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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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建管200653 号关于颁布 200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的贯彻执行,根据 1998 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等,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组织编制的 200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通过审定,现予颁布,并就实施

2、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工料单价计价法。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本定额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1998 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其补充定额)同时停止执行。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三、本定额于 200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

3、化工程费用定额和 200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配套执行。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九曰 总总 说说 明明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2 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

4、建筑工程。 3 本定额是编审标底(预算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较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4 定额的编制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5 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

5、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6 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7 本定额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 8 本定额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建筑综合工日(一类)(22.00 元/工日)和建筑综合工日(二类)(26.00 元/工日),其中:土(石)方工程、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混凝土运输及泵送工程、材料二次运输按建筑综合工日(一类)计算,其他均按建

6、筑综合工日(二类)计算。 9 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参考价附表。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

7、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10 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 11 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本定额 A.14 材料二次运输相应子目计算。 12 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 20m 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 20m 时,另按本定额 A.13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算。 13 本定额未列子目的,按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定额相应子目执行。 14 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

8、,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15 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16 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1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定额计算工业与民用筑物的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 3 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按本定额说明和各章节规则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3.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

9、,以及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3.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3 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4.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4.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4.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 或 kg); 4.5 以个(件、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套或组)。 5 汇总工程量时,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 5.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kg 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10、; 5.2 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5.3 以个(件、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6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各章节之间的计算规则不得相互串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的概念及作用建筑面积的概念及作用: :2.常用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及计算方法常用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及计算方法 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1、全面积;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 1.20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12、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 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 时不应计算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人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地下室剖面图地下室剖面图 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设计

13、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 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

14、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

15、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建筑正立面图建筑正立面图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并、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电梯井示意图电梯井示意图 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 者,应按雨

16、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 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 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24.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4.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24.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24.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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