整方法存在差别:(1)劳动法贯彻保护弱小利益的基本原则。(2)劳动法规范多为强行规范。三、民法与经济法在西方,经济法作为公法,主要用于描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现象。在我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由保证市场秩序的行政法规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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