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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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印发中国国务院印发中国( (上海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一、金融服务领域一、金融服务领域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20 货币银行服务)开放措施(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812 健康和意外保

2、险)开放措施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31 金融租赁服务)开放措施(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二、航运服务领域二、航运服务领域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 远洋货物运输)开放措施(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5.国际

3、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三、商贸服务领域三、商贸服务领域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 其他电信业务,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 呼叫中心)开放措施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 批发和零售业5179 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开放措施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

4、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四、专业服务领域四、专业服务领域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 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开放措施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 信用服务)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 旅行社服务)开放措施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 职业中介服务)

5、开放措施(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 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 30 万美元降低至 12.5 万美元。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 企业总部管理)开放措施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 工程勘察设计)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 建筑业47 房屋建筑业,48 土木工程

6、建筑业,49 建筑安装业,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五、文化服务领域五、文化服务领域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41 文化娱乐经纪人)开放措施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11 歌舞厅娱乐活动)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六、社会服务领域六、社会服务领域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P 教育8291 职业技

7、能培训)开放措施(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 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 综合医院,8315 专科医院,8330 门诊部所)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注: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

8、、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

9、进各地区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 2013 年 9 月 18 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一、

10、总体要求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二)总体目标。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11、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三)实施范围。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 4 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

12、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二、主要任务和措施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

13、、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二)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2.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

14、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

15、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

16、,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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