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件”的宪法学思考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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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佘祥林案件佘祥林案件”的宪法学思考研讨会综述的宪法学思考研讨会综述【出处】本站首发佘祥林案件经过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学者们的热烈讨论,特别是许多诉讼法的 学者从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制度方面角度,分析了该案产生的刑事诉讼的制度 与执行过程中的原因。但显然的是,该案背后隐含与曝露出了我国法治建设过 程中的一些宪法理念缺失的问题,需要从宪法的角度分析,推动我国法治的建 设。为此,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于 2005 年 4 月 25 日下午 举行了关于“佘祥林案件”的宪法学思考研讨会。现将研讨会情况综述如下: 一、“佘祥林案件”曝光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宪法理念的深入与发展 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

2、师韩大元教授指出,近来,一些与佘祥林案件相类似 的案件能够大范围地被报道,并能够引发学者们深入地讨论,本身就反映了这 几年来我国民众对宪法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是一个可喜的局面。他认为 推动一个国家宪法的发展,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学术界的力量,即学 者理性的呼吁;二是民间的维权需求;三是政府的制度创新。这三个因素,互 相为用,共同推动我国宪政的发展。同时,只有宪法理念为社会各个阶层所接 受,媒体报道才能理直气壮,学者的讨论才能深入。宪法理念的深入、媒体的 自由,形成了对公权力的强大的社会制约力量,它们也是公众利益形成的平台。 现在已较好地形成了这个平台,这正是我国宪法理念发展的写照之一

3、。 他指出,当一个国家的城市化水平达到 3050时,社会阶层的分化与矛 盾冲突最为激烈。但矛盾的解决只在确定的宪政框架体制内进行,用宪法来推 动社会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宪法理念基本的要求。我国正面临着这样一个发 展阶段,树立宪法理念,用宪法来推动社会发展,对于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是 至关重要的。 他认为,在我国,宪法理念的树立与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该案的曝光 表明了宪法理念的深入与发展,并必将以个案的形式继续推动我国宪政的建设。二、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该案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应该说,在我国佘祥林一案还不是个别的情形,被媒体曝光的也只是部份案件。 因为,产生的原因,还带有一定的普遍

4、性。 1、对公权力制约的缺失 韩大元教授认为该案本身体现了宪法学的一个基本的命题,即如何有效地控制 公权力,如何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佘祥林案件”中没有看到公权力的行使受到严格制约的事实,导致了冤案的发生。而且,从宪法的角度,对 公权力的制约不仅限于宪法第 135 条规定的内容。 博士生导师莫于川教授认为,我国宪法第 135 条虽然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 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的 关系偏重于配合,忽视互相制约,这是导致佘案发生的必然性因素。 王晓滨博士认为,该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宪法规定的审判独立、检察独 立,不受干涉都没有得到落实,在实

5、践中互相推卸责任,由两级政法委开会讨 论决定的。监督机关没有尽到监督的责任,程序上的问题是很明显的。 2、人权保障意识的缺失 韩大元教授认为,2004 年修宪之前,我国的宪法就已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原则, 2004 年修宪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只是使对人权保障不再是 道德上的义务,而是具有宪法的法规范上的效力。尤其是执法人员应该树立尊 重与保护每一个个体的人的基本权利的理念,这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宪 法的要求。但该案中,相关的执法人员只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意识, 缺乏尊重个体的“人”的意识。他认为,佘案中,被侵犯的表达自由、人身自 由权利都不是一般的权利,而是宪法上规定的基本

6、权利。事实上,这些权利, 只有得到有效保障,其他权利也就能得到保障了。 博士生导师胡锦光教授则指出,人权中的“人”首先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人, 没有阶级、地域、国别、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 财产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影响。其次,人权的“人”指的是个人,不能为了社会 利益和公共利益,而漠视和蔑视个人的人权。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理念下,建 设法治国家的新方略下,应该树立宪法保障的人权,既包括好人的人权,也包 括罪犯的人权的意识。将罪犯作为人予以对待,实际上是尊重我们人类自身。 在佘案中,无论是侦察阶段,还是起诉和审判阶段,以及执行阶段,祭祥林并 没有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改变作为“

