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_5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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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商 品品 房房 买买 卖卖 合合 同同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时间:2014-xx-xx 第 1 页,共 14 监制页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

2、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打印时间:2014-xx-xx 第 2 页,共 14 页合同编号: 初始登记产权证号: 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赤峰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 法定代表人: 林洪谦 联系电话: 0

3、476-8089999_ 注册地址: 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 22 号楼 邮政编码: 024005_ 营业执照号码: 150426000001155_ 企业资质证号: 内建房资证字2008D 00190_ 开户行: _中国工商银行赤峰分行松山支行 _ 账号: 0605 0205 0902 4872 882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刘哲 _ 国籍/法定代表人: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150402195903181712_ 地

4、址: _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哈四段银马小区 1 号楼 131 号_ 邮政编码: 024000 联系电话: 13904766123_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地址: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打印时间:2014-xx-xx 第 3 页,共 14 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房屋登记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项目名称: 五金机

5、电城二期 1 号写字楼_ 商品房座落:区、县 赤峰市 路、道、街_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 1 号写字楼-1-1-301_ 设计用途 写字楼(办公) ,建筑结构 钢混 ,建筑层数为 3 层。建筑面积 85.82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55.30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30.52 平方米。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出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自 2012 年 12 月 10 日 至 2052 年 12 月 10 日 止。 第二条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6、 5380 元 (币种:人民币),价款为:461712 元 (币种:人民币),计肆拾陆万壹仟柒佰壹拾贰元整 (大写)。第三条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2015年12月31日 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变更合同。2.解除合同。3. 打印时间:2014-xx-xx 第 4 页,共 14 页第四条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3 种式付款, 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乙

7、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_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 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 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于 2014 年 07 月 13 日交清房款 60%,剩余 40%房款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全部交清。_ _ 第五条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60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

8、,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的第 1 1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5 o/ooo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o/ooo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 第六条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乙方如未按本合

9、同第四条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 60 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打印时间:2014-xx-xx 第 5 页,共 14 页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1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5 o/ooo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o/ooo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 第七条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 % ( 包括3 % ) 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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