7、人”的属性,仍然享有作为人的基 本权利。但在这些不同的环节中,佘祥林的一些基本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这 也是导致冤案发生的原因。 3、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的问题 刘飞宇博士指出,从法律的角度,刑事诉讼应当关注人权,但在实践中,大都 是由有关部门的“命案必破”政策指导的。这一政策更关注稳定,社会秩序, 造成对具体的工作的压力,冤案时有发生。 韩大元教授指出,改善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就应当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 的依法执政,就是依宪执政,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办事,按照党章规定 的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4、审判独立与信访制度 韩大元教授指出,在宪政框架下的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

8、对民主的补充。 民主的大多数也会存在非理性的情形,而且是很难得到纠正的,因此,需要法 治的理性来纠正。这也是审判独立的正当性基础。他还认为,在一个社会共同 体中,宪法规则是最高的,它已经体现了民意,不能认为不合理,就将宪法抛 在一边。对社会的变革与发展,首先要看宪法规范的规定效力是否得到了实现, 然后才能讨论是否要改。我国的司法改革,已进行了多年,但有些改革使宪法 上确定的司法程序处于不确定性状态,实际上是淡化了公权力在程序上的责任, 转嫁责任。司法是需要改革,但应该是有限的,应该在宪法的确定的体制、确 定的含义下改革,应当以合宪性为基础。 陈雄博士认为,该案曝露出来的问题是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

9、的对立与统一的关 系。应该思考法官应该如何取信于民,法官应该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舆论负 责。但在我国法官的判决在“命案必破”思想的指导下,受所谓的“民愤”影 响太大。 夏正林博士认为司法独立基本上是一个西方的话语,而被我们学者过于强调它 的普适性,以至于几乎将它变成一种意识形态的政治口号,并没有注重它运行 的背后的条件。其实,它也是一个在特定的语境下,具有特定条件的,如法官 的威信、自律,民众对法官信任与敬畏等。但我国目前并不具备这些条件,使 得我国的司法改革总是处于两难之间:一种观点是坚持深化审判独立,这些条 件慢慢地创造。第二种观点是由于审判独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审判不能真正地 独立。而在实

10、践中,审判受到的影响更大,一个制度上的因素就是信访制度对 审判独立的影响。该案的判决实际上就是大批群众上访对法院造成压力的结果。5、检察机关角色冲突 夏正林博士认为该案中还曝露出检察机关的监督者地位与其公诉人地位的冲突。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显然不利于检察机关 的监督职能的实现,使得其监督者的作用削弱,公诉地位加强,不利于保护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该案中,监督实际上是缺失的。 6、申诉权和正当程序的保障问题 江登琴博士认为被告人的家属申诉权没有得到保障也是造成这一冤案持续这么 长时间的原因。该案中佘母由于坚持申诉,被关押长达 9 个月,其长兄被关 41 天。 沈跃

11、东博士认为该案没有很好体现正当程序的要求,特别是在二审中竟然没有 辩护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没有得到认可,证人反而遭到关押。 杨福忠博士认为,立法机关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立法保护方面存在不足, 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但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取得证据不得使用” 的排除规则,没有规定如何防止和禁止非法取证的具体措施。 三、具体的建议 从表面来看,该案是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中的出现的问题,但从宪法的角度, 制度的改良对保证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形更为重要。 莫于川教授指出,在推进刑事法治过程中,应该强化三个机制:一是权力制约 机制,将宪法第 135 条的规定实施到实处,充分出我国宪政体现下的权力制

12、约、 人权保障的制度潜力。二是主观责任机制,即对参与刑事执法的人员存在故意 和重大过失而导致冤案的,应当受到追究,包括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以及相 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如,对已享受的立功、受奖、晋职、重用等好处根据 责任大小予以收回等。三是案卷严查机制。每一个冤案,其实都有许多线索可 以防止大错的继续的,但办案人员有意地只收集不利于当事人的的证据,而对 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不收集,或者不入卷、不审查、不归档,这不利于查明案 件事实和复查纠正案件,也不利于对办案人员形成约束和追究责任,不利于为 受冤的当事人顺利充分在提供法律救济。 刘飞宇博士提出应当实行预审与关押分离的做法,将犯罪嫌疑人由一个中立的 机构关押,并且在进入侦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在技 术层面上落实对公权力的制约。 屠振宇博士认为,应当建立陪审团制度来保障审判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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